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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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安监总传真[2007]第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传真〔2007〕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春节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6]14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确保了春节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2月18日-22日(初一至初五),全国各地共接报各类伤亡事故18起,死亡60人,与2006年1月29日至2月2日(初一至初五,以下同)相比,事故起数减少5起,死亡人数减少42人;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同比减少1起、23人。

其中:工矿商贸企业发生2起,死亡4人,同比减少3起、23人;
道路交通发生16起,死亡5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12人。

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火灾、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没有发生重大事故。

春节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总体稳定,但是部分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2月21日,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节日最后几天的安全工作不能放松。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最后两天及“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坚持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松懈情绪,继续做好节日期间最后两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安排部署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节后复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

对节后复产煤矿要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严把复产验收关。

对停产未经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力度。

节日后两天和节后是交通运输的高峰期,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严肃查处非法运输、酒后驾驶、超载运输、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要继续加强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防止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加大对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等检查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停业整顿。

要加强对大型群众集会和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举办单位认真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踩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要做好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应急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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