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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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解读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解读
1997年,环保部正式启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简称“创模”)活动。13载过去,一批社会文明昌盛、经济持续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的模范城市和城区应运而生。截至目前,已有71个城市和5个直辖市城区被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城区)的称号。
通过“创模”,中国的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蓝天、碧水、绿地、宁静、洁净”已成为模范城市的重要标志。
13年中,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经过4次修订,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体系修订稿,对模范城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后的创模指标体系从原来的30项加两项参考指标,调整为26项考核指标,从指标设置到考核要求都有较明显的调整,修订后的新指标更贴近群众身边环境问题,更注重“创模”的细胞工程和城乡一体化。
淡化GDP考核指标
调整指标:取消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以“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万元,西部城市85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指标替换。
专家解读:原来的指标体系仍未摆脱GDP 考核的影响,设置了“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等经济指标作为考核模范城市的条件,不但对地方政府产生了政策上的误导,也使一些环境好但经济欠发达地区失去了成为模范城市的资格。另一方面,这一指标原有的考核方式并未将经济指数与环境指标、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真正有机结合起来,未能最大程度客观评价创模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工作。
据此,经过专家多次研讨,就城市经济指标进行集中分析后,提出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评价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
标,淡化GDP色彩,关注社会民生,用更客观的指标评价社会和谐程度。
更加突出污染减排实效
调整指标:将原来指标中的第26项“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调整到3项基本条件之一,将是否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作为创模“一票否决”的前提条件。
专家解读:“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相当艰巨,创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减排这个中心任务来抓,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应当成为污染减排工作的排头兵,将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任务作为创模的否决性指标是必要的。与此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率先或超额完成国家和省(自治区)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并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创造性地开展机制、体制以及政策创新的城市,将优先考虑。
突出保障饮水环境安全
调整指标:加严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要求。将原指标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改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水质达标”。
专家解读:保障饮水安全是“创模”的重中之重。除要求为城区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外,还要求在全市域内采取措施,依法加强对全市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防止发生任何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凡饮用水源保护制度不全,措施不得力,在全国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突出问题并被通报的城市,一年内不能命名模范城市(或暂缓批准);已经命名的要限期整改;属于复查的,一年内不能通过复查。
强调统筹城乡和区域环境保护
调整指标:将“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城区内无劣Ⅴ类水体”改为“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全市域内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
标”。
专家解读:以前按照“十五”创模指标考核命名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主要指城区范围。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城市下辖的县、乡镇的一些工业企业(如化工),生产设备和环保治理设备比较落后,稳定达标比较难,存在着企业违法排污和环境安全隐患。再加上一些县、乡镇缺少污水处理厂,农业面源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等,对整个城市市域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尽管这些污染并未发生在城市城区内,城市郊区也并非之前的指标体系考核范围,但在整个城市市域内一旦发生环境问题,将严重影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声誉。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作为一个环保品牌,创模的范围就已经不仅仅限于城区。应该要求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政府统筹城乡和区域环境协调发展,强化全市域内的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水环境综合整治,将创模的要求扩大到全市域的流域,防止城区污染向乡镇转移,并增加跨界水质目标考核。考虑到地方现有监测基础条件,引入
分类考核的思路,分别对市辖区、市域、水质控制断面水质、其他水体水质提出考核要求。
保障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
调整指标:修订后的创模指标体系提高了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标准,将“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改为“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且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
专家解读: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应该是模范城市的重要标志。但是现在一些模范城市虽然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可以达到85%,但仍不能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就国际上而言也会影响模范城市的声誉。因此,此项指标在原有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考核要求,即:城区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
设水平
调整指标:1、将城市生活污水考核指标调整为“36个大城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并增加了具体考核要求。提高了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考核标准,在原有指标基础上,增加全国36个大城市(省会城市与计划单列市)污水收集与处理率达到95%以上的考核要求。
2、增加与加严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考核要求。其中对无害化处理进行明确定义,即: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专家解读:创模指标增加了污泥利用及处理、垃圾渗滤液、尾水再生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国家对生活垃圾填埋已出台了最新标准,提高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