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与四分检办理跨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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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4]5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4.12.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
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4〕507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高级法院各部门:
为明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实现审判工作的平稳有序过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管辖的规定》,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目前各区(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

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机制问题研究——以上海跨行政区划法

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机制问题研究——以上海跨行政区划法

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机制问题研究——以上海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机制运行为视角文/侯丹华跨行政区划法院与普通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机制上总体遵循相同原则,同时由于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类型的特定性,在审理机制上应有其特殊考量。

在立案登记、案件管辖、简易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等审理机制上应与跨区划法院的特殊性相适应。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2014年12月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相继挂牌成立,至此,作为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得以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上海还是北京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尽管仍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类,但是其中行政案件的特色更为明显。

由于行政案件相较于其他类别案件,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将行政案件交由跨区划法院专门管辖,对于进一步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法院审判职能,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跨行政区划法院与普通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机制上总体遵循相同原则,同时由于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类型的特定性,在审理程序与机制设计上应有其特殊考量。

以上海三中院为例,根据中央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要求,目前上海三中院主要审理跨区划重大行政案件,包括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2015年1-11月,已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05件,二审行政案件294件,申诉及其他案件2件,合计601件,占全市三个中院受案总数的36.5%。

北京四中院推进落实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北京四中院推进落实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北京四中院推进落实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实践与探索文/吴在存北京四中院成立一年以来,牢牢把握跨区法院定位,探索构建扁平化管理模式,优化配置各类审判资源,健全完善责权利一体化机制。

完善三类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强化法官主体地位,调整转变院庭长行权方式。

四中院不断探索创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项改革部署,认真开展试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初步实现了运行平稳、开局良好的改革初衷。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正式挂牌,现已履职满一年。

成立以来,北京四中院在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委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悉心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锐意进取,改革创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项改革部署,认真开展试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初步实现了运行平稳、开局良好的改革初衷,执法办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初见成效。

中央批准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初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不难看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是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旨在强化中央司法权统一行使,排除地方干扰。

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具有国家权力属性。

但从现行司法体制来看,我国地方法院的设置,除专门法院外,绝大多数都对应或依附于相应的行政区划,法院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经费保障都依赖和受制于地方,不但未能充分体现司法权的中央属性,而且在一些案件的立案审理中,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

扎实稳进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专访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扎实稳进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专访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扎实稳进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专访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文/王迎龙2014年12月30日,我国第二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至今已履职满一年。

在这一年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项改革部署,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在试点改革、司法审判、机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

就试点改革一年来的感受以及对未来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建议,本刊执行主编陈惊天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进行了专访。

专题访谈陈惊天:跨区划法院改革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您的理解看,中央推进跨区划法院改革的目的是什么?吴在存:中央开展跨区法院改革的试点工作,我认为主要是要实现以下一些目的:第一点就是要确保司法权得到独立公正行使。

目前我国整个法院系统的设置,除了专门法院之外,基本上跟行政区划是高度重合的,即与县(区)对应的基层法院、与市(地)对应的中级法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的高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这种设置本身在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等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它又带来一个问题,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区域高度重合,容易在一些地方带来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甚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倾向,破坏了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基本原则。

解决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问题是中央设立跨区法院的一个基本初衷。

第二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设立跨区划法院要消除诉讼主客场现象。

有些诉讼涉及到一些重大利益,各利益相关方都想把案件交由本地法院或方便的法院审理,导致各方争夺案件管辖权。

这种主客场之争,实际是重大利益之争。

所以这一类案件就有必要脱离开原来的行政区域,不在甲方,也不在乙方,而是拿到第三方去审,甚至可以提一级进行特殊管辖。

第三点,一些重大的涉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比如环境资源类、食品药品类、其他一些公益诉讼类等,具有超地域性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也有必要放在跨区法院进行审理。

防范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中的“固化风险”

防范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中的“固化风险”

防范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中的“固化风险”文/张力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该条款一方面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要求的体现,另一方面则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过去各地试点法律依据不尽充分的问题,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管辖制度的调整降低行政干预独立审判的可能性。

跨区域管辖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提级管辖等,它们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便已在部分地区进行了长期的试点实践,其依据主要是过去《行政诉讼法》第22条有关“指定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新法生效之后,又有不少地区根据当地的特点和情况采用了上述某种跨区域管辖形式或其改良版本,可见,新法所确立的这一制度具有延续性,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制度创新。

这种延续性的背后,固然体现了长期以来我国制度变迁的试验路径,即试点——总结——制度的试错路线图,但也难免会将过去试点中的固化风险“延续”到立法所确立的正式制度当中。

所谓“固化风险”是指跨区域管辖在适度分离司法管辖区和行政区划后,由于司法管辖区的固化所带来的新的行政干预风险。

就现有的实践情况来看,这种风险主要出现在异地交叉管辖当中,但在相对集中管辖中也不能全然排除这种可能性。

浙江台州中院2002年开始实施的异地交叉管辖一度取得良好效果,制度试行的前三年,行政机关的败诉率高达35.14%,同期当地非异地交叉管辖案件的行政机关败诉率只有13.95%。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出现了严重的下滑。

若不能有效治理上述固化风险,新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便可能被逐步架空,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实施热潮过后,各地或将失去对跨区域管辖的热情,重回过去“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模式。

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体制研究

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体制研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体制研究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王方倩摘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对于解决我国司法审判过程中地方保护色彩过于浓重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跨行政区划法院体制的建构方案尚未形成共识。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两家试点法院,为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但从试点改革的内容分析来看,依然存在着管辖标准不统一、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试点改革中的不足,为进一步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方案,还需深入完善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跨行政区划法院;司法改革;二元诉讼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7-0071-00022013年在提出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制度适当分离的政策后,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将铁路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两个试点单位。

探索建立二元诉讼格局,即普通案件由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

一、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价值定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建设以各地区行政区划为划分依据,对该区域人、财、物实行“属地管辖”,即行政区划管辖。

行政区划法院具有两个特点:设立体系和行政机关等级对应;案件受理范围与行政管辖区重合。

目前,该类法院依然是我国法院设置的主要方式。

由此可知,跨行政区划与行政区划法院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其设置依据上是否跨越了法院所在地行政区划的范围。

(一)完善现行司法管辖制度目前我国3000多个地方法院中其设立多与行政区划对应,这种现象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问题。

近年来,为解决司法权行使受地方干扰的现象,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改革,通过对特殊案件进行提级、集中管辖等。

这些措施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无法完全实现司法“去地方化”。

而设立跨区划法院不仅可以补充我国现有管辖制度的不足,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助力司法体制走出当下困境。

案件办理四分离制度

案件办理四分离制度

盐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办理“立案、调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一、总则(一)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拟订本制度。

盐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四分离”是指我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将行政处罚过程的“立案、调查、审理、执行”四个方面的职责分别交由内部不同机构实施,达到互相监督,层层把关,明确职责,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

(三)本制度所称案件调查机构是指稽查队、执法办案股室。

(四)实行制度坚持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促进对外行政执法权与内部监督执法权相互协调运行原则。

立案(一)执法人员对发现有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置;对不适用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必须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二)《立案审批表》报局长审批。

审批后报政策法规宣传股登记备案。

(三)稽查队行使立案具体工作职责。

(四)政策法规宣传股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销案、结案、案件移送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查和登记,对办案机构的执法办案工作进行督促和通报,对行政处罚中相关的法律文书实行统一管理和编发。

(五)政策法规宣传股应建立立案、结案、销案、案件线索登记制度。

对案件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和调配,对涉嫌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线索,原则上按内部职能分工,及时转交案件调查机构调查。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应由政策法规宣传股报经局领导批示后,交由专门的办案股室查处。

(六)案件调查机构对已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在当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并作好登记,经初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在完成初查之日起3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要在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并确定该案主办人,实行主办人责任制。

青海检察机关启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区划集中受理制度

青海检察机关启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区划集中受理制度

青海检察机关启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区划集中受理制度
正义网西宁8月24日电(记者李维通讯员王丽坤陈姝)日前,青海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跨区划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理顺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区划集中受理问题,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诉讼案件同级监督职责。

《若干意见》规定,跨区域集中受理西宁、海东、海西地区的非环境资源一审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西宁地区确定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海东地区确定民和县、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海西地区确定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为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集中受理检察院。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的,由集中受理检察院按照上述受理规定进行办理。

一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执行监督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

《若干意见》明确,跨行政区域集中受理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统一受理的一审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海东市乐都区、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祁连县、海南州共和县、黄南州泽库县、玉树州玉树市、果洛州玛沁县人民检察院集中受理。

一审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的,由集中受理检察院按照上述受理规定进行办理。

一审环境资源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执行监督案件及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

《若干意见》要求,原属地受理人民检察院和集中受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区划集中受理的宣传、释明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按照集中受理制度的要求申请监督。

《若干意见》实施前已经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

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总结

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总结

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各类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对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活动,提高破案效率,各级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协同办案模式,形成了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机制。

下面就近期的一起涉及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犯罪案件,对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的机制体现了高效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在此次案件中,公安机关通过深入侦查和取证,初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

而检察机关在收到案件后,及时进行了法律评估和指导,为后续的审查起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也积极参与,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使得案件的侦办工作更加高效。

其次,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的机制体现了专业的分工和配合。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各单位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专业优势,形成了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工作格局。

公安机关侧重于案件的侦查和取证工作,检察机关侧重于法律评估和指导,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侧重于审理和执行。

各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使得案件的侦办工作更加有序、高效。

最后,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的机制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服务理念。

在此次案件中,四单位均以法治思维为指导,严格依法办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四单位也以服务理念为宗旨,充分考虑了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努力为受害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护。

总的来说,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机制在此次案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案件的侦办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但同时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机制,提高协同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治安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跨区域协查检出是什么意思

跨区域协查检出是什么意思

跨区域协查检出是什么意思
跨区域协查检出是什么意思?为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跨区域协查检出是指侦查机关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和有关痕迹物证,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跨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作案的,可以立即向其最后一个作案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省级公安机关通报。

由于这种通报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又需在较短的时间里将发生的重大案情准确传递给被害人近亲属等利益攸关方,故实践中运用比较少。

不过只要侦查人员及时履行了通报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案情扩散,便能避免因此而造成被害人亲属无谓的伤亡与财产损失。

当然,如果跨区域协查检出构成犯罪的话,也会影响到具体案件侦破工作的顺利开展。

1、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条之一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诉讼规则。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

3、从以往实践来看,跨区域协查检出既没有纳入传唤范围,也未归类于询问的任何形式,基本属于随机性抽样调查。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经过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的,侦查人员经过严格审查,仍不能确定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拘传。


5、最高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11月7日)强调要妥善处理好民商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衔接。

6、目前,跨区域协查检
出的界限还不够明晰,难免出现法律适用模糊,司法实践混乱的局面。

所以,刑事案件中跨区域协查检出还存在很多困惑,它们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异地交叉办案实施方案

异地交叉办案实施方案

异地交叉办案实施方案
一、建立跨地区协作机制。

在异地交叉办案中,建立跨地区协作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这包括建立统一的指
挥部、协作机构和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各地区之间能够及时、有效地协作和沟通。

同时,需要明确各地区的责任分工和协作流程,确保各方能够有序地进行工作。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

在异地交叉办案中,信息共享和协作是至关重要的。

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地区能够及时共享案件信息、证据和线索。

同时,建立跨地区的协作机构,协调各地区的执法力量,确保各方能够有序地进行工作。

三、统一标准和流程。

在异地交叉办案中,需要统一标准和流程,以确保各地区的执法行为一致和协调。

建立统一的办案标准和流程,明确各地区的执法权限和责任,确保各方能够有序地进行工作。

四、加强培训和演练。

在异地交叉办案中,需要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各地区执法人员的协作能力和
应对能力。

建立定期的培训和演练机制,确保各地区的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跨地区协作的技巧和方法,提高异地交叉办案的效率和效果。

五、加强监督和评估。

在异地交叉办案中,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各地区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和
流程进行工作。

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各地区的协作和办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异地交叉办案的顺利进行。

在实施异地交叉办案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建立灵活、高效的协作机制,确保各方能够有序地进行工作,提高异地交叉办案的效率和效果。

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总结

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总结

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各级法律部门也在加强协同办案工作。

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已成为推动司法公正、高效办案的重要举措。

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之间的密切合作和信息共享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总结一下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的一些经验和问题。

首先,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需要建立起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大量证据和线索,对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办案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建立起信息共享的平台,让各单位之间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对于提高办案效率至关重要。

其次,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需要建立起高效的沟通机制。

在办案过程中,各单位之间需要频繁地进行沟通和协商,以便及时解决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建立起高效的沟通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的工作延误和失误。

再次,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需要建立起高效的协作机制。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需要各单位之间进行协同作战,共同制定办案方案,分工协作,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因此,建立起高效的协作机制对于提高办案效率至关重要。

最后,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需要建立起高效的监督机制。

在办案过程中,各单位之间需要相互监督,确保办案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建立起高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单位之间的漏洞,逃脱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四单位协同办案工作是推动司法公正、高效办案的重要举措。

建立起高效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和监督机制,对于提高办案效率至关重要。

希望各级法律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协同办案工作,共同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

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实践

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实践

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作者:朱小芹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2期摘要:因环境行政执法权受地域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法规等限制,在涉及跨地域环境侵害行为时,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尤显力不从心。

通过对北京、上海、河南、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开展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实践的分析,提出应实行省内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集中管辖、设立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巡回检察院以及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专门检察院的建议。

关键词: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一、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样本(一)北京实践样本2014年12月30日揭牌成立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四分院)是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院。

2018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分工优化职能配置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基层院调查取证—四分院审查起诉—市院统筹协调”为特点的民事公益诉讼集中办理工作模式,同时北京四分院集中管辖县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了北京首例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首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以及京津冀跨省的公益诉讼案件,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同时,北京四分院积极探索推广涉铁路公益诉讼工作模式,立足“跨”和“特”,构建京津冀一体化公益诉讼模式。

2018年,铁检北京院、铁检天津院、铁检石家庄院全部实现行政公益诉讼零的突破。

2019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敬大力检察长提出“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复合型专门监督”三大核心职能定位,为推动北京四分院检察改革和事业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上海实践样本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院成立,通过“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工作模式,将新增管辖的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等刑事案件一审案件集中由上海铁检基层院办理。

随后,2016年,上海市人民法院第三中级法院重点推进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把四个基层试点法院的行政庭“整建制”统一收编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将破产、公司清算、环境和生态、食药监督、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交等大交通运输类案件都统一集中交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异地案件审理流程

异地案件审理流程

异地案件审理流程
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异地审理,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的一种有效司法制度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

异地管辖案件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异地审理最大程度防止了地方权力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效排除了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担忧和误解,是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部分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调整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部分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调整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部分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杭中法〔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部分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调整方案的通知杭中法〔2019〕42号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工作,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市、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再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现将相关一审行政诉讼管辖调整方案通知如下:一、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具体异地交叉管辖方案详见附表),但原告选择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包括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原行政行为机关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江干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但原告选择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除外。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国家部(委,局)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仍统一集中并提级由市中院管辖。

四、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有特殊情况不宜适用异地管辖的,可以报请市中院决定。

五、当事人就本通知所涉异地管辖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基层法院应当告知其享有选择异地管辖法院的权利以及可选择的异地管辖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告知书详见附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可选择的异地管辖法院起诉。

六、实行异地管辖的案件,由被选择的法院依法立案登记最初接收起诉材料的法院应当将相关材料依法移送至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

七、本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市中院可对异地交又管辖对应法院视情予以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宁高法〔2020〕138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通知宁高法〔2020〕138号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宁夏要“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建立健全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宁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精神,结合全区环境资源审判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区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集中管辖法院及管辖区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银川市、固原市、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类上诉、再审案件;在知识产权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由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及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类上诉、再审案件;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辖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泾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固原市辖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在综合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中卫市辖区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在刑事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原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及其他非集中管辖地区的法院不再办理上述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异地办案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异地办案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办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在异地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办案活动。

第三条异地办案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协作的原则,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第二章异地办案协作程序第四条异地办案协作,应当通过以下程序进行:1. 请求协作:异地办案单位根据案件需要,向协作单位提出协作请求,并附相关法律手续。

2. 受理请求:协作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签订协作协议:双方单位根据案件情况,签订协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实施协作:协作单位按照协议内容,配合异地办案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5. 结束协作:案件办理完毕后,双方单位应当及时解除协作关系,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异地办案纪律要求第五条异地办案单位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1. 依法依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案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2. 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3. 协作精神:与协作单位保持良好沟通,积极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4. 公正廉洁:公正处理案件,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

5. 风险防范: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办案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章异地办案责任追究第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 未履行协作手续,擅自开展异地办案活动的。

2. 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影响案件办理的。

3.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案件信息的。

4.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5.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区域法院司法协作实施方案

区域法院司法协作实施方案

区域法院司法协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区域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区域法院司法协作实施方案。

一、协作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区域内各级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的协作。

二、协作内容1.案件信息共享:各级法院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案件信息进行共享,包括立案信息、庭审信息、裁判文书等。

2.证据收集协助:在需要跨区域证据收集的情况下,各级法院应积极协助对方法院进行证据收集工作。

3.执行协助:对于需要在其他区域进行执行的判决、裁定,各级法院应积极协助对方法院进行执行工作。

4.协助调查:在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的案件中,各级法院应相互协助进行调查工作。

三、协作机制1.建立协作联系机制:各级法院应建立协作联系机制,明确协作联系人员,建立快速高效的协作联系渠道。

2.协作会商机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各级法院应建立协作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3.协作督办机制:各级法院应建立协作督办机制,对协作事项进行督办,确保协作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协作保障1.法律保障:各级法院在进行司法协作时,应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信息保障:各级法院在进行信息共享时,应加强信息保护,确保案件信息安全。

3.效率保障:各级法院应加强协作工作的效率管理,确保协作工作高效进行。

五、协作效果评估各级法院应定期对司法协作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协作机制,提高协作效果。

六、附则1.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区域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本区域法院司法协作实施方案经XX年XX月XX日法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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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院与四分检办理跨区案件
管辖涉铁路案件
首设主任检察官
新成立的四中院位于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四分检位于石景山路12号。

昨天上午,两家新单位正式揭牌,除了各自的牌子,还分别加挂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牌子。

发布会上,四中院院长吴在存、四分检检察长张幸民正式亮相。

四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主要有以各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等6项;四分检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8类。

四中院首批遴选18名法官,按照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开展审判工作,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的主体地位,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分检遴选出首批10名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办案权和案件管理权等相关职权,对做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

主任检察官制度凸显了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将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做到“谁办理、谁决定、谁负责”。

昨天下午,四中院正式开门办公。

14时,两拨当事人走进立案大厅。

其中一名女士因为拆迁问题起诉朝阳区政府不作为,法院受理了其材料。

经过一个小时的审核,工作人员对该案正式立案,这也是四中院立的首起案件。

另外一男一女一起诉的是一家金融机构,标的额达到了1亿元,属于重大民商案件。

至记者离开时,工作人员仍在审核材料。

与此同时,还不断有人走进立案大厅递交起诉材料。

北京市委常委、政法
委书记杨晓超表示,成立市四中院、四分检是北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重要举措。

既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有
效降低改革的成本,又有
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地方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
的诉讼格局。

此次成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完全是按照新的改革模式设计和操作的。

吴在存说,四中院作为整建制的改革试点单位,完全按照中央的改革要求,一步到位,没有过渡期。

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正式成立,上海成为全国首个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省份。

上海市三中院依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同时组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三中院合署办公,实行“三块牌子一个机构”。

上海市三分院则依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设立。

据四中院相关人士介绍,北京与上海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最大的区别是北京不包括知识产权法院,其他方面其本都差不多。

与上海略有不同
京华时报记者袁国礼
昨天,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正式揭牌,四中院院长和四分检检察长亮相,四中院当天正式受理立案。

新成立的四中院和四分检确定了各自的职责范围,体现了其跨地区办案的特点。

□揭牌
已遴选首批法官检察官
■链接
□释疑
为何要设立四中院、四分检?
充分利用资源保障司法公正
1从昨天起,以区县人
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不再由一、二、三中院受理。

但在今年12月29日以
前,当事人已经向其他3个中级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尚未审结的,由这些中院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同时,知识产权监督案、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
药品安全刑事案以及发生在民航、公交、水运领域并由其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不再由一、二、三分检负责。

明年1月26日前,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仍由一、二、三分检负责。

其他中院、分检哪些职责被剥离?
不再受理重大食药安全案件
2据了解,与其他中院、分检按照行政区划管辖不同(如一中院和一分检负责海淀、石景山、门头沟、昌平和延庆区),四中院和
四分检将对部分案件在北
京市范围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通过对司法权的优化配置来解决过去有些案件由于跟行政区划结
合得比较紧密,受到各方面干扰的情况。

通过改革初步构建普通案件在地区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格局。

如何体现“跨行政区划”性质?
不受区划限制管辖全市案件
3四中院是依托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成立的,吴在存告诉记者,四中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挂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办案,因此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也将由新成立的四中院负责。

四中院核定政法编制140名,所需编制从全市法院系统现有政法专项编制中调剂解决。

全院设5
个审判庭,1个执行局,1个综合行政办公室和2个司法辅助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编制和内设机构均明显少于其他三个中级人民法院。

在遴选法官时,成立了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首批遴选法官18名。

四分检与四中院的情
况相同,也是挂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办案,管辖涉铁路运输案件,业务领导关系和诉讼体系保持不变。

四分检设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业务机构。

目前,市检察院四分院已完成了首批10名主任检察官的遴选。

四中院和四分检的财政和人事,都由市一级负责。

新部门机构设置有何特点?
均为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4□现场
四中院接首案
昨天下午,四中院的工作人员正在接待前来申请立案的当事人。

京华时报记者潘之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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