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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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应对森林火灾,减少火灾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预案是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森林防火工作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护结合、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坚
持“责任到人、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和统一指挥,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有效、有序、安全进行。
第四条国家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依据、遵循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预防森林火灾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防火工作。
第六条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机制,完善防火设施和装备,加强火情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第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火险区域的防火管理,加大对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的打击力度。
第八条开展火源管理,禁止乱扔烟蒂等具有引发火灾可能的行为。
第九条加强对森林地区的治安维护,防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减少人为火灾的发生。
第十条加强对林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应当按照“迅速处置、充分动员、尽快扑灭”的原则,统一调度
指挥,加快处置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应当根据火灾的性质和规模,调动相应的应急队伍和力量,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接受指挥。
第十三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要强化信息共享、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联合指挥部的作用。
第十四条接报火灾后,应当迅速派出扑火队伍,集中各方力量对火灾进行扑救。
第十五条在扑火工作中,应当注意人员安全和物资保障,确保扑灭过程中不出现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
第十六条对于扑灭不了的大面积火灾,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扩大、转移等相应处置措施,避免火情扩大。
第十七条在森林火灾总体得到控制后,要加强火场监视和清理工作,防止火情复燃。
第十八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完成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为今后的防火工作积累经验。
第四章应急指挥
第十九条设立专门的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调度指挥、协调管理。
第二十条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和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和指挥决策的及时准确。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指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资源配置。
第五章应急人员
第二十三条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队伍,确保队伍数量充足,质量过硬。
第二十四条应急队伍要进行定期的演练和技能培训,提高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应急队伍要加强心理疏导和安全教育,确保在扑灭火灾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
第二十六条在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应急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确保人员能够充分休息和恢复。
第六章应急资金
第二十七条政府部门要加大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支持,保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机构要做好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资金使用合法、透明、有效。
第七章应急装备
第二十九条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要加强森林防火装备的采购和更新,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要的装备齐全、完好。
第三十条加强对应急装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装备随时可以使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冲突的,以本预案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所有。
第三十四条本预案的修订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对于未尽事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草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