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药房摆药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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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药房摆药审核制度
一、针剂、外用药摆药
1.中心药房针剂及外用药汇总出单,药品只列总数,不带具体用法用量。

药师调配时可根据汇总单数量对药品(如胰岛素、外用药等)进行合理的判断,如有怀疑,应查询发药单明细,确定医嘱无误方可进行调配。

2.如发现医嘱录入有误(如胰岛素笔芯类录成长嘱,一个病人一天录有2 支或以上)或医嘱超限量(如外用药录入数大于 1 天使用数),应尽快向病区护士反馈,要求医生更改医嘱。

二、口服摆药
(一)口服摆药实行非自动包药时,按如下规定执行:
1.中心药房接收病区医嘱后,通过HIS 系统汇总打单、调配。

汇总打单前应浏览药品的用法用量、数量等,确认无错录、错用等现象后,方可打单调配。

2.对于临嘱口服需拆零药品,药师应在药品袋上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和数量。

3.长嘱口服药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天用量,特别是某些以“盒”或“瓶”为发放单位的药品,通常1 盒(瓶)可使用多日,若为同一患者开取 1 盒(瓶)以上,则超过住院规定的1 天用药量。

4.若药品规格录入错误(如安定5mg 录成5g),单次摆药剂量严重超量时,应要求病区办理退费并重新发送医嘱。

5.若发现医嘱重复时,应与病区联系确认是否为补录医嘱后方可决定是否发药。

6.若药师在核对过程中发现药品存在使用超量、不良相互作用或配伍/使用禁忌等情况,应及时反馈至病区,要求医生更改医嘱;若确实为病情需要,医生坚持用药,则应要求医生在医嘱单上签名并注明理由后方可发药。

(二)口服摆药实行自动包药后,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1.中心药房接收病区医嘱后,通过HIS 系统筛选自动包药部分发至包药机,包药机软件会对药品数据进行分析,药师可根据软件提示审核有疑问的口服药医嘱,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分包,分包好的药品须经药师逐包审核方可发放。

2.发送到自动包药机的数据,如软件提示有重复医嘱,是否分包时,应选择分包一次数据,并打印重复医嘱部分交与护士,提醒退费。

若该条医嘱为补录医嘱,确实需要取药,则根据打印单据独立发放。

3.自动包药机分包好的药品,应由药师逐包核对,确保药品的种类、数量、用法用量等无误;同时检查药品的性状、完整性,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

若在核对过程中发现药品使用超量、药物有不良相互作用或存在药品配伍/使用禁忌等情况,应将问题药包扣起不发,并及时反馈至病区,要求医生更改医嘱;若确实为病情需要,医生坚持用药,则应要求医生补写一份住院处方,注明理由并加签名,方可发药。

三、药品核对与打包
1.针剂、外用药、非自动包药口服药的调配、核对须由两名药师分别执行,调配时要细心、迅速、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调配完毕后须经核对人员逐一核对药品的规格、数量、剂型等(高危药品应反复核对),防止漏发、错发。

2.调配和核对药师须严格执行医嘱,执行完毕后均应在医嘱单上签名,对不能执行的医嘱要及时向临床科室说明原因。

若有缺药,应主动向医护人员说明情况和解释原因,必要时应提供其它同类药品信息。

3.对药师已核对完毕的药品,由各病区护士到中心药房进行打包核对,核对过程中如发现所发药品(包括药名、数量、规格等)与医嘱单不符,药护双方应当场清点并重新核对。

药品一经打包领取,原则上不予退换。

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发放
1.应依照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经由取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发药。

2.发药时,药师应对处方类型(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住院号、所在科室、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取药护士签名)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处方规范、无用药不适宜等情况后,方可按照程序登记并发药。

五、严禁非药剂专业人员自行调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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