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相邻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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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
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
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相邻人不得危
及相邻人的房屋安全,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行及正常的排水、排污等。

3.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不能违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习惯。

例如,在农村,对于依习惯形成的通道不得随意堵塞或改变其走向;在城市,尤其是居住小区,应按照规
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搭建临建或堆放物品影响他人通行、安全或环境。

4.在解决相邻权纠纷时,应注意正确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采取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制裁方式;对于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情况下,应分清纠纷的性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

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时,也应同时解决民事纠纷。

在相邻权纠纷的解决中,应当注意正确适用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对于因相邻权纠纷提起诉
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相邻权受到侵害时起算。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意义 减少纷争,促进安活 (二)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 民事司法原则: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无习惯
依法理 (四)损失合理赔偿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二、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 1、通行关系:邻地通行、历史通道 2、使用关系:临时占用、长期使用 三、相邻地界关系 1、土地分界 2、越界建筑物 3、越界竹木根枝 4、越界果实: 果实属于果木所有权人所有,但果实自落邻地的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
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 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讲,又称 为相邻权,从义务角度讲,又称相邻义务。 2、意义: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 人行使其权利的扩张或限制,不属于独立的物权, 这种限制既不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又给予了相邻他方必要的方便,有利于增进物的 利用效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归邻地人所有
四、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
1、通风、采光:保持适当距离,相互不得妨碍 2、历史通道、必要通道 3、建筑物共用墙、门等 五、相邻环保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 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相邻防险关系:潜在危险和现实危险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
二、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具有如下特点: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 客体:互相给予的便利(包括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 核心是相互给予必要方便 4.相邻关系的产生有法定性。 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事实而发生

房屋相邻墙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相邻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房屋相邻墙的法律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相邻墙是指相邻两户房屋之间,由双方共同使用的墙体。

由于相邻墙的特殊性,涉及到相邻关系、物权法、建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相邻墙的法律规定、相邻权的界定、相邻墙的使用及维护、相邻墙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相邻墙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相邻墙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相邻权: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在行使物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合理便利和相互尊重的权利。

(2)相邻墙的权属:相邻墙属于共有财产,由相邻各方共同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相邻墙的使用: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相互协商解决使用相邻墙的问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相邻墙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相邻建筑物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建筑物的使用限制:相邻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相邻墙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房地产权利人在行使房地产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2)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人在行使房地产权利时,有权要求相邻方给予合理便利。

三、相邻权的界定1. 相邻权的主体相邻权的主体包括相邻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占有人等。

2. 相邻权的客体相邻权的客体包括相邻墙、相邻土地、相邻空间等。

3. 相邻权的内容相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使用权:相邻各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相邻墙、土地、空间等。

(2)收益权:相邻各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享有相邻墙、土地、空间等带来的收益。

(3)处分权:相邻各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处分相邻墙、土地、空间等。

四、相邻墙的使用及维护1. 相邻墙的使用相邻墙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相互协商解决使用相邻墙的问题。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亮点:明确保护“阳光权”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内容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权。

相邻权体现了对其他所有人、占有人的限制。

有时相邻的各方都有相邻权,如甲乙的房屋互相滴水,给对方造成损害,双方就都可以主张相邻权。

相邻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注意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义务。

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

如在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损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控制废水、废气、噪声等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掘地基时,要避免邻地及建筑物发生动摇。

三)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不动产接壤或在利用上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

如XXX、XXX、XXX是某山区的农民,XXX耕作的土地在山头、XXX耕作的土地在山腰,XXX耕作的土地在山脚。

XXX堵住了自然流水,使XXX的稻田缺水,XXX可否主张相邻权?XXX耕种的土地虽然与XXX耕种的土地不相接,但是二者发生相邻关系。

XXX可以主张相邻权。

2、相邻权是自己权利的扩展,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

如XXX盖房3米高,XXX为了压住XXX,盖房3.2米高。

XXX屋顶的雨水,直接冲刷在XXX的土墙上,XXX能够主张相邻权。

XXX的相邻权是其衡宇所有权的扩展,是对XXX所有权的限制。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准绳288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但如这种使用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或者范围,即超出了被使用的邻地权利人能够容忍的范围,则应进行赔偿。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之欧阳治创编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之欧阳治创编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2016-01-19 徐忠兴 ilawyer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102条。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第九条。

【指导案例】1.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5日判决)裁判要旨: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2.唐家璋诉郭勇志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8〕沙法民初字第1129号)裁判要旨:共用同一排污管道的异产毗连房屋业主,因管道堵塞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确定堵塞物来源的.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全部业主平均分担责任。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黄星煌、沈红梅诉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0695号)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中的权利类型采用了列举形式加以设定,尚无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等新类型权利。

但在特定的环境中,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对相邻关系中特定主体的视觉卫生权构成侵害的,侵权之物权主体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处理相邻权纠纷关系,应遵循三项法定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相邻权是各位业主都会享有的权利,相邻部分,任何职员不得随意动用,在现实生活中。

存在着一些业主,为了一己私利,侵犯他人相邻权的情形,针对此种现象,权益受到侵权的业主,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的规定,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一、相邻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因此,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财产权利的限制。

二、相邻权的典型特征(1)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

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

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

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

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

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

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房子是每个人生存还有生活的地方,房屋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近几年房地产价格直线上升。

那么,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是怎么一回事情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房地产法里的相邻关系一处房地产的存在,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然无可避免地与相邻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此类关系或限制该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或促进其权利的行使,法律上将这种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相邻关系。

就房地产相邻关系的定义而言,法学界意见比较统一,但表述互不一致,如史尚宽认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李由义则把相邻关系等同于相邻权,认为它是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的限制,以便于正确处理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上只是对相邻关系进行了简单表述,而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也未对其进行下定义,因此就其定义学术界并没有同一的表述,一般就内涵而言,学界将其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知,相邻关系首先主体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因为房地产相邻关系中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若只存在一个权利人,显然无法发生相邻法律关系,如一个人两套房屋相邻,其房屋之间自然无法发生法律上的相邻关系。

其次,相邻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相邻的两处房地产,“相邻关系”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相邻的特性,不毗邻的两处房地产,自然无法发生相邻关系。

再次,相邻关系的内容是复杂多样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法律关系,虽然其主体、客体有一定的限制,但相邻房地产权利人间的法律关系却涉及各个方面,又因为有毗邻关系,因而单靠法律法规来调节也最为困难。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指两个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因为相邻的使用而产生的纠纷。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相邻关系纠纷成为越来越突出的问题。

本文将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的原因、解决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人口密集地区的扩张,导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方式发生变化,比如新增的商业综合体可能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影响。

其次,不动产所有人之间对相邻权的认知存在差异,导致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矛盾。

最后,城市规划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到位也是导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

针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要加强社会教育,提高不动产所有人的法律意识和相邻权意识,避免因为相邻权的不当行使而引发纠纷。

其次,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邻关系的监管,及时化解潜在的纠纷。

同时,建立健全的仲裁机制和调解机构,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相邻关系纠纷,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解决。

同时,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进行裁决,保护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一种常见但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相邻关系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因为相邻关系而引发纠纷。

除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规范行为外,政府、社会组织等都应当加强管理,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相邻关系的和谐不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距离是多少

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距离是多少

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距离是多少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距离是多少,关于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距离是多少这个问题,如果你想知道,请跟着小编一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律伴网小编的步伐一起往下看吧。

常见的房地产相邻权我国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这是我国立法关于房地产相邻关系和相邻权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各类房地产相邻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随后,1988年1月26日了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103条对各类相邻关系问题相应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

此外,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对此也有所规定,如1982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13、20、42、44条以及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我国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房地产相邻权:一是相邻土地关系中的相邻权,如邻地通行权、临时施工占用邻地权、铺设管线通过邻地权等;二是相邻房屋关系中的相邻权,如相邻共墙=城市异产毗连关系中的权利;三是相邻水流关系中的相邻权,如相邻用水、截水、排水、流水、滴水关系中的权利;四是相邻环保、防险关系中的相邻权,如相邻排放“三废”及其他污染物、噪音、恶气等关系中的权利。

后两个方面相邻权裨上是前两个方面相邻权的特殊形态。

此外,有些房地产相邻权可能同时涉及到土地、房屋、水流、环保中两个以上方面,这里就不一一详述。

下面就几类常见的房地产相邻权进行分析:(一)通行、通道相邻权对此除《民法通则》第83条有原则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最高法院意见)第100条进一步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距离是多少

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距离是多少

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距离是多少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距离是多少,关于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距离是多少这个问题,如果你想知道,请跟着小编一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律伴网小编的步伐一起往下看吧。

常见的房地产相邻权我国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这是我国立法关于房地产相邻关系和相邻权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各类房地产相邻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随后,1988年1月26日了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103条对各类相邻关系问题相应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

此外,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对此也有所规定,如1982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13、20、42、44条以及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我国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房地产相邻权:一是相邻土地关系中的相邻权,如邻地通行权、临时施工占用邻地权、铺设管线通过邻地权等;二是相邻房屋关系中的相邻权,如相邻共墙=城市异产毗连关系中的权利;三是相邻水流关系中的相邻权,如相邻用水、截水、排水、流水、滴水关系中的权利;四是相邻环保、防险关系中的相邻权,如相邻排放“三废”及其他污染物、噪音、恶气等关系中的权利。

后两个方面相邻权裨上是前两个方面相邻权的特殊形态。

此外,有些房地产相邻权可能同时涉及到土地、房屋、水流、环保中两个以上方面,这里就不一一详述。

下面就几类常见的房地产相邻权进行分析:(一)通行、通道相邻权对此除《民法通则》第83条有原则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最高法院意见)第100条进一步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相邻权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相邻权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相邻权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1、《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
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
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2、《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
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
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
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是指在同一地区的住宅、商业或公共建筑之间的相互影响。

为了维护相邻关系的和谐和公平,法律规定了相邻关系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相邻关系法律规定。

首先,噪音是相邻关系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法律通常规定了各种噪音的限制。

例如,夜间时段禁止超过一定分贝的噪音,以保证周围居民的休息。

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规定,邻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其次,邻居之间的隐私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在没有邻居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窥探他人的私人生活。

这意味着,没有得到邻居的允许,不能在没有遮挡物的情况下观看他们的住宅内部或私人活动。

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民事责任。

此外,房屋周围的彼此间室外空间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

例如,一些地方法规规定不能在狭小且共同使用的道路上停放车辆,以确保通行的便利。

此外,一些规定还可以限制居民修建阻挡光线的建筑物,以保障周围房屋的采光。

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专门保护邻里关系的相互尊重。

例如,一些法律规定了播放音乐或电视的时间限制,以确保不会干扰到相邻居民。

此外,大多数地方还有规定禁止在公共地方上踩踏花草,破坏公共设施,或是在街上丢弃垃圾。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持社区的整洁和安宁。

最后,对于一些商业活动或建筑工程,法律也规定了相邻关系的一些具体规范。

例如,建筑工程必须遵守一定的安全标准,确保周围住户的安全。

商业活动不能对周围环境造成过多的噪音或污染。

总之,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社区内的和谐和共同利益的平衡。

这些规定涉及噪音、隐私、室外空间使用、相互尊重和商业活动等多个方面。

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相邻关系,同时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因此,居民和商家应该了解和遵循这些规定,以免引发纠纷或法律责任。

相邻权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

相邻权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

相邻权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相邻权含义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者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有权要求其相邻方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时,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二、相邻权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处理对策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和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的相邻纠纷案件也在变化中不断增多,过去的“相邻”大多是“平面”的,而如今逐渐变化为“立体”的相邻。

过去城乡常见的因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纠纷案件逐渐变化为因野蛮装修、废气、噪声、粉尘损害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相邻纠纷案件的特点笔者经过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通过对相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如下五个特点:一是案件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大部分还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纠纷易激发矛盾,甚至引发争斗。

二是案件标的都是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截水的使用权引发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因野蛮装修、废气、噪声、粉尘给相邻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引起纠纷。

而不动产具有永久性,法院如果以判决确定或改变相邻关系的法律状态,因此也具有永久性。

三是案件标的额不大,但由于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一个空间,时常因日常生产、生活相处不好、不和睦而引发相邻纠纷,甚至方寸之地引发大争端,因而往往积怨较深,出于斗气,引起诉讼。

四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野蛮、粗鲁、自私或不拘小节,不能理解对方或存在挤压、欺负、侵占对方的主观过错。

五是案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

主要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如邻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会有不利影响,修建坟场争夺风水宝地等。

民法总则关于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关于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怎样的?

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怎样的?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是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生活中,对于邻里之间来说,绕不开的就是关于不动产的分配。

当发生类似的矛盾时,学会正确的处理方法往往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而民法总则中对于相邻关系的界定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在民法总则关于相邻关系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吧,大家了解下。

一、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概述1、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是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99条“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中小区违建是否侵犯相邻权

民法典中小区违建是否侵犯相邻权

民法典中⼩区违建是否侵犯相邻权在现实⽣活中,有些住宅⼩区的住房会对房屋进⾏加建或者扩建,⽽加建扩建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如果未经审批加建扩建的,就属于违建,那么民法典中⼩区违建是不是侵犯相邻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区违建是否侵犯相邻权民法典规定,住宅⼩区进⾏违建,损害了相邻不动产权利⼈利益的,就会构成侵犯相邻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百九⼗条【⽤⽔、排⽔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应当为相邻权利⼈⽤⽔、排⽔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然流⽔的利⽤,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之间合理分配。

对⾃然流⽔的排放,应当尊重⾃然流向。

第⼆百九⼗⼀条【通⾏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对相邻权利⼈因通⾏等必须利⽤其⼟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百九⼗⼆条【相邻⼟地的利⽤】不动产权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管、暖⽓和燃⽓管线等必须利⽤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百九⼗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第⼆百九⼗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邻不动产权利⼈享有相邻权的,如果⼩区进⾏违建,损害了相邻不动产权利⼈利益的,就会构成侵犯相邻权,被侵权⼈可以要求对⽅停⽌侵权⾏为。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第289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第289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第289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规定的解读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条文释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律适用原则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至关重要。

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法律、法规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类型,作出原则性规定,很难加以穷尽。

一些域外立法把习惯作为解释契约的依据,为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提供了借鉴。

如《法国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有歧义的文字依契约订立地的习惯解释之。

”该法第1160条还规定:“习惯上的条款,虽未载明于契约,解释时应用以补充之。

”《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

”“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此前我国的一些民事单行立法明确规定了习惯为民法法源,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海商法》等。

《民法总则》参考国外立法例,总结我国近三十年民事立法经验,在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条也作为《民法典》第10条予以保留,从而把法律、习惯明确为民法的法源。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沿用《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把处理相邻关系所适用的依据单列一条,明确了有法依法,无法依“当地习惯”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关于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条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地方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处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相邻权的基本内容包含哪些

相邻权的基本内容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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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相邻权是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便宜而对相邻不动产为使用或限制的权利。

其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相邻不动产为特定使用的权利。

即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宜有必需或必要时,在相邻不动产上所为的特定使用,如邻地通行、铺设管道等,其中包括在此基础上依约定等方式形成的地役权内容,主要体现在积极地役权方面,在这两大法系其内涵是一样的,即“供役地人必须允许在其土地上为特定行为,如通行、取水等。

”二是限制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亦即当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造成对邻人的妨害(包括危险)时,其邻人有权予以排除。

“免受相邻不动产的妨害”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

两大法系中的消极地役权也是该权利的体现,即“拥有供役地的那些人,被禁止在他的土地上的为一些合法的行为,因为这将会影响需役地。

”例如在“普通法的早期,土地所有者对光线、空气和视野所享有的权利是不能被相邻土地的建物妨的”。

相邻权是从属于相邻土地的一种权利,事实状态的存在决定了权利的归属。

相邻权的主体以不动产使用者为限,不限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

因为相邻关系是为调整土地或建物利用关系所设定的,所有不动产使用者都自然是相邻关系的主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典权人、租赁人等。

在英美法系“私的妨害”中,提起诉讼的主体也不局限于不动产所有权人,“承租人也有这种利益,而且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根据他们享有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实际利益也可提起诉讼。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而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又可依法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故在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建物吸收土地使用权的制度。

提到建物,当然就会推断房主拥有土地使用权。

故将建物和土地分开,而不采土地吸收房屋的古罗马法规则更符合我国现实。

房屋相邻权的距离标准是多少

房屋相邻权的距离标准是多少

房屋相邻权的距离标准是多少⼤家知道⾃⼰的房屋和邻居家的房屋是有⼀定的牵连性的吗?这种牵连性就表现为房屋相邻权。

领居之间就应该要保证对⽅享有基本的过路权和采光权等等。

房屋相邻权的距离是多少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

房屋相邻权的距离标准是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相邻权的距离。

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风、采光等⽅⾯的相邻关系。

(⼀)通⾏、通道相邻权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下⽂简称最⾼法院意见)第100条进⼀步规定:“⼀⽅必须在相邻⼀⽅使⽤的⼟地上通⾏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所有或者使⽤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或使⽤权⼈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产⽣活,他⼈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关于相邻通⾏权,应注意两点:(1)相邻通⾏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

也就是说,只有在相邻⼀⽅的⼟地或房屋由于⾃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处于相邻他⽅所有或使⽤的⼟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地或房屋就不能通⾏的情况下,相邻⽅才能主张其⾏使相邻权。

如果除经由该⼟地或房屋通⾏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则相邻⽅⼀般⽆权主张“通⾏权”。

(2)主张相邻通⾏权的⼀⽅应当选择给相邻他⽅造成损失最⼩的通⾏路线、通⾏⽅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关于相邻通道问题,应当注意: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必经通道,除政府部门统⼀规划外,房地产所有⼈或占有、使⽤⼈不得以⾃⼰享有所有权或占有、使⽤权为由⽽予以堵塞或独占,妨碍相邻他⽅的⽣产、⽣活。

但是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也可以另开通道。

对所谓“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应当根据主张相邻权⼈的使⽤该通道的时间长短,有⽆可供替代的其他通道以及该通道对使⽤⼈⽣产、⽣活便利的影响等,结合相邻关系的实际情况加以认定。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存在的地理位置上的关系。

在法律上,相邻关系通常涉及到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1. 邻近权:指在相互接壤的土地或建筑物之间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例如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权利和义务等。

2. 邻避权:指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优先权,即要求邻近的人或物在其行为中考虑到自身利益或责任的一种权利。

3. 邻接关系: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的物理接触和关系,包括相邻地段在使用上的限制和约束。

4. 邻居关系:指相邻地方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等。

5. 财产权:指对土地或建筑物的权利,从而享有其收益和利益。

总之,相邻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法律概念,往往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如地理位置、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环境保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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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相邻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涉及相邻权的主要有以下法律和法规:
1、《消防法》
2、《物权法》
3、《民法通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民法通则》
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
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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