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办证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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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培训机构办证工作,保障教育市场秩序,提高教育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证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各类培训机构。
三、办证程序
1. 机构名称预核:培训机构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名称,并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名称预核。
2. 提交材料:培训机构需按照要求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设立申请书;
(2)举办者资格证明;
(3)机构章程;
(4)办学场所证明;
(5)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6)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
(7)其他相关材料。
3. 审批与发证:行政审批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 办证期限: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监督管理
1. 机构运营: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宗旨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或超越许可范围。
2. 教学质量:培训机构应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3. 安全管理: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安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演练。
4. 财务管理: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定期接受审计。
5. 信息公开:培训机构应公开办学许可证、收费标准、师资力量、课程设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违规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擅自变更办学范围、超越许可范围办学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质量低下、存在安全隐患、财务管理混乱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3.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当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