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八达岭、十三陵两个特区的决定-京政发[198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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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八达岭、十三陵两个特区的决定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八达岭、十三陵两个特区的决定
(京政发〔1981〕49号)
为加强八达岭、十三陵两个游览区的管理,更好地发展旅游事业,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八达岭、十三陵两个特区。

特区设办事处,是延庆县、昌平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定名为延庆县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和昌平县十三陵特区办事处。

二、特区的管辖范围,由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专家和延庆县、昌平县人民政府提出八达岭、十三陵游览区的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规划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

特区办事处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行使管理权。

三、特区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保护辖区内的文物古迹和风景;管理辖区内的游览事项,更好地为游人服务,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位副市长分工领导特区的工作。

特区工作的大政方针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特区办事处贯彻执行;特区的日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领导。

市文物等有关局应加强对特区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五、特区办事处的组织机构:
1.特区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主任由所在县的一位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现在的八达岭、十三陵管理处的正副主任担任。

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县负责委派。

2.设立公安、工商派出所,在特区办事处和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下,负责特区的治安、
工商行政和交通管理等工作。

3.设立管理科,负责特区内的财政、文物古迹和行政事务的管理等工作,以及文物、建筑各种设施的维修、扩建、新建等事宜;在财政和文物管理上,分别接受县财政、文物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4.设立服务科,负责发售游览票,为游人解说、导游和管理为游人服务的商店等工作,在商业和文物经营上,分别接受县商业部门、文物部门的业务指导。

六、特区办事处执行六类地区工资标准。

七、其他规定:
1.特区内的农村社、队和国营农场、林场的农业生产、植树造林、副业经营以及公社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与保护和管理游览区无关的事业,仍由县主管部门领导。

驻在特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公社社员,都要服从特区的管理规章,自觉地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

2.在特区的重点保护区内一切国有土地和地上物,除公路、铁路、水库及其设施外,一律移交特区管理。

农村社、队的土地和地上物,不能征购的,仍由社、队经营管理。

3.对特区内的文物古迹,要严加保护;修缮、翻建、改建、拆迁,都要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法令和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并应事先报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

4.特区内重点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所在县人民政府、特区办事处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特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包括农村社、队的农田水利和副业的建设),建设单位要将计划建设的项目送特区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审批。

重大项目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5.特区内古建筑的大修、翻建所需经费和材料,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决;水库的管理、维修,公路的维修、扩建、新建,分别由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市里决定在游览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由市拨给投资和材料;其他建设项目或开办为游人服务事业所需的资金和材料,由特区办事处负责,在特区收入中解决,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兴办。

6.特区内的商业、服务业实行统一管理,所需商品,由市商业部门按计划专项供应,渠道不变。

特区自营商业可以收购或代销外单位或农村社、队以及个人的商品(包括文物);也可和外单位或农村社、队联合开办商业、服务业。

此外,不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到重点保护区单独开办商业、服务业或进行商业活动。

7.特区办事处应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在经济上不仅要做到以收抵支,自给自足,而且应积极发展特区事业,争取更多收入。

其经济来源,主要是出售游览票的收入;自营商业、服务业的利润收入(包括代销费);联营商业、服务业的利润分成收入;导游收入;经营林业、果树、花卉、养殖等的收入和部分罚没收入。

全部收入均留作特区经费,可用于人员工资;行政开支;职工福利;文物古迹的小修;市政、公用
设施的维护和改善,以及用于改进服务事业,奖励先进等。

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

特区财政预算,应报经县财政局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监督实施。

8.为了提高特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区办事处要对所属行政工作人员和商业、服务业职工,以及附近农村社员,加强政治思想和文明礼貌教育,对干部、职工加强业务教育。

特区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管好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的知识和经验,增长才干,努力把工作做好。

9.特区办事处应制订管理规章,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政府命令公布执行。

八、在重点保护区内,按本决定应进行的移交事项,由市政府叶子龙同志会同市建委沈勃同志、市农办单昭祥同志主持办理。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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