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 员工不做离职体检,企业如何自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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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员工不做离职体检,企业如何自证无罪?
嘉宾提问四:
员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需要进行离职体检。
但员工在离职时没有进行离职手续的办理,没有进行离职体检。
解除合同后,当员工到别的企业工作时也有可能接触到其他的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那么企业该如何避免这样的风险呢?
专家解答:
一方面,可能存在企业单方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比如说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甚至有触犯刑法的,这样企业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种情况并不影响公司(对员工)进行体检的义务,你能做的,还是应当要做。
另一方面,在客观上比较常见的是,员工有时候不辞而别,员工自己用事实行为终止了劳动合同,没有做离岗体检。
这个情况不好处理。
建议企业要有合理的证据证明一直有在履行这种行为,是因为员工的原因,造成(企业)没有办法旅行这个法定义务。
比如可以在工资结算的时候提醒,但如果员工连工资都没结算就走了,公司得以合理的证明没法通知到员工。
如果没法证明,那么就属于企业的责任。
职防院意见:
——自动离职是指在职工出现不辞而别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定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后职工仍不到岗,许可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中断劳动关系处理的一种方式。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职工如果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离职属严重违纪行为,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自动离职后,企业规范的做法是做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并且要把这个决定送达本人,直接送达不了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不了被退回来的将其公告,这是一个完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一般来讲,劳动关系解除后,员工的一切问题就与原用人单位无关。
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当发现有员工“自动”离职时,应了解其是否因疑似职业病而离职,如属疑似职业病,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和治疗,否则,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民: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即便是自愿签订,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很多用人单位不懂这个道理,以为只要员工自愿签字就行。
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53条,该条明文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
民法专家、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风说,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最优先的保护地位。
致他人人身伤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形式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
网民: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可否这样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那么,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应该在这段时间内安排员工进行离职体检,离职体检报告未出具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不愿意参加体检,用人单位应当规避这个风险:1、书面通知员工参加离职体检,离职体检通知书上必须写明体检内容、体检时间等项目,并要求回执。
2、如员工不愿意参加离职体检,必须要求员工书写:本人自愿放弃离职体检,如有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3、及时至职业病体检中心取回体检报告,以确保30天内员工离职手续办理;
4、如出现员工离职体检不合格,则尽快安排员工复检。
一旦确诊为职业病,则按照职业病待遇进行处理。
网民:
事实上,企业要自证无罪是从签定劳动合同就开始了。
劳动合同里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外,还必须包括告知劳动者在离岗时配合企业完成“离岗体检”这一项工作。
当然企业要自证无罪的前提是:企业真正的按相关规定,按周期准时安排了劳动者进行在岗体检。
同时保存好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特别是体检资料)。
缺了这个,企业你那拿来自证?
当劳动者不辞而别时,企业通过信件或是电话联系方式要劳动者配合完成离岗体检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而这些操作通常是无法留下已经告知劳动者证据的。
这时,我建议企业应该通过刊登报纸的方式通知劳动者在近期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
并且要求劳动者把体检资料反馈给企业。
这样企业相应的管理证据都完善了,劳动者再想拿你来说事,就需要他自己去举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