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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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
060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60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
【处罚日期】2021.09.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
【处罚对象】刘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48
冀州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607号
被处罚人刘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1年5月27日凌晨0点左右,刘x来到长安路与迎宾大街交叉口处,冯xx 与其搭讪,并将其领进长安路无名门市内,在该无名门市内冯xx与刘x商量好嫖娼的价格,卖淫女田xx将刘x带进房间,与田xx发生性关系后,刘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田xx300元钱。
以上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刘x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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