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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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2〕000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2〕000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
【处罚日期】2022.04.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唐山市
【处罚对象】樊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05 16:05:06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芦公(刑)行罚决字〔2022〕0003号
被处罚人樊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场部xx区xx路xx区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芦台场部xx区xx路xx区xx号。
现查明:2021年07月17日23时许,樊xx在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xxxx楼建筑工地盗窃13块保温板,价值共计175.5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樊xx的陈述和申辩、监控录像、张x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樊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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