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型PE的构建及相关问题分析
PE分配模式二三事--有限合伙制PE分配模式的四个问题
PE分配模式二三事——有限合伙制PE分配模式的四个问题如果满足了有限合伙人的回报要求之后普通合伙人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并且普通合伙人的财富增长主要是源自业绩提成和投资基金份额的回报收益,那么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利益一致目标就得以实现。
——ILPA《私募股权投资原则》(第二版,2011年)PE是资本的游戏,LP与GP的结合是资本驱动下各方博弈的结果。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中,有限合伙协议(LPA)等文件是合伙人之间博弈结果的法律载体。
其中分配问题(注1)是LP与GP需要协商议定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实践中,与分配有关的事项经常散见于分配(distribution waterfall)、业绩提成(carried interest)、业绩追赶(catch up)和提成回拨(clawback)等条款之中。
对于LP和GP而言,在什么时间或条件下,以优先还是劣后的顺位参与分配,取得收益分配的多大份额等问题构成了有限合伙协议中LP、GP法律关系中最微妙最核心的部分。
一般而言,PE的分配模式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与分配有关的比例PE分配的来源是PE投资项目所实现的收益,主要是转股收益和权益类投资收益。
分配实际上包含了返还本金等历史投入和盈余分配两大类,参与分配(返还)的具体项目包括:○ LP的出资○ GP的出资○ 管理费○ LP的优先受益○ GP的业绩提成(一)优先收益(门槛收益率)从PE的整体收益角度,我们分析的是PE的内部收益率(IRR)。
优先收益(preferred return),也叫门槛收益率(hurdlerate)实际上是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达,PE的实际收益率低于该比率时,LP有权取得全部的收益,GP无权提取业绩提成,即GP获取业绩提成的前提是PE取得并实现了超过优先收益的投资收益。
LP的优先收益的顺位要先于其它收益取得。
一旦PE的收益率超越了门槛收益率,GP就像迈过了一道槛,可以论功行赏,分配业绩提成了。
有限合伙制PE基础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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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有限合伙制PE概述
01
有限合伙制PE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有限合伙制PE(Private Equity) 是指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对 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一 种投资方式。
特点
以权益性投资为主,投资期限较 长,追求高收益,同时承担较高 风险。
透明度要求
通过信息披露提高有限合伙制PE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基 金的运行情况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监管
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有限合伙制PE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和自律 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6
有限合伙制PE的未来发展趋 势
技术创新与投资机会
1 2 3
人工智能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有限合伙制PE将 更加关注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机会,挖掘具有潜 力的初创企业。
公益事业
02
有限合伙制PE将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回馈社会,推动社会进步
和发展。
可持续发展
03
有限合伙制PE将关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注重长期价值投资,
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THANKS
有限合伙制PE的历史与发展
1 2
3
起源
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最初是作为规避当时严格监管的一种 投资方式。
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成熟,有限合伙制PE逐渐发展 壮大,成为全球范围内重要的投资力量。
现状
目前,有限合伙制PE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在创新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有限合伙制PE的组织结构
有限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问题分析
有限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问题分析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
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
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引言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
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
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关市场主体取得收入的主要类型、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税收优化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下:(一)16号文《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二)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其主要规定包括:(1)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PE中的有限合伙制度探究_章超一
( 一) 发展局限 1. 法律法规监管不足 尽管我国的现有法律已为 PE 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立 法中依旧存在诸多不足。在有限合伙制 PE 的运行过程中,如对投资主 体的限制,企业工商登记等问 题 并 未 有 相 应 的 配 套 措 施 出 台 明 细 或 解决。 2. 运行稳定性欠缺 由于合伙实为“人合”,所以随意性强而稳定性弱。企业在运营过 程中容易受到普通合伙 人 道 德 风 险 的 制 约。 此 外,各 个 合 伙 人 的 越 位 管理等状况也对二者关系的协调有所影响。故此模式下,PE 的良性运 行备受考验 。3. 本土宏观环境影响 虽然 PE 在我国有较快发展,但是在税收环境,融资渠道等方面依 旧受到了本土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我国的经济政策和商事惯例并未 给予有限合伙制 PE 带来明显的优势,反而有所限制。且我国信用制度 尚未建立,其运行存在挑战。 ( 二) 管理规制 1. 法律法规先行,力求完善 首先我国应尽快形成关于有限合伙制 PE 的统一立法,可对于地方 立法( 如北京,深圳,珠海等) 中的合理之处进行借鉴。另外,对于现实 中出现的新问题要予以立法上的关注。如在 PE 基金的设立阶段易出 现的非法募集等现象,以 及 在 之 后 的 运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如 投 资 者 的 资 格限制等问题也有待规 范 和 细 化,立 法 的 态 度 将 直 接 影 响 到 私 募 股 权 基金业的发展速度。[3] 2. 多方机构合作,防范风险 首先应由政府主导,使政府不但成为投资基金的参与者,也成为受 益者。政府可出台一些鼓励措施以推动 PE 基金健康稳定的发展。其 次要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对 PE 基金有正确的认识并支持金融机构参 与。最后要建立规范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在实践中发挥有限合伙制 PE 自身的调控力量,提高对各种风险的应对能力。 3. 改善经济环境,谋求发展 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国家应给予有限合伙制 PE 基金区别于公司 制更多的税收优惠。其次应使投资多元化,不仅吸收自然人的资金,并 且接受机构投资者的投 入,为 基 金 带 来 充 足 的 资 金。 最 后 在 国 际 货 币 宽松与国内货币紧缩的外汇政策影响下,加强对外资参与国内 PE 的支 持,使得我国有限合伙制 PE 基金得到长足的发展。
有限合伙制PE的集团管控简析
( 主要 是个 人投 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其 他符 合 要求 的 组织 ) 将 资金 交 由普通合伙人( 从事风险投资的职业经理人, 也即基金管理人 ) 进行 具体 的投 资 运作 与资本 管 理 。 由 于资本 所有 权 与经 营管 理 权 的分理 , 有 限合 伙 人与 普 通合 伙 人 在资 金管 理 和 运 作过 程 中 的信 息不 对 称及 普 通 合 伙 人 与被 投 资 企业 之 间在被 投企 业 之 间经 营管 理过 程 中的 信息 不 对称 , 不 可避 免 地会 产生 代理 风 险 , 这 种风 险表 现为 : ( 1 ) 普通 合伙 人 ( G P ) 对 有 限 合 伙人 ( L P ) 的 道德 风 险 。 由于普 通 合伙 人 ( G P ) 负责 私募 股权 基 金( P E ) 的运 营 与管理 , 而P E的主要 投 资者 L P并 不参 与 P E的 日常 运 营与管 理 , 这 有可 能 出现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 由于 信息 不 对称 , 普通 合 伙人 ( G P ) 拥 有 较多 的关 于 P E运 营 及被 投 资 企业 的 信息 , 而有 限 合伙 人 ( L P ) 所拥 有 的 信息 较 少 , 因 此
为 投 资项 目不 切 实 可行 的 , 可 提 出异 议 , 基 金管 理 团 队应 暂停 该 项 投 资 。顾 问 委员 会主 席 召集 顾问 委员 会会 议对 该 项 目进行 讨论 , 并
提 听取 独立第 三 方 的意见 , 顾 问 委员会 通过 该项 投资 的 , 项 目继 续 。 4 . 将公 司管理 理念 物化 到合伙 协议 。 要 充分 重视台 伙协 议 , 对各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及存在问题同创伟业南海成长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有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其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被收购或与其他公司合并、重组。
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门槛高、周期长、流动性差、回报率差异性较大等特点。
国内基金以币种分类分为两种,即人民币基金和外币基金。
人民币基金是指它的资金来源是人民币,或者说是以人民币作为投出的币种。
外币基金则往往以外币投出,外币基金投资需经过外管局审批,手续相对比较复杂。
按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等。
个人独资形式是最简单的法律形式。
公司制是最常见,也是目前法律法规最完善的形式。
信托制是以信托合约的形式约定投资者、管理者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在上市时尚存在一定障碍。
合伙制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新形式。
本文从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一期)”)一年来运作的雏形及与同行交流过程中形成的观点和看法与大家作些分享。
一、有限合伙企业运作的法律和政策背景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2005年11月15日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基础。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照协议约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PE
特点
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 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 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 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 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 以充分发挥。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具有设立门槛低, 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 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第二节 发展历程
有限合伙制PE起源 选择有限合伙制的背景
我国的有限合伙制PE
有限合伙制PE起源
•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诞生于 20 世纪的美国 ,因有限合伙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天然契合性 ,以及美国在税收、养老金投资监管等方面立法 政策的利好局面,有限合伙制很快便发展成为私 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主导形式,当今世界最大的几 大私募基金几乎都是有限合伙模式,甚至连上市 发行也不愿放弃其有限合伙身份,如黑石、KKR 和联博控股。
本土有限合伙制度发展的不成熟
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只有十来年的发展历史,法 律制度的设计基本是对国外成熟制度的移植,然 而制度规范可以照搬移植,但有限合伙所蕴含的 合伙文化却不是能“学习”的。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成,私营企业主坚持 控制权不外流的传统观念,及专业成熟的基金管 理人缺乏的发展阶段,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的“本土化”实践出现了不少失败的案例, 这与投资者对合伙制度与合伙文化没有充分认识 有很大关系,我国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的发展还处在投资者教育阶段。
激励机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收益一般 为三种: • 1、管理费,通常占全部投资额的1%~3%。 • 2、投资收益,在特定利润实现之前,和其他合 伙人同样性质的收益。 • 3、业绩提成,就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比例来分 配的合伙企业收益,一般为普通合伙人20%,有 限合伙人80%,这部分收益就是奖励普通合伙人 努力工作的大额红利 低投入高回报的收益有效的激励了基金管理人, 无限责任的风险避免了他们盲目投资,从而减少 投资失败,提高投资收益率。
有限合伙制PE的集团管控简析
有限合伙制PE的集团管控简析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大量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PE)成为市场上的重要投资者。
许多国有资本也以有限合伙人的形式(LP)参与到一系列股权基金与产业基金中,发挥国有资本的引领与放大作用。
由于普通合伙人(GP)对基金进行运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运营管理。
如何保证国有资本的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许多企业关心的问题。
本文就有限合伙制的基本概念及治理机制进行概述后,给出初步解决方案,以共同探讨。
标签:有限合伙制PE LP GP一、有限合伙制概述1.有限合伙制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的,有限合伙制就是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基础上,引入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PE)的参与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PE)主要涉及以下参与方:(1)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一般合伙人(GP),主要由负责基金运营和管理的职业经理人构成。
(2)有限合伙人(LP),主要是由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以及各类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组成。
(3)投资接受方,主要是高科技企业的管理者(风险企业家)。
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PE在市场上的影响力逐步增强。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标志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由外资主导的局面被打破。
随后设立的一些产业基金如: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等均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也都有大量的国有资本投入。
二、有限合伙PE的治理分析1.有限合伙PE的治理机制。
有限合伙制PE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如何对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这两个主要参与者进行有效的安排,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这种安排的目的在于让上述利益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相互制衡、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合理统一,以最大化PE的整体利益。
2.有限合伙制PE的委托代理与道德风险。
有限合伙型PE的构建及相关问题分析
有限合伙型PE的构建PE的概念:即Private Equity Fund,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私募:募集对象有人数限制(50/200);—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
PE的法律形式:1.公司型优势:经营模式简单清晰、易为投资者接受。
-劣势: 注册资本缴纳的规定过于僵化;重大变更情况时,股东的表决、工商变更程序繁琐;双重征税问题无法避免。
2.信托型优势:运作成本较低;资金的安全性较强;信托受益人退出机制灵活。
劣势:对于设立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受到的监管较多;信托资金退出的渠道受到限制(光大银行IPO,东软股份重组)信托权益持有人只在信托进行最后清算时,才能收回出资。
3.有限合伙型PE(架构)优势:出资方式灵活,有利于实现人、财、物的合理配置;设立程序简便,无需进行验资等手续;运作灵活,治理结构合理;●同股不同权(管理、分红、责任承担)分配机制自由,没有盈利也可以进行分配,避免公司规定的繁琐程序;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有限合伙型 PE设立的条件:合伙人:2个以上,50 个以下;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普通合伙人:1个以上(包括一个)49个以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1个以上49个以下;有限合伙型 PE设立的出资:有限合伙型 PE设立的程序:有限合伙型PE的运作: 治理结构投资运作利润分配、亏损承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特点●没有强制的会计制度;●为每一个合伙人设置“资本账户”;●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不设置“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账户;●编制资本账户变动表。
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费用●开办费;●已经投资立项的项目所发生中介机构费用、合理的差旅费等;●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基金的财务报表、报告的费用;●管理费用(由GP收取,一般按已到位资金的2%收取);●托管费用;●政府部门针对基金收取的税、行政管理费;●其他未列入的但不应列入GP日常运营所发生的费用。
学习汇报:PE基金(有限合伙)设立、备案操作录--pan
PE基金设立、备案操作指引PE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并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实现退出。
PE基金主要采取的组织形式: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
目前,大多数PE基金按照有限合伙制进行组织设立,故本文以有限合伙型PE为例对基金的设立、备案相关工作进行梳理。
个人理解:PE基金定位股权投资,通常以被投资企业IPO实现退出,三类股东(契约型、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会影响被投资企业的IPO。
另,公司制管理、对外投资受到较大约束,且双重纳税、组织管理等增加运营成本,降低投资收益。
相比较之下,有限合伙型实现了资源合理的配置(两权分离)、基金运作高效(激励和约束机制良好)、避免资金闲置(设立简便、出资灵活)、避免双重税负、IPO退出无障碍等,更适用于PE基金。
一、PE基金(有限合伙型)设立(一)设立条件及文件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1)有2个以上合伙人,至少一个GP;(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流程(详情: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流程(1)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包括“有限合伙”字样)、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营场所、投资者信息等;(2)递交至登记机关办事大厅窗口(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3)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有限合伙制PE财务制度
有限合伙制PE财务制度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其灵活多样的投资策略和高效的管理机制日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制度作为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效率,对基金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以合伙的形式开展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参与基金管理和决策,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主要负责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在这种基金结构下,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制度为主题,全面介绍其目的、功能和内容,并结合实际案例详细讨论其实施过程和关键问题,以期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提供有益参考。
二、财务制度的概念和目的财务制度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和管理,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基金持续稳定经营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程序规定。
其目的在于明确基金的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基金的财务活动,强化基金的风险控制,提高基金的透明度和运作效率,确保基金合规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财务制度的主要目的包括:1.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各方在基金财务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方的责任分工,避免责任模糊和职权冲突。
2.规范财务活动流程。
规定基金财务活动的一般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资金流向和账务处理的程序要求,规范基金的现金管理和账务记录。
3.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建立严格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提高基金的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防范各类风险的出现,确保基金的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健。
4.提高财务透明度。
规定基金的财务报告和披露标准,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基金的财务信息和运营状况,提高基金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5.强化运作效率。
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的流程和制度,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和效益,降低基金管理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
综上所述,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够规范基金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和风险抵御能力,还能够增强基金的透明度和市场竞争力,为基金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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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PE的构建
PE的概念:
即Private Equity Fund,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私募:募集对象有人数限制(50/200);
—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
PE的法律形式:
1.公司型
优势:经营模式简单清晰、易为投资者接受。
-劣势: 注册资本缴纳的规定过于僵化;重大变更情况时,股东的表决、工商变更程序繁琐;双重征税问题无法避免。
2.信托型
优势:运作成本较低;资金的安全性较强;信托受益人退出机制灵活。
劣势:对于设立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受到的监管较多;信托资金退出的渠道受到限制(光大银行IPO,东软股份重组)信托权益持有人只在信托进行最后清算时,才能收回出资。
3.有限合伙型PE(架构)
优势:
➢出资方式灵活,有利于实现人、财、物的合理配置;
➢设立程序简便,无需进行验资等手续;
➢运作灵活,治理结构合理;
●同股不同权(管理、分红、责任承担)
➢分配机制自由,没有盈利也可以进行分配,避免公司规定的繁琐程序;
➢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有限合伙型PE设立的条件:
➢合伙人:
2个以上,50 个以下;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普通合伙人:1个以上(包括一个)49个以下;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1个以上49个以下;
有限合伙型PE设立的出资:
有限合伙型PE设立的程序:
有限合伙型PE的运作:
➢治理结构
➢投资运作
➢利润分配、亏损承担
–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特点
●没有强制的会计制度;
●为每一个合伙人设置“资本账户”;
●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
●不设置“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账户;
●编制资本账户变动表。
➢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费用
●开办费;
●已经投资立项的项目所发生中介机构费用、
合理的差旅费等;
●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用;
●基金的财务报表、报告的费用;
●管理费用(由GP收取,一般按已到位资金的2%
收取);
●托管费用;
●政府部门针对基金收取的税、行政管理费;
●其他未列入的但不应列入GP日常运营所发生的
费用。
➢GP承担下列费用:
●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
费用;
●与基金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费
用;
●未进行投资立项的项目所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
费用、差旅费用;
●其他日常运营经费。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净收益的20%:GP提取;
●剩余利润: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
分配。
➢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
●总认缴出资额之内的亏损;
●超出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亏损。
➢货币分配
–时间
●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变现取得货币收入后分配;
●其他情况下货币分配;
–分配的顺序和具体规则
●先向LP分配,再向GP分配;
●先返还出资,再分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