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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认定标准哪些,如何认定医患纠纷【热门下
载】
医患纠纷主要是产生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 往往是因为诊疗护理服务而产生
的争执, 需要注意医患纠纷并不等于我们常说的医疗事故。

实践中对医患纠纷的认
定一直是比较难的, 接下来, 就让小编为您介绍吧。

(一)主体限于医患双方。

医患纠纷的主体限于医患双方, 与其他方的纠纷即使有医疗服务的内容也不属于医
患纠纷。

例如, 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存在问题, 而产生的争议, 这种争议属于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行政纠纷, 而非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这一概念中的医, 是一个广义词, 不仅指医生, 而且指医方, 包括医疗单
位及其医护人员。

医疗单位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急救站(中心)、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等等, 经依法登
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习惯上, 人们把医疗单位都统称为
医院。

医护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管理者、医师、护士等从业人员、一般情况下, 医患纠纷虽然因医护人员的行为引起, 但成为医患纠纷的一方主体主要仍是医
疗单位。

医患纠纷这一概念中的患也是个广义词, 一般情况下患是指患者, 不仅是指患病者, 还包括所有接受诊疗护理服务的人。

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对患者称为病员, 但接受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并非确有病, 无病时体检并不奇怪, 所以将接受诊疗护理服
务之人都称为有病之人显然不妥, 而从实践中看, 也已过时。

新的《条例》采用了
患者这一称谓。

另外, 在特殊情况下, 非患者亦可成医患纠纷的主体, 例如病人死亡, 其利害关系人也可取代死者成为医患纠纷的主体。

(二)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医患纠纷的客体主要是医患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人身权和财产权。

医患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在于, 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 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 而医患关系的主体对客体的期盼是一致的, 双方都希望延长患者的生命, 防止健康受到损害。

实践中, 医护人员的错误操作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受损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医患关系的客体还包括财产权, 免费诊疗护理已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消失而逐步被有偿服务所取代。

医方提供诊疗护理服务, 患方依价付款已被社会所接受, 一旦服务存在瑕疵, 患方便认为物非所值, 支付费用便有了异议。

还有的患方享受了服务之后, 拒绝或拖欠医疗费用, 引发纠纷势在必然。

患者这种行为直接的侵犯了医方的财产权, 由此, 医方有权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益, 产生纠纷也是顺理成章。

(三)内容围绕诊疗护理服务关系的争执而展开。

从内容上, 判断是否属于医患纠纷, 关键在于双方争议的事由是否因诊疗护理服务所引起。

例如神医行医, 造成不良结果发生的, 此是神医决不是医, 从而不构成医患纠纷, 而是刑法所制裁的非法行医罪。

诊疗护理服务是一个较大的范围, 就每个具体的医患关系来说, 都有各个环节, 无论哪个环节, 无论医生、护士, 所提供的服务都是整个诊疗护理服务过程的一部分。

这些环节呈链条状形成一个系统工程, 患者是这一服务工程的中心。

另外, 随着近年来, 药品市场的竞争发展、药品的采购、自行配制、保管、使用过程也成为诊疗护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医患纠纷的产生不都是从患者引发的。

因医患纠纷的客体除了生命健康权外, 还有财产权的内容。

使得常见的纠纷由患方因认为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而提起, 发展到医院可能因医疗费用拖欠而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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