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控城市空气站点建设和验收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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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控城市空气站点建设和验收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1)点位管理
拟增加(或变更)省控空气站点位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站点建设性质,填写《四川省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子站选址审查表》,组织编制监测子站选址报告书、点位调整(变更)技术报告书(以下统称点位选址技术文件)。

由市(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初审意见和申请,报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拟增加(或变更)省控城市站经批准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增加、变更、撤销;自批准投入使用后五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所在县(市、区)新的点位增加(或变更)申请。

新增省控城市站点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中公布的城市(县城)建成区面积,以县(市、区)为基础监测单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T 664—2013)规定的“建成区面积20-50平方公里设置2个站点、建成区面积50-75平方公里设置3个站点、建成区面积75-100平方公里设置4个站点”。

(2)站房建设管理
选址技术文件经批准后,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站房建设。

建设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选址技术文件的情形,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技术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厅备案。

发生以下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选址技术文件。

①点位建设地点与批准位置直线距离超过1公里(不含1公里)。

②点位监测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③点位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省控城市站应当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至少能储存3个月影像资料)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站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和人员操作的区域,并随时接受生态环境厅的检查。

(3)仪器设备管理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仪器设备(新建、更新及备机)、采样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等采购、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设备内不能暗藏或故意留有任何能远程登录任意修改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程序。

关键技术参数的种类及其使用、调整等管理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

(4)验收管理
省控空气站试运行完成后,建设方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编制的《监测子站建设验收报告》,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填写《监测子站建设验收审查(批)表》(附《监测子站选址审查(批)表》)及《监测子站联网验收申请表》,由市(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审查意见和申请,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生态环境厅批准。

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5)仪器设备报废和更换
省控空气站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为6-8年,需提前报废或更换的,由市(州)生态环境局提出报废(更换)申请,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提出技术鉴定意见,报生态环境厅批准后,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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