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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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类物业小区、商务楼宇、公共设施以及其
他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定义
1.物业管理:指对物业小区、商务楼宇、公共设施等进行维修、保养、安全监管、环境卫生、收费等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活动。

2.物业管理单位:指经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
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3.业主:指依法享有物业单元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个人、家庭或
法人集体。

4.物业费:指由业主按月或按季度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

5.业委会: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6.物业服务合同:指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关于提供物业
管理服务的合同。

7.公共区域:指供业主共同使用或者共用的场所、通道、场地
等区域。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履行公共区域维修和保养职责的
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区域进行维修和保养,造成业
主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法收费行为
物业管理单位违法收取物业费或者收取超过法定标准的物业费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业主权益的,相关行
政机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本法律文件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目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规定了物权的内容和保护措施的特别法律。

2.业主权益:指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使用权、信息公开权等。

3.业委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组成,履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工作、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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