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印刷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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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标志的印刷、制作、使用和管理,包括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的印刷。
第三条安全标志的印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安全标志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安全标志的印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印刷行业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印刷要求
第五条安全标志证书印刷
第五条之一安全标志证书的印刷材料应当使用耐久、耐高温、耐腐蚀的纸张或其他适宜材料。
第五条之二安全标志证书的印刷尺寸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体尺寸由安全标志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之三安全标志证书的印刷内容应当包括:
1. 安全标志证书编号;
2. 证书持有单位名称;
3. 产品名称及型号;
4. 安全性能等级;
5. 有效期;
6. 制造日期;
7. 安全标志管理部门的标识;
8. 安全标志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之四安全标志证书的印刷字体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和颜色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关键信息字体不小于6号;
2. 单位名称、产品名称等字体不小于5号;
3. 字体颜色应使用黑色或深蓝色,背景颜色应使用白色或其他易于识别的颜色。
第五条之五安全标志证书的印刷质量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褪色、不变形,至少能够保证5年的使用期限。
第六条安全标志标识印刷
第六条之一安全标志标识的印刷材料应当使用耐候性、耐磨损、耐腐蚀的材料,确保在户外环境下能够长期使用。
第六条之二安全标志标识的印刷尺寸应当根据产品的大小和形状进行设计,确保标识的可见性和辨识度。
第六条之三安全标志标识的印刷内容应当包括:
1. 安全标志图形;
2. 产品名称及型号;
3. 安全性能等级;
4. 使用说明;
5. 生产企业名称或安全标志证书编号。
第六条之四安全标志标识的印刷字体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和颜色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安全标志图形及产品名称等字体不小于10号;
2. 使用说明等字体不小于6号;
3. 字体颜色应使用黑色或深蓝色,背景颜色应使用白色或其他易于识别的颜色。
第六条之五安全标志标识的印刷质量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褪色、不脱落,至少能够保证3年的使用期限。
第三章印刷单位资质
第七条印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1.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持有相应的印刷许可证;
3. 具备与安全标志印刷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
4. 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印刷单位应当对印刷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安全标志的印刷质量
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安全标志的持有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不得擅
自涂改、伪造或转让。
第十条安全标志的持有单位应当将安全标志标识固定在产品或包装上,确保标识
的清晰可见。
第十一条安全标志的有效期届满前,持有单位应当向安全标志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安全标志管理部门应当对持有单位的安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印刷资质擅自印刷安全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安全标志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持有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的,由安全标志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标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规定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和标准以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的印刷质量,提
高安全标志的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标志的印刷活动,包括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的
印刷。
第三条安全标志印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法规要求,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标识清晰、醒目。
第四条安全标志印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印刷。
第二章印刷单位资质要求
第五条安全标志印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稳定的印刷生产线和设备;
3. 具有专业的印刷技术人员;
4.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
5. 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印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标志印刷资质,并
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生产设备清单;
3. 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 企业信誉证明;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印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标志印刷许可证。
第三章印刷内容要求
第八条安全标志印刷内容应当包括:
1. 安全标志证书编号;
2. 企业名称及地址;
3. 产品名称及型号;
4. 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
5. 安全标志标识图案;
6. 国家相关标准、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应当使用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印刷,确保长期使用。
第十条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清晰、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一条安全标志印刷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伪造。
第四章印刷流程
第十二条印刷单位接到安全标志印刷订单后,应当与客户签订印刷合同,明确印
刷内容、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
第十三条印刷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印刷任务,并确保印
刷质量。
第十四条印刷完成后,印刷单位应当对安全标志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交付客户。
第十五条客户对印刷质量有异议的,印刷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直至客户满意。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标志印刷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印
刷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印刷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1. 未取得安全标志印刷许可证从事印刷活动的;
2. 印刷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3. 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法规要求的;
4.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安全标志印刷许可证从事印刷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印刷单位伪造、篡改安全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印刷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印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印刷,确保安全标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印刷活动。
第三条安全标志的印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
标识清晰、易于识别。
第四条印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印刷单位资质要求
第五条印刷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印刷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二)有必要的印刷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安全标志印刷的质量;
(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安全标志印刷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有良好的信誉,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印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
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标志印刷内容
第七条安全标志印刷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标志证书编号;
(二)安全标志名称;
(三)安全标志图形;
(四)安全标志有效期;
(五)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六)认证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八条安全标志图形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清晰、规范。
第九条安全标志的文字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并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第四章印刷过程要求
第十条印刷单位在印刷安全标志前,应当对印刷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印刷单位应当采用专业的印刷设备和技术,确保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印刷单位应当建立印刷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印刷过程进行监控,确保
安全标志的印刷质量。
第十三条印刷单位应当对印刷过程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印刷文件管理
第十四条印刷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标志印刷文件管理制度,对印刷文件进行分类、
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印刷文件包括:
(一)印刷合同;
(二)印刷材料检验报告;
(三)印刷过程质量控制记录;
(四)印刷文件审批记录;
(五)其他与印刷相关的文件。
第十六条印刷文件应当保存至少5年,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印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本
规定。
第十九条印刷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印刷单位未取得印刷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印刷资质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印刷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要求印刷安全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印刷单位因印刷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