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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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
款限额的决定(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7.19
•【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施行日期】2018.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1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
的决定
(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处罚,不得超过五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处罚,不得超过五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十五万元。
三、政府规章应当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非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四、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