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工作量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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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工作量考核细则(总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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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教职工工作量考核细则
(包括专任教师及非教学人员)
专任教师工作量考核细则
课时计分以56人为标准班级计算。
学生人数超过56人的班级,每超过1人,课时分相应增加个百分点,少于56人的按标准班级计算。
工作量(分)=(周课时数+周教案数)×月周数×{1+(实际学生数—56)×%}
(注:1、周教案数超过周课时数的,按周课时数记;2、跨年级任课的,课时数按实际课时数的倍计分;3、体育教师每天的早操、课间操按半个课时计算,【按实际参加次数计算】;4、既任课又兼干事的,工作量按课任工作量再加半个干事的工作量计算;5、学校特长班辅导教师每月按课时数计入工作量;6、临时参加学校各项管理的任课教师,按时间折算为课时,计入当月工作量。
)旷课一节课扣3分,扣分累计,从工作量津贴分值中扣除。
本月旷课累计超过5节以上者,扣除本月工作量津贴50%;本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5节以上者,扣除本学期工作量津贴。
查课人员发现空课,要及时找其他教师代课,并每节课奖代课教师3分,罚缺课教师3分。
校本教材的编写记入课时数,每编写一节符合学校要求的校本教材记2分。
非教学人员工作量考核细则
非教学人员工作量按全体专任教师平均工作量的80%计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