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司发电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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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公司发电事故调查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遵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集团生〔2017〕15号)和《区域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制〔2018〕52号)相关规定,进行事故等级划分和事故定性,结合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规范、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
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新能源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六条本规程用于新能源分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
第七条事故定义:
(一)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或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员工”,是指新能源分公司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固定期限合同工、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3.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4.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
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5.工作时间,是指企业规定的上班时间、值班时间、经批准的加班时间、非工作时间内的检查工作期间;
6.与生产有关工作,是指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运行、检修、改造、试验(调试)、维护、检查工作,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等。
7.“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道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8.在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生产直接有关工作或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8.1 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
8.2 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8.3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8.4 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
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时,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8.5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9.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10.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11.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
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数额者;
2.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机械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3.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4.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5.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八条事故分级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一)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二)发电内部统计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确定原则(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以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所涉及的电力安全事件),综合间接损失等因素确定:
1.因安全故障造成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的;
2、发电机组计划检修,超过计划检修工期或者集团公司批准工期一周时间。
3、3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
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4、发电机组、3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2)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3)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5)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6)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5、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6、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者。
7、风机倒塔、叶片脱落、风机着火。
8、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第三章事故报告及调查组织
第九条即时报告
(一)新能源分公司所属各场站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公司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30分钟内向新能源分公司、区域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对于地方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按照其要求执行。
(二)外包工程发生生产人身事故的报告程序:
1、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30分钟内向发包方、承包方上级公司、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2、发包方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30分钟内向上级公司、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报告时,事故发生单位为承包方。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须在15分钟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条发生内部统计事故,或有可能发展为内部统计事故的事件时,应立即向新能源分公司领导、安全监督部负责人报告,事故(事件)发生1小时内将事故快报发至区域公司安全监督部。
第十一条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类别;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知的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范围;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人身伤亡事故。
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新能源分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监督部、前期工程部、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党群监审部、办公室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监督部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公司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安全监督部、前期工程部、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党群监审部、办公室等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报告由安全监督部人员或风电场(检修中心)安全管理人员填写。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为新能源分公司引起或有关,视情况由新能源分公司与区域公司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四条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新能源分公司公司组织调查,调查组由新能源分公司领导组织,公司领导及安全监督部、前期工程部、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党群监审部、办公室等部门人员参加;区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由区域公司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新能源分公司内部的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
第四章调查程序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第十九条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物体,必须经基层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新能源分公司应为安全监督部配齐事故调查所需照相、摄像、录音器材等设备,并保证及时提供事故调查所需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安全监督部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全监督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的资
料。
事故调查组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作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按时撰写、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三十条人身事故的调查:
(一)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二)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三)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风速、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一条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二)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三)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四)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定期维护或实验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
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企业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第三十五条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第三十六条发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
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应根据合同及安全协议相关条款分清事故责任。
第三十七条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二)企业规章制度不落实;
(三)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四)安全技术措施或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五)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六)违章指挥。
第三十八条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及上级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按照公司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二)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三)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
(四)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抢救安置伤员、恢复设备运行,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二条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事故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提出。
第四十三条新能源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收到政府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书》和处理意见后,根据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按照三者相比从严考核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组织调查的内部统计事故,根据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新能源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由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十六条新能源分公司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上报上级公司。
第四十七条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二)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四)物证、人证材料;
(五)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六)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七)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八)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九)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十)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十一)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统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
(一)内部统计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4)由新能源分公司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待新能源分公司接到地方政府部门事故结案后7日内上报上级公司。
第四十九条事故报表:
(一)安全监督部应及时登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的“安全事故统计”菜单中,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安全监督部每月5日前按规定向区域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附件3);
(三)安全监督部于次年1月10日前按规定向区域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附件3)。
第七章安全考核
第五十条新能源分公司对各场站安全考核项目按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
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内部统计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安全记录归零并从事故次日零时开始以一整天(满24小时)重新起记。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