《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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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7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形式说明1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1991年1月14日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省政府第44号令暂行办法2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1986年5月13日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吉政发〔1986〕条例》有新规定。

72号文3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1991年11月21日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测字条例》有新规定。

〔1991〕111号文4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1986年5月8日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86〕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66号文5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1986年5月9日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吉政发〔1986〕67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号文6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1987年1月5日吉政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1986〕3号文条例》有新规定。

7吉林省保护气象台1988年6月6日经省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站)观测环境的若政府批准,吉府法字条例》有新规定。

社矫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及流程

社矫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流程适用于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三、管理制度1. 报到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2)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定期报告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2)如有特殊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 定期走访制度(1)社区矫正机构每月至少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

(2)走访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 日常行为规范(1)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5. 健康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自觉参加健康检查,定期报告健康状况。

(2)社区矫正机构应密切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工作流程1.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核实其身份和判决书等材料。

(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2. 制定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2)矫正计划应包括教育、劳动、心理辅导等内容。

3. 执行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矫正计划,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帮扶。

(2)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矫正计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4. 定期评估(1)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矫正计划的依据。

5. 解除矫正(1)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解除矫正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出解除矫正的建议。

吉林省民政厅(2017)13号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2017)13号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2017)13号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提出的加强城乡社区治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切实提升全省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目标,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到2020年,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再过5到10年,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实现吉林新一轮全面振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可靠保证。

(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加强和改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城乡社区全面落实。

推动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强化街道(乡镇)党(工)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聚焦主责主业,调整优化街道内设工作机构和功能设置,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建设上来,转移到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来,转移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环境上来。

继续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党员干部到城乡社区担任第一书记,持续深入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

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载体,大力推行“互联网+社区服务”模式,更好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以下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为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通知》以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由政府出资,在司法所开发的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中,经公开招聘,专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从事非执法活动以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并在司法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招聘的范围和条件是:(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养,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热心公益事业;(三)同等条件下,以下五种对象优先聘用:1、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或者政法专业院校的毕业生;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人员;3、具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验,在基层司法所协助工作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经参加邪教组织的;(三)其他不适合担任专职工作者的情形。

社区矫人员管理实施方案

社区矫人员管理实施方案

社区矫人员管理实施方案社区矫正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实施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矫正方式。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被判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刑事拘留以及剥夺行政拘留的罪犯。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权益,促进其社会重新融入,确保社会安全和稳定。

一、管理目标。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实施方案的首要目标是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避免其再次犯罪。

其次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矫正和社会适应,促进其积极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维护社会治安。

二、管理措施。

1. 制定详细的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规定,包括居住地点、工作学习、日常行为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

2. 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机制,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稳定情绪,增强自我控制能力。

3. 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其行为的合法合规,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避免再次触犯法律。

5. 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帮扶,帮助他们重新就业,融入社会,摆脱犯罪。

三、管理要求。

1.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力度,确保其安全和稳定。

2. 要求社区矫正人员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做到公正、严格、细致。

3. 要求社区矫正人员本人要自觉遵守管理规定,接受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管理工作,努力融入社会,做一个守法良民。

四、管理效果。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实施方案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重新融入,避免其再次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通过严格执行管理措施和要求,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率将大幅降低,社会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维护。

在社会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第二条社区服刑人员要每月至少一次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和思想情况,接受教育,并书面签到。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的电话要经常保持畅通,如更换号码要提前向司法所汇报。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迁居的,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司法所和派出所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迁居。

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出境;社区服刑人员确因需要暂时离开本县的,应当事先经司法所和派出所批准。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得与社会上不良人员交往;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者会见其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须经司法所同意;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七条社区服刑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必须至少参加一次公益劳动。

社区服刑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有一次不主动汇报思想,接受教育,或有一次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或有一次电话联系不到,给予警告处分;两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建议收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并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规、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二章报到登记第六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对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核实身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并告知其在三日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办理交接时,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保证人到场。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家属或者保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交接程序办理。

第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或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司法厅(颁布单位)2010(颁布时间)2010(实施时间)《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付执行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考核奖惩第五章解除终止第六章法律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严格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第六条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公安派出所应配合司法所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交付执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核实罪犯的经常居住地,告知其按规定的时间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责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罪犯系未成年人的,还需其监护人签字。

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的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罪犯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和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罪犯假释、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释放的,应当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告知其按规定的时间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责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引言社区服刑是一种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矫正措施,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综合计划。

本文将介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的目标、组成部分以及实施步骤。

目标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活动,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建社会关系。

这包括帮助他们与家人、朋友、社区以及就业机会重新建立联系,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

2.培养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

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增加他们重新就业的机会。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改变不良行为。

为了避免再次犯罪,必须帮助他们改变原有的不良行为模式,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

4.保障社区安全。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旨在减少社区犯罪率,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组成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包含以下几个组成部分:1. 个案管理个案管理是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的核心,它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步骤:•评估: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

•制定计划: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化矫正计划。

•监督和跟踪: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和进展,及时调整矫正计划,确保其有效实施。

2. 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是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知识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能力。

•社交技巧培训: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学习良好的社交技巧,改善其人际关系。

3. 心理辅导心理辅导是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心理问题,改善他们的心理状态。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心理咨询: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化解心理困扰。

•心理治疗: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

4. 就业安置就业安置是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的关键环节,它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实现经济自立。

2021年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

2021年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

No one can let me lose unless I don't want to wi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确保刑罚顺利执行,防止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是指对欲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临时居住超过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临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流动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异地委托管理。

第二章适用对象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就业、就学、就医、投亲等,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适用异地委托管理。

异地就业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从事贸易、投资或劳务活动等。

异地就学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接受学习、培训等。

异地就医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医院接受治疗等。

异地投亲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投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近-亲属。

第五条在所居住乡镇(街道)被列为严管对象的,不适用本办法;对于累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犯罪的罪犯、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罪犯、涉及枪支、爆炸物品故意犯罪的罪犯、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经严格审查,未达到宽管对象条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对于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不满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办理手续,不适用本办法。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二)以人为本,关爱帮教;(三)教育、感化、挽救与惩罚相结合;(四)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员,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

三、管理措施第九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二)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四)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五)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确需离开的,应当事先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六)不得拒绝、阻碍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活动情况;(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五)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提请减刑、假释。

四、教育与帮教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本社区的,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人性化服务,关爱矫正;(三)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帮扶和监督;(三)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评估,提出矫正建议;(五)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登记、报到等工作;(二)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帮扶和监督;(三)负责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四)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和解除矫正等工作;(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二)遵守社区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教育和考核;(四)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五)遵守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劳动表现等方面;(二)对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三)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提高其社会责任感。

社区服刑人员各项管理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各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

三、管理制度1. 报到登记制度(1)服刑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报到,进行登记。

(2)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对服刑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登记个人信息。

2. 定期报告制度(1)服刑人员每月至少向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

(2)报告内容包括:居住地、工作情况、生活状况、思想动态等。

(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 定期走访制度(1)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和工作状况。

(2)走访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关心服刑人员的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走访结束后,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对走访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4. 社区劳动制度(1)服刑人员应参加社区劳动,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观念。

(2)社区劳动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公共设施维护等。

(3)社区劳动时间根据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5. 思想教育制度(1)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2)思想教育形式包括:法制讲座、心理健康辅导、传统文化教育等。

(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要关注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纠正错误思想。

6. 考核奖惩制度(1)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公室对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遵守规定、社区劳动、思想教育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依据。

(3)对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服刑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刑罚的执行和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本社区服刑的人员,包括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1.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出矫登记和档案管理;2. 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谈话和思想汇报;3.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活动;4.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措施;5.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包括:1. 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2.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3. 收集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管理措施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教育、谈话和思想汇报;2.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3. 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确需外出的,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机构请假;4. 不得从事与服刑无关的经营活动;5. 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以下管理措施:1. 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谈话,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情况;2.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3.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4. 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收监执行等处罚。

四、奖惩制度第八条社区服刑人员表现良好,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2. 积极参加教育、谈话和思想汇报;3. 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活动;4. 在工作和生活中表现突出。

北沟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北沟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北沟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我北沟司法所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人。

缓刑人员2人,保外就医人员1人,假释人员3人。

在册人员,现已有2人顺利解矫,剩余4人正在社区服刑中。

到目前为止,我司法所无脱管、漏管情况发生,在册服刑人员更无重新犯罪现象。

根据《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按照区局2011年社区矫正工作部署,我北沟司法所制定了《北沟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制度》,并且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此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

《北沟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制度》共包含九项内容:1.报到制度2.会客制度3.请销假制度4.迁居制度5.政治权利行使限制制度6.监管措施7.风险评估、矫正效果评估方法8.分类管理制度9.防止脱管、漏管。

现就上面九项内容总结一下我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情况:一、报到制度。

1、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009年8月,我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和监狱的法律文书7日后,并未见刘志明、李忠秋到司法所报到。

于是,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将该情况上报给所长。

所长了解情况后,非常重视并做出指示:马上对2人的户籍地进行走访,并与北沟派出所联系,取得派出所的支持,协助查找。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得到指示后,马上对2人的户籍地进行走访。

在走访的过程中,见到了刘志明本人以及李忠秋的父亲。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向他们详细地讲解了社区矫正及其相关规定,并告知刘志明、李忠秋马上到北沟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听了我工作人员的讲解,刘志明表示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并马上到司法所报到。

李忠秋也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后7日内来到司法所报到。

走访后,我司法所马上把走访情况上报区局社区矫正科备案。

2.针对户籍地属于北沟街的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齐全的情况下,经过区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及时接收矫正对象并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建立档案,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告知书》。

服刑人员社区管理制度范本

服刑人员社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服刑人员社区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假释、管制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2.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3. 人性化管理,关爱与监督并重;4. 预防为主,减少再犯。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本社区的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制度;2.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教育和管理;3.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4. 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处理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行为;5.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帮教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3. 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4. 通过社区矫正专业培训。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 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3. 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 遵守社区规章制度,尊重社区群众,维护社区和谐;5. 积极参加劳动,改善生活状况。

第七条社区服刑人员应接受以下管理措施:1. 定期报告: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2. 定期教育: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学习活动;3. 定期谈话: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每月至少与服刑人员谈话一次;4. 定期考核: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劳动表现、遵纪守法情况等;5. 劳动就业:协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问题,鼓励其自食其力。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收监执行等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2.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3. 拒不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的;4. 虚假报告活动情况的;5. 其他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

制度

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以下制度:
报到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自接受社区矫正当日起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定期向司法所报到,按时提交思想汇报,汇报近期本人工作学习及思想状况。

学习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各类学习活动,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地点完成学习活动。

每月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

公益劳动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村(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劳动内容参加劳动。

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累积不少于2个工作日
迁居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迁居至外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迁居。

请假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

确需离开指定区域外出的,应提前向司法所请假,经审批后,由司法所发给外出准假通知书方可外出,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及时到司法所销假。

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手机定位监管制度
接受手机定位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监管规定,妥善保管并随身携带专用手机,保持通信畅通状态,自觉接受定位监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2012年3月29日)为了更好地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省政府对我省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废止省政府规章六件(一)《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7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2004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改)(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5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修改)(三)《吉林省驻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6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偷税案件有功人员的规定》(1995年9月2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五)《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2年4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六)《吉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办法》(2006年4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二、修改省政府规章一件对《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

评奖工作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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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每月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县(市、区)活动范围7日以下的,应当报告司法所;7日以上和离开本省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罪犯假释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释放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涉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变的减刑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第九条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认真查验,详细登记备案。
监督人由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社区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
监督人的基本职责: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二)随时与社区服刑人员保持联系,掌握其动态和基本情况;
(三)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十九条 公示制度。司法所应当定期将社区服刑人员考核与奖罚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二节 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针对不同刑罚种类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分类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吉林省司法厅(颁布单位)
2010(颁布时间)
2010(实施时间)
《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付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五章 解除终止
第六章 法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严格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应当及时走访,掌握其动态情况;
(三)社区服刑人员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第十六条 迁居制度。社区服刑人员迁居或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必须报告司法所,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公安机关批准。
(四)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思想、活动情况,递交书面矫正总结材料,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监外执行罪犯因身体情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制度。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与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六)定期接受司法所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
(七)有劳动能力的,应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
(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未成年人的社区服刑人员法定监护人应当协助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矫正纪律,履行矫正义务。
第十五条 走访制度。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单位和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地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月与社区服刑人员见面一次;
3、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转送当地县(市、区)公安局批准。
4、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并转递有关档案。
5、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的3日内,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七条 请销假制度。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县(市、区)行政区域活动范围的,必须报告司法所,7日以下由司法所批准;超过7日以上,由司法所审核,经公安派出所批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二)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县(市、区)活动范围7日以下的,应当报告司法所;7日以上和离开本省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五)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本地区当日不回居住地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申请报批,由其监督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5、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司法所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会客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督人、社区居(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派出所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记录备案。
(五)定期接受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
(六)有劳动能力的,应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
(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可以委托罪犯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的社情民意和监管环境进行社会调查,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和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督人、社区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材料及意见,与社区服刑人员的申请一并交县(市、区)司法局审核。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核实罪犯的经常居住地,告知其按规定的时间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责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罪犯系未成年人的,还需其监护人签字。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的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罪犯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和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
请销假的程序及要求:
1、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等,监督人、社区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
2、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3、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同时告知其外出期间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第六条 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公安派出所应配合司法所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 交付执行
县(市、区)司法局及司法所应严肃、认真、细致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管辖和接收环节的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并将相关材料备案,确保交接手续完备,有据可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报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一)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有关法律文书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接受社区矫正。
(三)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县(市、区)活动范围7日以下的,应当报告司法所;7日以上和离开本省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定期接受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
(六)有劳动能力的,应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
(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罪犯假释、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释放的,应当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告知其按规定的时间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责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在罪犯出监所之日起的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罪犯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和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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