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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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律所车辆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
1. 律所车辆主要用于接待、紧急情况用车,由行政部对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2. 律所需要用车,可到行政部填写《派车申请单》,报请行政总监批准后方可用车;
3. 律所车辆保险及年检由行政总监指派专人负责统一办理,行政总监可根据相关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4. 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律所大楼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驾驶员不能私自驾车到娱乐场所;
5. 车钥匙由行政部统一保管,行政部收到行政总监签字批准的《派车申请单》后,方可派车,驾驶员用车前和用车后需登记公里数;
6. 律所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

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行政总监批准后,方可使用;
7. 如遇特殊情况,外出时间太晚,驾驶人员可将车子开回家,第二天再将车开到律所停车库,同时行政总监批准。

二、安全管理
1. 驾驶员和车辆使用人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2. 律所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由行政部指派专人对车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3. 律所驾驶员或车辆使用人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4. 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5.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行政总监;
6. 违章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人员自行解决,包括扣分和罚款。

三、维修管理
1. 一般情况下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汽车大修须经行政部查核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行政总监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2. 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

用车人员需持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

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四、油卡的开设与保管
1. 加油卡由行政部保管,可设立密码保护;
2. 每次汽油快用完时,由最后的用车人到事务所就近的加油站加满油。

3. 驾驶员或用车人需加油时,到行政部领用油卡,加完油后将加油充值小票及油卡一并归还,由行政部进行登记加油情况;
4. 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汽油。

外出途中购买汽油须经随车领导签字,行政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五、附表
1.《用车登记表》
2.《油卡使用登记表》
六、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可开始试执行
附表1
用车登记表
附表2
油卡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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