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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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
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5
•【字号】延政发[2012]98号
•【施行日期】2012.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12〕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5日
延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强化资金监管,提高投资效益,参照中、省关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以及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范围主要包括:县乡公路、通村公路、砂石路、桥梁的建设以及水毁、抢修、日常养护等,重点保证纳入全省“十二五”农村
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和涉及33个重点镇、100个新型社区的道路建设、改造项目。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市级补助、县区配套,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专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其中建设资金按照项目等级和规模予以补助,养护资金按照各县区公路里程数予以补助。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五条计划审批。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建设计划,并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
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与。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组织。
农村公路项目由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负责工程的具体管理。
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手续。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以上或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区交通运输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小于以上额度的县道、乡道及村道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委托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订立书面合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按区域采取多项目捆绑方式进行监理招标或委托监理,也可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抽调有监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
第八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经市、县区审计机关对同级农村
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及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参与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农村道路安全畅通。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农村公路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拨付。
开工后补助款拨付30%,建设工程按计量支付,预留10%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全市公路养护里程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市发改委审核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期拨付。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建安工程投资。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区要设立设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专户,市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专户。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市重大项目办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稽察。
第十五条市、县区财政局依法实施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市、县区审计机关对同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及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局对项目建设进行质量跟踪检查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内审机构要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加强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