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规定
出版中级 继续教育 学时
出版中级继续教育学时
出版中级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新出发〔2020〕18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继续教育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或责任编辑注册(含续展)及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之一。
此外,继续教育学时授予标准如下:
- 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
-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如需了解更多出版中级继续教育学时的信息,可继续向我提问。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第四条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
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摘要:1.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重要性2.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3.学时要求的具体内容4.符合学时要求的出版专业继续教育课程5.如何满足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正文:一、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出版业中,继续教育已成为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继续教育不仅能够帮助出版从业者更新知识、提升技能,还能够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使他们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每年不少于90 学时。
这意味着,每个出版从业者每年都需要参加一定时长的培训课程,以满足行业对从业者的要求。
三、学时要求的具体内容90 学时的学时要求包括:专业课学时、公共课学时和实践课学时。
其中,专业课学时主要包括出版业法律法规、出版物市场分析、编辑技巧等;公共课学时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策、职业道德等;实践课学时主要包括实际操作、实地考察、案例分析等。
四、符合学时要求的出版专业继续教育课程为了满足学时要求,出版从业者可以参加各种线上线下的培训课程。
如:业内知名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术研讨会,以及一些网络教育平台的在线课程等。
这些课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能够满足不同从业者的学习需求。
五、如何满足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出版从业者要满足学时要求,首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将学习作为提升自身素质的必要手段。
其次,要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避免临时抱佛脚,确保每个学时都能取得实质性收获。
最后,要积极参与学习活动,结合实际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总之,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对于提高从业者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在出版业深入开展大规模培训工作,促进出版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标准
Developm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hongqingPublishing Industry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FU Dongsheng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s the establishment and significance of Chongqing as the national publishing center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By untangling the situation of Chongqing's publishing organizations, newspapers, periodicals and books published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the present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ongqing publishing industry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including more political books, more academic books, more literary books and "series book craze", the highlighting of the "Theme of the Times" and "patriotism and self-responsibility", the balance seeking between "survival in the crevice" and "meeting the needs of the people" and so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hongqing as the national publishing center during the war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publishing history of China in the 20th century.Keywords: the period of the Anti-Japanese War; Chongqing editions of books and periodicals; Chongqing as the alternate cap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characteristicsAuthor Affiliation: College of Literature,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Anti-Japanese War Culture and History Research Base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标准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中级出版编辑资格证继续教育
中级出版编辑资格证继续教育(一)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工作日益重视编辑出版工作队伍一直长期存在"先天发育不足,后天营养不良"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的编辑出版专业教育水平还比较低,虽然在教学过程中有大量的教学人员要求进行专门化的教学,但实际进展并不尽如人意。
另一方面,如何不断提高在职高级编辑出版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全面专业知识能力储备和具有创新开拓精神的复合型出版人才等也是个很大的挑战问题。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编辑出版人员继续教育非常重视,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经过多年的发展,编辑出版人员继续教育逐渐走上正轨。
(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逐步规范化为大力推进我国继续教育的改革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新闻出版广电总署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把每年参加72学时制的继续教育考试作为办理出版编辑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登记和出版责任编辑资格注册的重要前提条件。
2010年,新闻出版广电总署正式出台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本文简称《暂行规定》),填补了我国继续教育的专业制度改革空白,使得新闻编辑出版从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初步健全走上了专业制度化发展道路。
(三)培训方式渐趋灵活,内容不断贴近时代进入21世纪后,知识的更新速度大大加快。
编辑出版行业走在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的前列,更能深刻感受到新技术的巨大冲击。
目前各类培训采取传统培训班与远程教育等教学方式,并根据时代要求增加了新的培训内容。
(四)学校继续教育由对内封闭走向开放,由低端向高端发展近年来,我国针对青年人的继续教育已经逐步开始发生大幅度转型,由大力发展优质补充型逐步转向为大力发展优质主体型、由发展传统型逐步转向了大力发展优质现代型、由大力发展优质低端型逐步快速转向了大力发展优质高端型[1]。
目前编辑出版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一))培训带有一定的短期行为色彩和功利性,缺乏长远规划相当多的编辑出版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仅仅是为了满足学时要求,完成续展登记,而不重视获取知识和提高自身素质。
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摘要:
1.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背景和意义
2.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3.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
4.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发展趋势
正文:
一、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出版行业也在不断变革和进步。
为了适应行业需求,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应运而生。
继续教育旨在帮助出版业从业人员提升自身能力,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为我国出版业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二、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学时主要包括公共课、专业课和实践课三部分。
其中,公共课学时占总学时的30%,专业课学时占总学时的50%,实践课学时占总学时的20%。
在规定学时内,学员需要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三、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
1.公共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外语等课程。
2.专业课:主要包括出版理论与实务、编辑理论与实务、校对理论与实务、图书市场营销、版权与知识产权等课程。
3.实践课:主要包括实习、实践项目、案例分析等课程。
四、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发展趋势
1.网络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将逐步实现线上教学,方便学员随时随地学习。
2.课程多样化:继续教育课程将更加注重实践性和针对性,满足不同学员的需求。
3.国际化: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将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提升国内出版人才的国际竞争力。
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务实发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初探
432021年第21期总第399期VIEW ON PUBLISHING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务实发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初探文/韩曙明 赵慧君【摘 要】 出版业的发展与文化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
本文对出版业继续教育政策的变化进行梳理,总结2020年9月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新变化,对未来出版业继续教育的实操性工作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创新与发展,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制度化、法规化,实现国民素质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关 键 词】继续教育;出版专业;学时【作者单位】韩曙明,全国宣传干部学院;赵慧君,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G238 【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45-1216/g2.2021.21.010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9月印发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从总体原则、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学时管理、教育机构、考核与监督七个方面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做出了明确要求。
笔者有近年从事出版业继续教育工作的经验,欲抛砖引玉,就出版业继续教育政策的变化进行梳理,分析《规定》修订前后的变化,从实操性方面对未来出版业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一、历年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的演进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是对知识的更新、补充、拓展,也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70年代末期,继续教育的概念被引入国内并逐步被人们吸收[1]。
20世纪90年代,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与政策,其中针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始于《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由新闻出版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印发),此后,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便成为行业管理制度之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03•【文号】新出办[2002]718号•【施行日期】2002.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办[2002]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二00二年六月三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在正式出版单位(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期刊社,下同)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并实施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本暂行规定对所辖区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进行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出版管理机构协助新闻出版总署对其所属出版单位出版专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出版专业资格是国家对出版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正式出版单位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编辑、出版、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马上就要进行2017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了,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是如何进行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1.接受继续教育是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
其中接受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局、总局认可其形式的继续教育。
2.职业资格登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情况。
已经按规定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手续,但应办理责任编辑续展注册手续。
3.责任编辑注册首次职业资格登记→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证书→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1)首次注册出版单位审核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本人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注册,颁发责编证书。
(2)续展注册在为期3年的注册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责任编辑证书持有者应提交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等材料,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
(3)变更注册已经注册的责任编辑如果变更出版单位或者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首次注册的`具体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责任编辑续展注册以致注册失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能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4.违规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处罚:被限制报考、被取消职业资格、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已经持有责编证书人员,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证书:①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情节严重;②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③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④存在总局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
此类人员尚可保留职业资格登记并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但不得担任责任编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2020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重点解读: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2020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重点解读: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1、出版单位的设立,我国实行审批制;
2、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制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缓期登记,被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六个月内仍达不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
3、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领导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国家在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和期刊社等出版单位,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5、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1)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2)定期登记,每隔三年进行再次登记。
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摘要:一、引言二、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背景与意义三、学时要求的详细说明1.学时总量的规定2.学时类型的划分3.学时获取的方式四、学时要求对出版行业的影响五、出版从业者如何满足学时要求六、总结正文:【引言】在我国,出版行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行业,它对于传播知识、弘扬文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出版从业者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我国对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对这些要求进行详细的解读。
【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背景与意义】出版专业继续教育是指在出版从业者完成基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之后,为进一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而进行的教育活动。
它对于提升出版从业者的职业素养、推动出版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时要求的详细说明】为了保证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质量,我国对其学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学时总量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总量应不少于240 学时,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120 学时。
2.学时类型的划分:学时分为必修学时和选修学时。
必修学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出版业务、编辑技术等方面的内容;选修学时则涵盖了与出版业务相关的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等方面的知识。
3.学时获取的方式:出版从业者可以通过参加各类培训班、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来获取继续教育学时。
此外,还包括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途径。
【学时要求对出版行业的影响】学时要求的提出,对于出版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它促使出版从业者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提高整个出版行业的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的出版物。
【出版从业者如何满足学时要求】出版从业者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式来满足学时要求。
一方面,可以积极参加各类培训、研讨活动,获取更多的学时;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途径,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
【总结】总之,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提出,对于提高出版从业者的专业素质、推动出版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在出版业深入开展大规模培训工作,促进出版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出版业发展趋势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以需求为导向,遵循出版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施教。
坚持强化服务,质量第一。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注重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高层次出版人才培养。
(精选文档)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出版业发展趋势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以需求为导向,遵循出版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施教。
坚持强化服务,质量第一。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注重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高层次出版人才培养。
进一步改善出版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继续教育工作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注重更新知识,注重培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数字出版、国际贸易、现代市场开拓经营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不断完善培训内容体系,创新培训内容、方式。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建立开放的继续教育格局和激发继续教育机构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三)审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四)组织开发、推荐、评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规定
7. 当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组织安排的基层挂职和定点扶贫等工作半年以 上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五、继续教育登记
• 1.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实行《继续 教育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制度。 • 2. 《证书》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印制和发放,主要记载出版专业 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时等基本情况。 • 3. 《证书》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主管主办单位的继续教育职 能部门到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统一办理并发放。 • 4. 出版单位应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一人一证、一证一号 (证书编号采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号码)的原则,为 所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 •
• 5. 担负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施教机构每年 年底应将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本 年度继续教育执行情况报省新闻出版局人 事处备案。 • 6.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可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如实向社会公示 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 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
1. 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 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培 训时间计学时。全脱产培训每天计 8学时, 半脱产培训每天计4学时。
2. 参加出版学术会议或专业讲座的,须 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 (材料 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 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 评语等 ) ,经所在单位 ( 部门 ) 领导签署 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讲座的 实际时间( 路程时间除外 ),每天计 8学 时,但累计不超过24学时。
•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规定》(37号令,2008年6月1日实施) 第七条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 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 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 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 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 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 记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2.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 3.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简介出版专业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为了保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进一步提升他们的能力,出版相关机构和组织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继续教育要求。
这些要求会涉及到学时的要求,即从业人员需要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时。
学时要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年度学时要求:从业人员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时,以保持其专业素养和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通常,在一年内,学时要求会根据具体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级别和经验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累积学时要求: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一些机构或组织也会要求从业人员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累积一定数量的学时。
这意味着从业人员需要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时,而不仅仅是每年的学时要求。
•学时种类要求:除了学时数量要求外,机构或组织通常还会对学时的种类有一定要求。
例如,他们可能要求从业人员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专业知识学时、技术应用学时、管理能力学时等。
这样可以确保从业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全面提升各方面的能力。
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示例:•年度学时要求示例:假设一个出版公司要求其编辑人员每年完成30个学时的培训。
这些学时可以通过参加各种内外部培训课程、研讨会、会议参与等活动来完成。
•累积学时要求示例:某出版协会要求其会员在5年内累积200个学时的专业培训。
这意味着每年平均要完成40个学时的学习,可以选择参加一些长期的、持续时间较长的课程,或者多参与一些研讨会和行业展会。
•学时种类要求示例:一个学术出版机构要求其出版编辑需要完成至少20个专业知识学时、10个技术应用学时和5个管理能力学时。
这样可以确保编辑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全面提升。
总结起来,出版专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对于保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提升他们的能力至关重要。
从业人员需要满足不同的学时要求,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活动来完成这些学时。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0.09.24•【文号】国新出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9月24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障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结合出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出版物选题策划、内容编辑加工和校对、装帧和版式设计、信息资源集成开发、编务印制和质量管理、版权运营、出版物营销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出版专业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动出版业持续繁荣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紧紧围绕出版事业发展需要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要求,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出版观教育,把政治能力建设贯穿继续教育全过程,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政治本领,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研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研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作者:陈瑞祥,汪全莉来源:《传播与版权》 2021年第7期陈瑞祥,汪全莉[摘要]继续教育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不断提升的有力保障,必须始终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穿其中。
笔者通过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定》中的文本语义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探究与新发展理念偕行共振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现路径,以期推动其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新发展理念;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民营书业从业人员[基金项目]2018年湖南省教育厅基地项目“学术专著开放出版生态研究”(项目编号:18K031)。
[作者简介]陈瑞祥(1995—),男,福建惠安人,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汪全莉(1974—),女,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0年9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规定》施行,施行长达十年之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彰显着与时偕行、终身学习的深邃意蕴,是驱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技能提升的强大引擎。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主动回应新时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时代使命的题中之义,更是积极助益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新航标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然而,原有的发展理念相对无法充分满足现实发展需要,致使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难以长效规范。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1]。
新发展理念是寄寓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导向的提纲挈领,塑造着出版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进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势必要更加注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拔高跃迁与新时代发展要求相契合的应时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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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任期内验证结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 及续展登记、注册适时进行。 • 4. 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须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代理其人事关系的机构统一 办理,验证时须提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教育的原始资料以供查验。 • 5.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续教育情况经验证 确认后,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 册的必备条件。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目的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 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 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 提高能力,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的原则。
• 5. 担负出版专业继续教育的施教机构每年 年底应将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本 年度继续教育执行情况报省新闻出版局人 事处备案。 • 6.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可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如实向社会公示 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 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
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 1. 新闻出版继续教育机构包括新闻出版总 署所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新闻出版行业 协会和有关学术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 所等具备社会办学条件的单位。省内继续 教育机构在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业务上接受省新闻出版局的指导。 • 2.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评估、整合、公布省 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并向 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5.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 容、时间以及考核结果,由省新闻出版局认可 的继续教育机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 主办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登记在《证书》 上,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 6.新调入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 须重新办理《证书》;属省内流动、且原单位 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按相 关规定办理登记和验证等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负责组织并
支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 工教育经费,支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出版单位应当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任职、晋升 的依据之一。 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 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实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 主要依据
(一)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三)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 规定
(1)新闻出版总署37号令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作了明确规定 (2)2010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 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
7. 当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组织安排的基层挂职和定点扶贫等工作半年以 上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五、继续教育登记
• 1.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实行《继续 教育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制度。 • 2. 《证书》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印制和发放,主要记载出版专业 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时等基本情况。 • 3. 《证书》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主管主办单位的继续教育职 能部门到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统一办理并发放。 • 4. 出版单位应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一人一证、一证一号 (证书编号采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号码)的原则,为 所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 •
3. 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 须报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备案,经备案确认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4.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经单位认可后完成自学计划者,写 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 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千字计2学时,但累计不超过16学时。 5.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已毕业者凭毕业、学位证书视同完成当年 的继续教育学时。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 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8 学时。 6. 参加总署举办的各类业务竞赛活动,获奖者计48学时;参加省新闻出版 局组织的各类业务竞赛活动,获奖者计40学时。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出 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 成继续教育规定时间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 予进行出版职业资格的登记、注册或续展登记、 注册。
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时间的出 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出版单位,视情节轻 重,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采取通 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
(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可凭合格证 计当年继续教育48学时。 (五)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 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国家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并取得合 格证的,可分别计继续教育24学时。
(六)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岗位 需要参加有关出版专业技术继续教 育的,其学时数按以下标准认定:
•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规定》(37号令,2008年6月1日实施) 第七条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 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 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 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 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 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 记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2.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 3.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出版专业继续 教育管理规定
文 件 管 理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李森林 newdays999@
今天讨论主要的内容 出版行业实行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主 要背景 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 要依据 四川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的相关内容解读
新闻出版行业实行职业资格登记注 册的主要背景
• 4. 参加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可的国内外 出版学术会议和业务讲座(包括出国(境) 出版专业进修、考察、培训); • 5. 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 育; • 6. 参加新闻出版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有 指导、考核的自学; • 7. 接受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及总署认可的教 育培训分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出版远程 教育;
六、继续教育验证
• 1.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制度,由省 新闻出版局人事处负责。 • 2. 年度验证采用报表方式进行,新闻出 版单位每年的第三季度应向省新闻出版 局人事处报送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报表。 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汇总后,以适当方式 予以公布和通报。
问复函(询答函)(一般用于不相隶属机关; 上级对下级可以用,但下级答复上级要用报告) 请批函(审批函)(向不相隶属机关要求增加 经费、调整人员编制、减免税收、申办营业执 照等)
三、继续教育形式
• 1. 参加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的各类岗位培训班、专 项研修班及职业资格考试考 前培训班等; • 2. 参加中央、省、市级党校 (行政学院)的调训及省委组织 部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举办 的社会化选学; • 3. 参加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 管理的行业协会举办的相关 业务培训及竞赛活动;
四川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一、继续教育对象
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 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 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规范继续教育市场。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 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 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 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 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 式:
第八条 在职自学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的重要补充。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在职自学。在职自学时间可折合继续教育时 间,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 确定折合方式。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 (一)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 举办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学历、学位的教 育; (二)接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认可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 上培训; (三)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 可的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 8. 接受总署教育培训中心西部地区分中心举 办的出版相关培训; • 9. 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 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学时
(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 不少于72小时(学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 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学时)。 其余48小时(学时)可自愿选择前款所列的9种继续教育 形式。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办 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 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 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 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 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 记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责任编辑证书原件。 2.责任编辑续展登记申请表。 3.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