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休假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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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休假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学校休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二)公平公正:对师生员工的休假申请进行公平公正的审批;
(三)合理利用:合理分配和利用休假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障安全:确保师生员工在休假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休假种类
第四条学校休假分为法定节假日、周末休息、调休、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等。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执行。

第六条周末休息: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周末休息两天。

第七条调休:因工作需要,学校可对法定节假日、周末休息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应提前公布。

第八条事假: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九条病假: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治疗,需提供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条婚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可享受婚假。

第十一条丧假:因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

第十二条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

第十三条陪产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

第十四条护理假:因直系亲属病重需要照顾,可享受护理假。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休假申请:
(一)师生员工休假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请假事由需真实、明确;
(三)请假时间需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休假审批:
(一)单位负责人对休假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二)学校行政部门对休假申请进行审批;
(三)请假批准后,师生员工需按时到岗。

第四章休假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行政部门负责全校休假管理工作,包括休假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休假管理工作,包括休假申请的审核、审批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对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休假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休假或未按时到岗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事假:一次未按时到岗,扣除当月工资的10%;连续两次未按时到岗,扣除当月工资的20%;
(二)病假:一次未按时到岗,扣除当月工资的5%;连续两次未按时到岗,扣除当月工资的10%;
(三)其他休假:一次未按时到岗,扣除当月工资的5%;连续两次未按时到岗,扣除当月工资的1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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