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暂行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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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暂行办法
因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增量,某些应急突击性专业需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公司决定实行延时付薪,现将有关管理程序及标准暂做如下规定:
一、公司管理性事务较多,本暂行办法主指参与直接劳动性质的加班,管理性及服务性工作延时不包括本办法的范围。

二、实行新法不管旧事的原则,以前发生的不予追索计薪,已调离、辞退员工不享受。

三、公司已实行职务工资、目标系数、项目薪金,管理工作涉及的出差、会议、业务审核、研究不计工作延时。

确需报加班计薪的,应按同样程序报批,执行现工资的70%。

四、加班实行报批、备案、台账制,一月一报,过期作废。

报批要与考勤一致并存档,并由办公室统一制表,各部门逐一填写、审核,一式两份,部门、办公室各一份,办公室归集并建台账,延时申请可注明调休,计薪两项主张。

五、延长工日的计算,每次超过4小时,计半个工日,超过8小时计1个工日。

以现有实发工资标准每月按26天,计算所得。

六、申请支薪的不再换休,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日计算总出勤。

七、报批必须写清延时的原因、工作量及限定完成的时间,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否则不计加班工资。

八、加班由部门考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备案,公司主管审批,总经理批准,病、事、产、丧、婚假扣除标准天数工资后计算加班数额,办公室每月汇总。

九、原加班误餐、交通标准不变。

十、本办法为暂行办法,从2013年7月起实行,如有新办法产生,本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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