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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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
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
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 〕 13 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定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具体负责,计划财务处、各系(院)和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搞好
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
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人头。

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奖学金的
评定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章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

第四章名额分配
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根据每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各系(院)的专业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提出初步方案,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 ( 含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习成绩达到学院一等奖学金标准;
(2)无迟到、早退、旷课。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获得学院以上表彰;
(4)综合素质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5、同等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六章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学生申请程序
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后,由各系(院)向学生公布
书面通知并做好宣讲和推荐工作。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
(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单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系(院)推荐程序
系(院)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全面开展初评工作。

1.学生学习成绩达到学院一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2.学生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应广泛
征求班级同学、班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的意见并结合实际表
现进行评定;
3.根据学生本人提供的综合素质证明材料,结合其专业特
点,通过系(院)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的集体研究、讨论确定。

4.根据学院下达的名额计划,推荐本系(院)国家奖学金获
得者建议名单,并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院级评审程序
学生处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系(院)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学院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确定最终上报学生名单,在全院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上
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厅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举行国家奖学金颁发仪式,按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
生。

第十四条为激励学生、加强管理、让学生家长及时清楚的
了解学生在校被资助情况,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积极作用,我院建立向获奖学生家长寄发《国家奖学金喜报》制度。

由学生处统一制作《国家奖学金喜报》,各系(院)负责寄发工作。

第十五条各系(院)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奖金使用
的有效指导和监督,杜绝获奖学生铺张浪费,确保国家奖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原制定的《四川
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四川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音乐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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