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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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
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湖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力量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把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以竞争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购买服务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公平竞争和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

第五条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水利工程维修管护企业、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村集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等.
第六条农民用水者协会、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承接主体的,必须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七条的规定。

其中:农民用水者协会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协会运行良好、协会章程齐备、组织架构健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维修管护企业必须具备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质,维修管护的工程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发展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事业单位必须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到位;个人必须经受益群众表决通过,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个人不得承担涉及防洪保安工程维修管护).
第三章购买内容
第七条购买服务内容包括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维修管护。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包括:小型水库、小型塘坝、小型堤防、小型水闸、小型泵站、渠道、农村河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非个人(单户)使用的小型水利设施.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制定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指导目录应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下列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不得参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政府购买服务:
(一)非公益性水利设施(不含准公益性水利设施)。

(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不到位,未确权颁证的水利设施。

(三)工程设施已丧失基本功能,不具备维修养护价值的水利设施。

(四)工程设施利用率低或闲置无用的水利设施.
(五)未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但管护实效良好,群众坚持按原方式开展管护的水利设施。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购买服务遵循《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采购相关的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信息公开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由个人作为承接主体的,需通过受益群众集体议事、表决等竞争方式选择,且购买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购买服务遵循以下程序:
(一)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到水利部门。

(二)水利部门依据资金预算制定年度购买服务方案.
(三)水利部门按照资金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事项.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及时与服务承接主体签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承担购买服务主体责任。

(四)水利部门根据合同,对承接主体服务任务完成情况、
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承接主体完成年度任务后,由水利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和合同约定,申请支付维修管护费用。

第十三条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义务,不得转包、分包。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单独设立购买服务事项。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职责:制定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细则、操作规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购买服务目录;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水利部门职责:建立购买服务内控制度;编制购买服务需求、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包括确定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跟踪履约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公开采购信息;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水利部门应当加强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水利工程维修管护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定价标准,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相关标准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加强水利
工程维修管护成本效益分析,推进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管理机制的要求,完善购买服务制度,推进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织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实行第三方评价。

单个项目金额较小的,可按流域或片区打捆后集中开展第三方评价。

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服务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购买服务所需财政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购买服务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购买服务主体在安排购买服务资金时应统筹考虑水利工程设施资产租赁及经营收益、协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的水费、受益企业或团体(群众)付费、社会融资等。

第二十条省级分配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总量、绩效评价结果、县级水利设施管护投入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制订服务工作计划和服务台账,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购买服务资金不得用于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
维修管护无关的事项,包括办公用房修缮、车辆运行维护、通讯费、会议费、接待费等,不得将维修管护资金变向用于弥补人员经费或部门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责任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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