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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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条例
第一条为了倡导、传承和践行中学教职工间的爱心互助精神,增强教职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团队意识,积极帮助困难教职工解决生活困难,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是由学校和教职工自愿缴纳的一种互保机制,主要用于救助和帮助困难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自愿加入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每人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学校和教职工协商确定,并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四条中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的使用原则为“谁有困难,谁优先”。
教职工遇到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困难,可以向基金申请救助。
第五条教职工申请救助时需填写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
第六条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助、灾害救助、子女教育救助等。
使用金额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和申请人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基金使用一切费用需要及时公示,确保公平、公正,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
第八条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学校设立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领导任命主席和副主席。
第九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流程,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并经学校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