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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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
件编号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监督程序
【发文字号】法[2008]12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4.07
【实施日期】2008.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的通知
(法[2008]127号2008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配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现就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通知如下:
一、再审立案阶段民事案件编号
1.当事人不服生效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的案件,编立“民申字”案号;
2.当事人不服生效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
再审受理条件的案件,编立“民再申字”案号;
3.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案件,编立“民监字”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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