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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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部、⽔利部关于印发⽔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号:⼈薪发[1994]27号
颁布⽇期:1994-05-21
执⾏⽇期:1994-05-2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资制度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1993〕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1994年5⽉21⽇
⽔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作⼈员
⼯资制度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资制度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利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实施范围
这次⽔利事业单位⼯资制度改⾰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九九三年九⽉三⼗⽇在册的正式职⼯:
(⼀)江河湖泊⽔系流域事业管理单位;
(⼆)⽔库、灌区、河道、堤防、涵闸等⽔利⼯程管理事业单位;
(三)⼩⽔电、机电排灌、供⽔、基层⽔利⽔⼟保持以及⽔利⽔电⼯程施⼯事业单位等。
⼆、新⼯资制度的内容和构成
⽔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管理⼈员分别实⾏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资制、职员职务等级⼯资制。
技术⼯⼈和普通⼯⼈分别实⾏技术等级⼯资制、等级⼯资制。
⽔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
职务(技术)等级⼯资为⼯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作⼈员能⼒、责任、贡献、劳
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资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作⼈员岗位⼯作特点、实际⼯作的数量、质量差别。
在各单位⼯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
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收⾃⽀单位,这次套改时,活的部分按40%的⽐例⼊轨,以后根据效益变动情况相应进⾏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资
(⼀)⽔利事业单位⼯程技术⼈员执⾏⼯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资标准(见附表⼀)。
其他各类专业技术⼈员分别执⾏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职务等级⼯资标准。
(⼆)⽔利事业单位⾏政管理⼈员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实⾏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资制度,执⾏职员职务等级⼯资标准(见附表⼆)。
(三)⽔利事业单位中的党务⼯作⼈员及⼯会、共青团等⼯作⼈员参照同级⾏政管理⼈员⼯资标准执⾏。
(四)⽔利事业单位中的技术⼯⼈按照⾼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资标准和⾼级⼯、中级⼯、初级⼯三个技术等级⼯资标准执⾏;普通⼯⼈执⾏普通⼯⼈等级⼯资标准(见附表三)。
(五)⽔利事业单位中的野外地质勘探队职⼯,原执⾏野外地质勘探队⼯资标准的,仍按野外地质勘探队⼯资标准执⾏。
四、津贴
(⼀)津贴是⽔利事业单位⼯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
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情况为基础,与⽔利事业单位各类⼈员的⼯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
得,不能平均发放。
(⼆)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例实⾏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单位⾃主分配。
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
档次、标准及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长期在远离城镇野外⼀线从事⽔⽂⽔资源勘探、⽔⼟保持勘测(不含已执⾏地质勘探队⼯资标准的职⼯)、⽔利⽔电⼯程施⼯和⾎吸⾍疫区长年直接接触疫⽔的⽔利职⼯,其津贴部分可在国家
规定⽐例基础上适当⾼⼀些,⾼出幅度按⼯资构成的8%掌握。
(三)⽔利事业单位,根据其⼯作特点,主要设⽴⽔利技术岗位津贴、防汛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标管理津贴和技术⼯⼈岗位津贴、普通⼯⼈作业津贴等津贴项⽬。
1.⽔利技术岗位津贴。
适⽤于⽔利事业单位中从事⽔⽂监测、⽔资源保护、⽔⼟整治、⽔利设施监测和维护等专业技术⼈员。
津贴标准可根据技术⼈员责任⼤⼩、职务⾼低、劳动数量质量、
劳动强度等设若⼲档次。
津贴的发放要与技术⼈员责任⼤⼩、⼯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挂钩,按实际天数计发。
2.防汛津贴。
适⽤于参加防汛抢险、⽔情测报、防汛指挥和防汛后勤保障等⼯作的职⼯。
津贴标准,根据⼯作⼈员责任⼤⼩、劳动强度、危险强度拉开档次,其中,防汛⼀线⼈员(指直接参
加防汛抢险和⽔情测报⼈员)津贴标准要⽐⼆线⼈员(指从事防汛指挥及后勤保障⼈员)适当⾼⼀些。
⼯作⼈员根据实际出勤天数领取津贴。
3.领导职务津贴。
⽔利专业技术⼈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低和所负责任的⼤⼩确定。
其中,⽔利事业单位中的主要领导津贴标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
上级⽔利主管部门确定。
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取消。
在集中主要精⼒做好领导岗位⼯作的前提下,对兼做专业技术⼯作的,在领取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从事技术⼯作的
实际⼯作量发给相应的技术职务津贴。
4.岗位⽬标管理津贴。
适⽤于⽔利事业单位⾏政管理⼈员,其标准根据岗位⽬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并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员津贴⽔平⼤体平衡。
5.技术⼯⼈岗位津贴。
依据技术⼯⼈实际⼯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平、岗位差别予以确定。
6.普通⼯⼈作业津贴。
依据普通⼯⼈实际⼯作的数量、⼯作表现予以确定。
(四)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单位⾃有收⼊发放的带有奖⾦性质的其他项⽬)在四个⽉平均基本⼯资以内的部分要予以取消。
超过四个⽉平均基本⼯资的部分,由单
位统⼀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
(五)上述津贴建⽴后,国家为特殊⾏业、岗位建⽴的津贴仍予保留。
五、奖励制度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员继续实⾏政府特殊津贴。
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对做出重⼤贡献的⽔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给予不同程序的⼀次性重奖。
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三)从⼀九九四年起,⽔利事业单位的⼯作⼈员考核合格的,年终发给⼀次性奖⾦,奖⾦数额相当本⼈当年⼗⼆⽉份的⽉⼯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制度
(⼀)正常升级
⽔利事业单位⼯作⼈员,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正常升级增资制度。
考核⼯作按国家统⼀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特点组织实施,凡正常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员,可以
在本⼈现职务⼯资档次基础上,晋升⼀个职务⼯资档次。
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
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
升⽐例⼀般控制在单位总⼈数的3%以内。
考核升级增加的⼯资,从下⼀年度的⼀⽉起发给。
考核晋升⼯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事部门审核批准。
⾃收⾃⽀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
法,经批准,在国家规定的⼯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例内,⾃主安排职⼯升级。
(⼆)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资
⽔利事业单位⼯作⼈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资。
原⼯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资标准最低档的,进⼊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资
标准最低档;原⼯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资标准以内,就近就⾼进⼊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资档次。
⼯资从任命或聘任的下⽉起计发。
七、新参加⼯作⼈员的⼯资待遇
(⼀)新参加⼯作的取得博⼠和硕⼠学位的毕业⽣不实⾏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初期⼯资。
其他各类学校毕业⽣均实⾏⼀年的见习期,并执⾏见习期⼯资。
见习期⼯资和初期⼯资标准按国
家统⼀规定执⾏。
(⼆)各类毕业⽣见习期⼯资或初期⼯资执⾏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资。
具体⼯资标准按国家统⼀规定执⾏。
(三)到边远、艰苦地区⼯作的各类学校毕业⽣,可以提前定级,定级⼯资标准可⾼于同类⼈员1-2档。
具体实施按当地⼈民政府的规定执⾏。
(四)新参加⼯作的⼯⼈仍实⾏学徒期、熟练期制度。
学徒期、熟练期的⼯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资待遇,按所在省、⾃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
⼋、⼯资管理体制
(⼀)全额拨款的⽔利事业单位,⼯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奖⾦,由国家财政预算列⽀。
差额拨款和⾃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可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资总额包⼲管理,增⼈不增⼯资总额,减⼈不减⼯资总额。
在提⾼⽤⼈效益的基础上,编制内结余的⼯资总额,由单位⾃主安排使
⽤,改善单位内部关系。
实⾏⼯资总额包⼲,要保持国家规定的⼯资制度和⼯资标准相对完整,不得使⽤包⼲结余⼯资总额改变国家规定的⼯资制度和⼯资标准。
(三)⾃收⾃⽀的⽔利⼯程管理单位和⽣产性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实⾏⼯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条件的单位可执⾏企业的⼯资制度。
九、⼯资制度改⾰的实施
(⼀)⽔利事业单位由现⾏⼯资制度向新⼯资制度过渡的具体套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实施办法》的统⼀规定执⾏。
(⼆)专业技术⼈员在国家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套改。
只有资格⽽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资挂钩。
(三)对1985年⼯资制度改⾰以来,按照国家规定,经省⼈民政府或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奖励升级的⼈员,可适当⾼定职务⼯资档次。
对表现差、不能履⾏本职职责,或不能坚
持正常⼯作的⼈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资档次。
(四)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政职务的⼈员,职务⼯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资较⾼⼀种确定。
(五)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其⼯资套改,按⼈薪发〔1994〕3号⽂件有关精神执⾏。
(六)在县以下基层单位⼯作的⽔利科技⼈员,继续按国发〔1983〕74号和国办发〔1983〕40号⽂件规定执⾏。
这次⼯资制度改⾰后,可在新的职务⼯资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级
⼯资,在基层⼯作已满⼋年后予以固定。
(七)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情况下⼯资⽀付及⼯资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利事业单位离退休⼈员的待遇及这次⼯资改⾰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件并参照所在地省⼀级⼈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
⼗、组织领导
这次⽔利事业单位⼯资制度改⾰,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统⼀领导。
⽔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利事业单位实⾏新的⼯资制度,是对现⾏⼯资制度的重⼤改⾰,各级⽔利主管部门、⼈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执⾏国家政策,保证⽔利事业单位的⼯资制
度改⾰⼯作顺利进⾏。
⼯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资标准表附表⼀:单位:元/⽉(接下表)─────┬────────────────────┬┬────────│职务⼯资标准││津贴部分职务等级├──┬──┬──┬──┬──┬──┬──┤├────────│⼀│⼆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4.05.2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