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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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
策略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地加剧,尤其是建筑
市场中的工程合同经济纠纷持续增加,各种案件普遍和工程造价相关,为此需要
实施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相关鉴定属于独立证据,也是后续调节经济纠纷的
主要措施。
文章先分析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主要特点,随后介绍了建筑工
程造价鉴定问题,最后提出了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策略,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有
效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引言
工程造价鉴定的证据大体上可分为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两类。
结合工程造价
鉴定的特点,该领域的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又可分别称之为内部证据和外围证据。
前者大部分是专业律师和己方当事人自身、内部应做好的证据事务;后者是专业
律师要监督鉴定机构、鉴定人做好的证据事务。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主要特点
首先要以证据为保证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需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实际证据开展有效的鉴定工作,保障整体鉴定过程的公平性
和公开性。
同时,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需充分还原整体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内容,保障鉴定工作的真实性。
应为鉴定提供依据,现场勘验,查清事实。
然后以
技术为支撑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其鉴定的主要依据是先进的建设工
程技术。
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需在鉴定过程中聘用
综合素养优异的鉴定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工程司法鉴定知识,
还需对各工程施工技术进行充分的认识,开展一系列造价鉴定工作,及时发现其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最后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开展工作公平公正原则是指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在实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需充分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对整体工程纠纷和多方利益进行协调与平衡。
因此,在开展建设工程司法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需充分收集各项资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将公平、公正原则贯彻于鉴定全过程中。
2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2.1投标时低价处理或对工程量漏估
近些年我国建筑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建筑施工单位数量不断增加,甚至明显高于项目数量,在这样的发展格局下,很多建筑单位试图通过低价投标的形式去获得建设项目的竞争优势,部分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出现漏估部分工程量的状况,期许采用降低价格的形式去实现中标,以上这两种不端正的行为均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长效发展。
尽管很多建筑单位会考察、评审项目方,依照既有的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等给出相对较合理的投标报价,以上过程中工程项目方提供的报价信息仅发挥参考作用,其针对真实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基本不承担责任。
2.2约定固定总价
为了减少成本支出,多数项目建设方会运用固定总价的方法。
比如,实体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受政策、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建材价格可能会上涨,如果此时依然运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则很难及时有效的调整材料费用,直接导致建筑单位施工成本增多。
再如,现实施工中部分工程价格出现变更情况无法完全规避,若在工程合同签署阶段没有科学约定这一问题,那么实体工程量增减带来的费用改变或其他局部工程款项计算规则发生变动时,可能使单独一方提议参照现阶段建筑市场报价开展计价工作,但有的则认为,根据投标时拟定的单价,进行计价工作是比较合理的。
2.3签证索赔
在开展建筑施工时,签证索赔会遇到很多问题,相关问题类型及影响程度等可能存在着显著差异。
比如部分零星分部、分项工程可能签证不及时或忘记执行
签证过程,一些项目未依照工程合同设定的期限提出索赔的事项、条件等,这些
数据记录不完善,或是报告的内容过于模糊。
为了处理以上不良状况,要求建筑
单位密切关注项目签证、索赔事宜各自设定的条款,在设定的期限范畴中以书面
文件或者电子邮件为载体精准发送项目索赔内容。
明确要求施工方依照合同规定
的程序呈交部分工程的索赔申请书,以上这些规定在时间维度上提出要求十分苛刻,现实工作中要指派专人严加把控管理。
3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策略
3.1提出质证异议
从横向层面入手形成有效策略,注重提升专业性,保障各种异议信息专业性。
从法律层面入手合理提出各项异议,比如鉴定材料仅通过一方供应,双方未确认
签字条件下,审价机构需要对特定材料实施质检认定,工程双方能够提出各自异议。
在提出异议后需要对各种异议实施全面总结,联系现实状况提出明确要求,
涵盖重新鉴定以及补充说明等。
异议提出应该结合现实状况,比如合同文件中各
种规定条例。
从纵向层面分析,需要结合现实状况和问题提出异议,比如对于审
价报告内某个具体点以及条例内容提出异议,保障所提异议明确性,针对文件内
具体问题提出异议,具体到各个问题,明确异议内容,提出异议后进一步阐述理由,同时保障相关理由逻辑性。
3.2专业人员负责准备质证意见
由专业人员来准备质证意见,包括律师、法务、代理、造价管理人员等。
质
证意见涵盖专业性、法律两类形式问题。
律师和法务人员需要提前准备好法律问题,造价人员负责准备各种专业性问题。
尽管工程造价相关鉴定工作属于法院责任,但鉴定人员如果针对法院中具体鉴定事项、鉴定范围出现歧义条件下,还可
以提出释明申请,对应鉴定工作中的及时释明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造价鉴定中,
如果其中的某些鉴定工作以及鉴定范围和法律以及事实相关问题存在一定联系,
尽管法律判断归属于审判权的行使范围鉴定者拥有一定职权条件下根据专业知识
以及科学方法对各种专门问题进行诊断,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某些鉴定工作内
容普遍存在专业性问题和法律性问题互相交叉的现象,导致法院在具体范围和内
容鉴定中容易产生一定误差,为此需要联系鉴定工作需求,合理组建专业化队伍
从事各种法律、专业事件的鉴定工作。
3.3引入外部力量鉴定
造价鉴定中容易产生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拒绝现象,基于该种条件下可以进
一步融合各种外部鉴定力量,对整个鉴定程序进行全面操控。
比如法院可以聘请
行业专家科学判断是否开启鉴定程序,创建专家库,保障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实施。
还可以额外设计专家辅助机制,法院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辅助实施质证工作,
如此能够从更为权威、专业化层面解答各种实际问题,提升鉴定工作效率,保障
鉴定结果准确性。
3.4积极解决当事人意见纠纷
为降低工程建设造价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纠纷问题的概率,在实施
阶段,双方当事人需对鉴定流程进行明确,并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流程进
行严格管理,提升鉴定质量,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双方当事人对自
身意见进行充分说明,并对意见进行解释,说出计价与不计价的理由,协商出双
方满意的结果,对于出现的计算偏差或理解错误问题及时进行解释和纠正。
其次
针对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的收集,双方当事人需共同核实检查资料是否存在造假、
不全面、有变更或未实施等情况,并对可能用到的工程资料进行及时补充和收集,保障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结语
在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有效解决造价问题,
保障造价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我国造价鉴定机构需遵循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在我国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下,不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工程建
设行业市场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造价鉴定内容及报告,灵活应用造价理论和工
程建设施工技术,促进我国工程建设造价司法鉴定水平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施巍.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23(04):105-107.
[2]罗丹红.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J].江苏建材,2022(05):13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