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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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对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工作,建立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增强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及《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包括:
(一)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群团组织和附属机构、其他机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第三条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的主要内容为:
(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发展规划纲要内容;完成有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建立健全经济决策管理制度;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内容合法,决策程序合规,注重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决策事
项的效果,促进资金使用和绩效分配科学决策。

(三)保障机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债务的形成、管理和风险评估情况;国有资产采购、处置和管理情况;教学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约束机制,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树立责任、风险和绩效意识,不断提高政府性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五)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遵守有关工资薪酬、兼职和职务消费、公务接待、公务出国、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配置等方面的规定。

(六)其他与经济责任有关的规定。

第四条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提供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名单。

审计处收到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名单后,应以书面形式将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有关要求和学习资料送达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

第五条党委组织部在对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中,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内容纳入培训计划。

第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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