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1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闽交财函〔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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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1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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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1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交财函〔2016〕10号
省物价局: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关于建议停止收取公路沿线企业平交道口占用费》(第1519号建议)由贵局主办、我厅协办。

3月4日,省公路局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部门人员到提出该建议的省人大代表所在的龙岩市春驰集团厂区进行了现场实地勘察, 3月5日上午在龙岩市发改委与该代表座谈,充分沟通解释有关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公路部门收取“公路平交道口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费用,属于合法合理收费。

《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90号)第十二条:申请人实施经批准的行为,应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或公路路产占用费,并按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各项义务。

超限运输单位,应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路产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从上述三个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条款可以看出,公路部门的该项收费合法合规。

二、该项目收费标准与旧标准(1995年出台)相比没有提高,与周边省份相比基本持平
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闽价费[2015]212号)中“公路平交道口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这个项目的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年”,这个标准于2015年出台,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标准的出台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参考了全国多个省份的“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

其中的“公路平交道口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项目非福建省所独有,目前全国每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的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中均设置有该项目(只是项目名称稍有区别),例如:江苏省和河北省每月15元/米(按月收取),上海市和安徽省每天0.5元/平方米(按天收取),江西省根据公路等级一级公路每年300元/平方米、二级公路每年200元/平方米、三级及以下公路每年100元/平方米。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我省该项目的收费标准并不比其他省份高,甚至还略微偏低些。

与旧标准对比(1955年出台,闽财综[1995]113号),从1995年至今20年来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该项目的收费标准仍未提高。

三、公路部门严格按标准执收
春驰集团在公路上设置的两处平面交叉道口,分别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国道319线177K+200M左侧和国道319线184K+500M左侧处,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路局等多家单位有关人员的共同现场勘察测量,该项目工程数量合理,并且公路部门严格按照标准(闽价费[2015]212号)收费,不存在多收费现象。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3月1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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