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财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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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产财物管理制度
学校财产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产财物管理,加强财产财物保护,确保
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教育教学所需的物品、设备
和财务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财产财物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学校财物管理的目标是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有效保
护和完善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资产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学校的财务资
产和固定资产。
第六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并公布资产清单,明确
列出各项财务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数量、使用状态和所属部门。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随时了解资产的
流动情况和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资产调拨和处置。
同时,根据
实际需要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资产的科学调配和有效利用。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备案制度,对于入库的物品、设备和资金进行定期盘点和验收记录,及时发现差异并核实。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保险制度,对重要的固定资产、设备和财务资产进行保险,并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学校负责人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使用的物品和设备进行合理规划和调配,确保使用的公平和高效。
第十一条学校财产财物的领用使用应按照职责和需要进行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领用使用,同时需要签订借用协议,并按照规定的规程使用和保管财产。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财产财物的使用和保护的意识。
同时,建立交接制度,对离校人员的财物进行清点和验收,确保学校财产的完好交接。
第十三条学校财物的使用应满足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使用时间和场所,不得私自调换和挪用。
第十四条学校财物的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维护,防止因使用不当或漫不经心造成财物的损坏和财务损失。
同时,应
定期进行财物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财物故障和损坏。
第四章保管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产财物的入库、出库制度,对入库和出库的财物进行记录和登记,并进行定期盘点。
第十六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存储仓库或专用库房,对财务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和管理,并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财务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借用和归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做好相应的安保工作。
借用期限过后,应及时归还,并经过核验。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物保管责任制,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财物保管责任制的考核机制,对保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财物保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保管技能,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好。
第五章盗窃、损毁、灭失和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如发现学校财产被盗窃、损毁、灭失等情况,保管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如有学校教职员工或学生违规使用、挪用、私自调换、私自处置学校财产财物的情况,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产财物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财物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产财物管理的考核机制,对各部门、教职员工的财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和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