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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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劳资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____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二)
一、总则
1.1 为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劳动者,包括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1.3 本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具有合法效力。
二、职业健康监护
2.1 职业健康检查
2.1.1 按照国家规定,新员工入职前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间隔时间根据工种的危险程度而定。
2.1.2 已在职劳动者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具体项目视工作性质而定。
2.1.3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2.2 健康监测与评估
2.2.1 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对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测与评估,包括生物学指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
2.2.2 健康监测与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职业健康保护措施的依据,并记录在劳动者健康档案中。
2.3 职业病防治宣教
2.3.1 公司将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宣教活动,提升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3.2 公司将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宣传资料,并鼓励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
三、档案管理
3.1 健康档案设立与管理
3.1.1 公司设立健康档案,每位劳动者建立一份独立的健康档案。
3.1.2 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从入职开始的健康监测与评估结果、职业病防治宣教记录、职业病发生情况记录等。
3.2 档案保密
3.2.1 公司对劳动者健康档案进行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非法获取劳动者健康信息。
3.2.2 除非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或法律规定,公司不得将劳动者健康档案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3.3 档案保存
3.3.1 公司负责健康档案的保存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3.2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过期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四、职责与义务
4.1 公司职责
4.1.1 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健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1.2 定期组织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4.1.3 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范意识。
4.1.4 确保劳动者健康档案的合法、安全、保密和完整。
4.2 劳动者职责
4.2.1 遵守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2.2 配合公司进行健康监测与评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4.2.3 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宣教活动,接受必要的防护培训并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4.2.4 对于个人健康档案中的信息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五、违章处罚
5.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劳动者,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5.2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篡改档案信息、泄露他人健康信息、拒绝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等。
六、附则
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做为公司管理规范的一部分。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且公司有权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本,准确有效地管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水平。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
1、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b)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c)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d)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四)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发生和伤害事故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障工作场所的环境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预防职业病和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本制度的管理机构为劳动保护管理部门。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五条劳动者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应经过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询问、生物学监测等。
检查结果由医务人员出具职业健康证明。
第六条已经进入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体格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询问、生物学监测等。
监护结果由医务人员出具职业健康监护报告。
第七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自身出现职业病症状或怀疑职业病危害,应及时向劳动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相关检查和治疗。
第八条劳动者在权益受侵害或遭受不公正对待时,有权向劳动保护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章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第九条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由劳动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体格检查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记录、生物学监测记录等。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其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不得随意变更或遗失。
第十三条劳动者对自己的职业健康档案有权查询和复印。
第四章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四条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健康培训,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健康保护措施等。
第十五条新进员工应接受入职培训,明确职业病防治知识和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有特殊职业危害的岗位人员,应接受特殊岗位职业健康培训。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控
第十七条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职业危害情况,制定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并按规定配备相关防护设备。
第十八条单位应对职业危害进行实时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估。
第十九条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章职业健康投入
第二十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培训、职业病防治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购买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设备和防护设备。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护管理部门有权对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单位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对单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劳动保护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