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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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管[2013]1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管[2013]1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管〔2013〕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外立面和景观控制,规范建筑外立面装修活动,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外立面和景观控制,规范建筑外立面装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立面的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外立面装修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含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材质进行更新及改造。

第三条建筑外立面装修应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外立面装修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材质、色彩而对建筑外墙进行的维修、洗刷、翻新、加固、防水等行为不需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珠规建建〔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建〔2015〕31号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管中心、市造价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各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7月1日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珠规建房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房规〔2018〕3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6月29日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预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整个项目鸟瞰图;(三)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原件;(四)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开发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证明书原件,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销售价格表并加盖公章;(七)合同目录并加盖公章;(八)(1)项目合同分栋表(该项目部分办理预售且使用不同套监管帐号的,或与同一施工方签定两本以上合同,填此表);(2)各种需拨付款的印有印花税章的合同原件;(3)合同需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开发公司公章);(4)施工方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其签名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珠规建质[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79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管理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为使其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利用专业施工企业的技术力量,由市建筑安全协会发起成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专业委员会,实行专业化管理。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ZBGS-2010-005珠规建建〔2010 〕48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 年10 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珠建园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园规〔202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质量安全责任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0月26日珠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理、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保障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以委托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协助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2010-48号文)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2010-48号文)

ZBGS-2010-005珠规建建〔2010〕4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珠规建招[2010]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规建招〔2010〕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效率,规范项目中标后的管理,及时解决招标投标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反映。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效率,规范项目中标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一阶段通过技术、业绩、信誉标书评审确定了投标人得分,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采用合理低价评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首次有效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为五个以上的,应当将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二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的投标人数量按以下办法选取:(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3-9家的,全部直接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10-20家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21家及以上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五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5.03.31【实施日期】2015.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检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我市质量强市工作,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粤建电发〔2015〕8号)要求,针对渗、漏、裂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制定了《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3月31日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我市质量强市工作,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粤建电发〔2015〕8号)要求,针对渗、漏、裂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的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工程质量常见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执法检查,打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主要内容针对渗、漏、裂等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墙体、卫生间和涉及结构安全等重点部位,检查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质量问题的,对工程有关责任主体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检查时间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底。

四、检查安排(一)部署阶段(2015年3月15日前)。

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辖区质检站及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次专项执法工作内容,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召开动员会议,学习传达相关文件,加强组织,明确目标任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5.03.25
•【字号】珠规建质〔2015〕24号
•【施行日期】2015.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规建质〔2015〕24号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更好实施《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珠规建质〔2012〕152号),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企业应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

于4月30日前,将本企业及所属施工项目落实带班制度的情况,汇总至市、区安监站;市、区安监站在5月初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行动,并将此项内容作为日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

二、市、区安监站要加大对施工企业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情况的检查抽查力度,在每季度首月的20日前,将上一季度施工项目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汇
总至我局质安科,我局将对落实不到位的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3月25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法〔2016〕9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法〔2016〕9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30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珠规建验[2010]3号•【施行日期】201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验〔2010〕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规划分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施工图审图机构,市测绘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划实施,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

该办法自2010年12月18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珠规建质[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珠规建质〔2011〕69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建筑业企业,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办质函〔2011〕188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方案》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的检查方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办质函〔2011〕18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特制定此方案。

一、检查范围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围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效率水平。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市〔2019〕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20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厉打击围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重点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突出问题,以严实深细的作风,拿出过硬的措施,狠抓专项治理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珠规建质〔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40号各有关单位: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不少是设计因素引起的,这些质量常见问题既是建设部《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方案》的治理对象,又是我市工程质量强市工作重点。

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根据近几年工程设计和审图的实际情况,梳理了《建设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解决所列的具体问题。

1、对于正在设计的工程,应加强校审,避免所列问题重复出现。

2、对在建工程应逐一对照检查。

对未施工的工程部位存在附件所列问题的,应作设计变更并完善设计程序;对已施工的工程部位存在附件所列问题的应提出补救措施。

二、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公司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牵头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编制所列问题的审查办法和诚信扣分办法。

三、各施工、监理单位,对所列问题应加强会审,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设计单位提出。

四、各建设单位对解决附件所列问题而增加的费用应予列支。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附件所列问题的抽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5月4日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归纳了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常见问题,请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在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环节严格把关。

一、综合类(房建与市政、验收与备案)1、对地下室顶板、裙楼顶板、露台、下穿地道等外露结构面,缺施工阶段防晒、限载设计要求。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珠规建质[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60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做好“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切实做好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工地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全省第十次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全市2012年第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议的部署,通过集中开展全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全面提升防控火灾能力,实现全市建筑工地“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100%整改,杜绝群死群伤火灾,减少较大亡人火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局赖晓斌总工程师任组长,局质安科梁慈锦科长、市安监站周咏文站长任副组长,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任组员。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工地施工围挡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工地施工围挡

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监督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7〕178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通知》(珠规建质〔2018〕17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管理,提升建设工程工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使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成为城市美丽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围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工程现场施工围挡督查、检查行动,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围挡材质、结构和外观造型施工等重要环节的各项工作,淘汰使用彩钢板、钢围栏围挡,确保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我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围挡整治提升任务。

二、工作范围全市范围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三、工作内容及任务(一)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要求各责任主体方管理到位,责任到位,针对本次行动制定具体围挡施工措施及监理细则,并按所制定的方案及相关图集、图例标准规范、规定各司其职。

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围挡材质、围挡结构、外观造型的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将加大处罚的力度。

(二)各区、各单位要按照《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7〕178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通知》(珠规建质〔2018〕17号)要求,认真做好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工作,重点做好城市主要路段、重大活动及重点交通出入口涉及区域范围内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工作。

四、工作步骤(一)部署自查阶段。

即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再次通过微信或文件送达等方式,确保《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7〕178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通知》(珠规建质〔2018〕17号)文件送达全市范围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并要求本辖区所有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对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ZBGS-2010-005珠规建建〔2010 〕48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 年10 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珠府建[2002]30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建[2002]30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墙材生产经营企业,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决定从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我市墙体革新工作,按照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962号)以及国家墙改办等五部门《关于公布“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中城市各名单的通知》(墙办发[2000]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禁止使用时间1、自2002年9月1日起,市、香洲区所辖范围内(包括各类园区、保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2、斗门区、金湾区(包括各类园区、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以下称为建筑物),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但不得迟于2003年6月30日。

二、禁止使用范围1、建筑物零线以上的承重墙、非承重墙;2、所有的围墙。

对城市规划需要的风貌建筑、历史文物保护、军事等特殊的建筑物,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由建设、设计单位向市设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推荐使用产品1、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2、粉煤灰(碴)小型空心砌块;3、蒸压加气砼砌块;4、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及各类轻质板材;5、灰砂砖、废碴砖、页岩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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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5]24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03.25
【实施日期】201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的通知
(珠规建质〔2015〕24号)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更好实施《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珠规建质〔2012〕152号),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企业应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

于4月30日前,将本企业及所属施工项目落实带班制度的情况,汇总至市、区安监站;市、区安
监站在5月初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行动,并将此项内容作为日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

二、市、区安监站要加大对施工企业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情况的检查抽查力度,在每季度首月的20日前,将上一季度施工项目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汇总至我局质安科,我局将对落实不到位的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3月25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和我局《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珠规建质〔2012〕152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有效合格证书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建造师)。

第三条凡在我市承接项目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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