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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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1]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重点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决定开展稀土矿采选、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简称“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
现将《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各稀土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1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并于2011年9月1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附光盘)报送我部。
三、我部将组织成立稀土行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稀土企业进行复核,并组织各环保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
复核工作完成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商务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四、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或达标证明文件。
五、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稀土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的稀土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汪涛
电话:(010)66556243, 66556244(传真)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重点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指导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对稀土矿采选、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简称“稀土企业”)开展环保核查,以及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所有稀土企业均在核查范围内。
二、核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
各稀土企业应对照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按时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
(二)省级环保部门初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交申请的稀土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并按时将环保核查自查表、初审情况汇总表、对通过初审企业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
稀土企业满足“三、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时,省级环保部门方可出具同意通过初审的意见。
(三)复核
环境保护部将组织成立稀土行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稀土企业进行资料复核,并组织各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
(四)发布公告
环境保护部将通过核查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核实和处理各方意见后,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
三、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稀土矿采选、冶炼项目竣工后,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3.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稀土企业应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申请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复。
(二)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企业排污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三)达标排放
1.过去一年废水、废气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等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根据《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规定,新建和现有稀土企业分别自2011年10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2.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
3.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同时提供近三个月内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4.附近居民无关于环境问题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四)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等手续完备,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
(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1.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了清洁生产评估验收,且每两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2.清洁生产水平(说明产污强度等情况)。
(七)环境管理制度及环境风险预案落实情况
1.制定了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序运转。
2.按规定制定了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八)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1.稀土企业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需要转移的,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专用设施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须提供处置单位资质证书。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
4.放射性粉尘得到安全处置。
四、监督管理
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稀土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或达标证明文件。
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稀土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的稀土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商务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并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稀土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附表一:稀土企业环保核查自查表
附表二:稀土企业初审情况汇总表
附表一:
稀土企业环保核查自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
一、稀土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盖章: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职务
传真
电子邮件
主要产品
年度
2010
2009
2008
2007
生产能力(吨)
实际产量(吨)
企业简介:
主要工艺及设备:
二、废水排放情况表
1、用水、废水排放情况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年实际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年实际
1. 用水总量
吨
6. 废水排放量
吨
2.其中:新鲜用水量
吨
7. 其中:直排入接纳水体
吨
3.其中:自备水
吨
8.其中:排入市政管网量
吨
4.废水产生量
吨
9.其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量吨
5.废水实际处理量
吨
10.废水达标排放量
吨
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选矿
m3/t-原矿
分解提取
m3/t-REO
萃取分组、分离
m3/t-REO
金属及合金制取
m3/t-产品
2、污染物排放情况单位:吨/年
pH
化学
需氧量
产生量
总锌
产生量
总砷
产生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悬浮物
产生量
总磷
产生量
钍、铀总量
产生量
总铬
产生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氟化物产生量
总氮
产生量
总镉
产生量
六价铬
产生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排放量
排放量
石油类
产生量
氨氮
产生量
总铅
产生量
废水数据来源: [ ]
1实际监测 2 物料衡算排放量
排放量
排放量
3、废水治理设施情况
设施数
套
设施设计处理能力
吨/日
设施建设投资额
万元
耗电量
万千瓦时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的废水类型及处理方法
工业废水类型
处理方法名称
⑴
⑵
⑶
生活污水
受纳水体名称
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1 年月日
(1)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排放口编号:数据来源:□ a.监督监测、b.验收监测、c.委托监测、d.自测、e.其他
监测时间(年月)
废水流量
(立方米/天)
排口污染物浓度(毫克/升)
pH
悬浮物
悬浮物
石油类
化学
需氧量
总磷
总氮
总锌钍、铀总量总镉总铅总砷总铬六价铬
(2)废水治理设施进口污染物浓度监测时间(年月)
废水流量
(立方米/天)
排口污染物浓度(毫克/升)
pH
悬浮物
悬浮物
石油类
化学
需氧量
总磷
总氮
总锌钍、铀总量总镉总铅总砷总铬六价铬
该排口对应治理设施编号:数据来源:□ a.监督监测、b.验收监测、c.委托监测、d.自测、e.其他
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1 年月日
三、废气排放情况表
1、废气产生、治理设施情况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年实际
1. 工业锅炉数
座
2. 工业窑炉数
3. 废气治理设施数
套
4. 其中:除尘设施数
套
5. 其中:脱硫设施数
套
6. 设施建设投资额
万元
7. 设施设计处理能力
立方米/时
8. 设施实际处理量
万立方米
9. 设施耗电量
万千瓦时
2、废气排放情况
10. 废气排放量
万立方米
11. 其中:燃烧废气排放量万立方米
12. 其中:工艺废气排放量
13. 废气达标排放量万立方米
二氧化硫
产生量
吨/年
排放量
吨/年
硫酸雾
产生量
吨/年
排放量
吨/年
氟化物
产生量
吨/年
排放量
吨/年
氯气
产生量
吨/年
排放量
吨/年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指标名称
氯化氢
产生量
吨/年
排放量
吨/年
氮氧化物产生量
吨/年
排放量
吨/年
烟尘
产生量
吨/年
排放量
吨/年
工业粉尘产生量
吨/年
排放量
吨/年
钍、铀总量产生量
千克
排放量
废气数据来源: 1产排污系数□2实际监测□3物料衡算□
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1 年月日
(1)废气排口污染物浓度
排放口编号:数据来源:□ a.监督监测、b.验收监测、c.委托监测、d.自测、e.其他
监测时间
(年月)
治理设施前废气流量
(立方米/时)
二氧化硫
硫酸雾
氟化物
氯气
氯化氢
氮氧化物
工业粉尘
烟尘
钍、铀总量
(2)废气治理设施进口污染物浓度
该排放口对应治理设施编号:数据来源:□ a.监督监测、b.验收监测、c.委托监测、d.自测、e.其他
监测时间
(年月)
治理设施前废气流量
(立方米/时)
二氧化硫
硫酸雾
氟化物
氯气
氯化氢
氮氧化物工业粉尘烟尘
钍、铀总量
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1 年月日
四、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表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与综合利用情况
废物名称
产生量(吨)
贮存
处置
综合利用
本年贮存量
其中:符合环保
要求的贮存量
往年贮存量
处置量
其中:处置往年
贮存量
利用量
其中:利用往年
贮存量
冶炼废渣
尾矿
放射性废渣炉渣
脱硫石膏污泥其他废物
总计
2、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情况贮存场类别
贮存场容量(立方米)
填埋场容量(立方米)
总投资(万元)
设施数量(台)
设计处理能力(吨/天)
注:贮存场类别指危险废物、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
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1 年月日
附表二:
稀土企业初审情况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能力
主要产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初审结论
(通过或不通过)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