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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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

从所包含的内容来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补充医疗保险,其“补充”是相对于“基本”而言,是指在国家和社会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对某一部分社会成员起补充作用的各种医疗保险措施的综合制度。

它包括: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后,再交费投保其他性质的医疗保险;企业或行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又为本部门员工建立的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对儿童、流动人口等未被基本医疗保险涵盖的特殊群体所实行的医疗保险形式等。

狭义的补充医疗保险指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参加的一种辅助医疗保险,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实质上是一种用人单位的优惠照顾性政策,它为部门员工谋取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各种医疗条件和医疗待遇,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职工福利基金或税后利润。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不可或缺。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和实施,以国家或政府为最终责任主体,强调并体现公平原则,保障水平受到较大限制,一般只提供基本水平保障。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提高,各种医疗服务需求明显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已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

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正是从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充的角度出发,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来满足不同群体的医疗需求,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特征
1.自愿性这是区别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特征,根据参保人与保险机构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保险关系。

自愿保险形式具有3方面的特点:①参保与否,完全根据参保人的意愿来决定,而不是按照法律和条例强行规定和强制执行。

②保险责任有明确的限期,是按照合同规定产生,如果合同规定期已
满,参保人未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责任宣告终止。

③参保人可以自动退保,保险机构按照规定退还部分保险费。

2.补充性这是补充医疗保险的最基本特征。

在整个医疗保险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永远是主体,补充医疗保险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且随基本医疗保险的变化而改变。

对基本医疗保险而言,补充医疗保险是分流风险的渠道;对部门而言,是鼓励员工、提高效率的激励措施。

现行的补充医疗保险只能对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起到补充的作用,绝不能替代基本医疗保险。

3.客观性补充医疗保险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分配特点、人口年龄结构特点、疾病谱、居民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的开展情况等来综合制订实施方案,特别是要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好。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发展补充医疗保障体系的前提,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不能脱离当地的实际情况。

4.针对性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要针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空白点、难点,如针对重症慢性病患者的门诊费用过多,实施重症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补助;针对超过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的患者,建立大病医疗补助;对于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营单位则可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其保险对象与保险险种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5.动态性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基本医疗”的界定会发生改变,与其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范围和内容也要随之发生改变,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提供多层次的医疗保障。

6.多样性参保者对补充医疗保险作用期望的多样性,决定了需要多样化的补充医疗保险来实现其补充功能。

尤其是在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阶段,为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需要建立功能不同、相互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鼓励多种模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并存,而不要急于肯定或否定某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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