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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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申报、确定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82号 2000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在项目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费、项目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土地清查登记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1.14•【字号】京财工[1996]1868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京财工(1996)1868号1996年11月14日)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国有工业企业土地转让及投资等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一、企业有偿转让土地的处理:(一)、企业应在有偿转让土地以前,聘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有关部门确认、批复的价值作为国有土地转让的底价。

(二)、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土地转让按以下规定处理:1.受让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地价款(含土地出让金)交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时,转让方企业视同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相应增加无形资产;按转让土地合同(协议)规定的成交价款(不含补偿费),增加其它业务收入。

原已将土地做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企业,同时要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

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按转让土地面积占全部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出的转让价格,相应冲抵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

转让地段比较特殊的土地时,可按有关部门确认、批复的价值进行冲抵。

2.企业有偿转让土地时,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反映。

3.污染扰民搬迁企业以及经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批准的其它调整企业,转让土地的成交价款(不含补偿费)高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以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清理净损失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4.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一律通过补贴收入进行核算,同时转作资本公积处理。

(三)、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理:1.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土地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括存量国有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新征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七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办理计划和规划手续。

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向市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分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分中心向所在区县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

规划手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理ppt4347710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理ppt4347710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依据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程序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写要求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依据 财务决算报告必须在项目整体竣工自验合格后编制。其编制依据: • 国家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的有关法规制度 • 工程竣工报告和自验报告 • 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 工程招投文件资料、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 工程竣工结算表及其相关资料 • 会计核算资料与统计资料 • 工程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报告 • 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涉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是内部审计监督、外部审计监督以及项目预决算审计等工作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度
《审计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二、项目资金管理的依据
(二)专业性法规制度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
• 经办人签字
• 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 财务部门审核
• 单位领导或单位领导授权人核准并签字
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
(1)支付预付工程款的要求
2、工程施工费管理
支付预付工程款时,应按合同约定条件,由施工单位提交用款申请,并经相关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才支付。
(三)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的要求
(五)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核算的要求
(六)监督检查的要求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单独设有财务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探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探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探讨【摘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应用,土地规划以及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工作中的重要工程,做好该项目,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会达到最大。

在土地开发整理中,会涉及到很多资金活动,这些资金同时是土地开发整理的关键要素,相关人员不仅要保证该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还要保证资金管理到位,使资金利用率达到最大,使其产生的其他效益最大。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措施土地开发整理过程周期长,资金效益产生慢,且项目执行难度大,这会加大资金管理难度,所以在资金管理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效果。

相关人员还要给基于现有的资金条件,制定有效的资金管理措施。

本文主要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进行探讨。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问题1、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其一预算编制内容在执行之前,必须经过审核,在审核中,经常会出现审核质量低,审核流于形式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审核人员的专业化知识欠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规划内容了解有限[1]。

其二在工程实施中,还要做好管理控制工作。

但该工程与建筑施工工程有本质区别,两者的管理事项虽然都很多,但前者的管理人员缺乏专业化知识,所以每一管理事项的管理力度都不足,所以才会出现变更以及偷工减料等问题。

其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中,会涉及到土方计算,隐蔽工程勘测等工作,这些必须由专业人员完成,而审计人员在对这些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时,往往不能利用专业手段来检测项目数据的正确性,所以审计报告水平偏低。

其四财务管理水平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到的资金事项有很多,这些事项必须得到单独管理,资金管理才不会混乱,但在实际中,资金管理经常会混杂在一起,所以资金利用率不大,甚至会出现财务挪用现象。

2、预算编制有待规范预算编制是资金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基础工作,如果预算编制内容不切实际,或不规范,预算编制内容在实际中的执行效果也不会太显著,资金管理效率也会很差。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市 国土 资 源 局 二 o o 七年 九月 二 十八 日
北京 市 土地储 备 资金 财 务管 理暂 行 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 ( [ 0】5号 )《 2 11 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 问题 的通知》 国办发[063 号 )《 ( 2 0 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上地 使用权
为规范土地储备 管理行为 ,加强 土地储备 资金财务管理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 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的通知》 国发 (
[0 11 2 0 ]5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 国发 [0 6 3 号 )《 20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 范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的通 知》 国办发( 0 6 0 号 ) ( 2 0 ]10 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 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 法> 的通知》
维普资讯
关于 印发《 北京市土地储 备资金财务管理暂 行办法》 的通 知
京财 经二 [0 7 2 6 20 ]37号
各 区 ( ) 政 局 、 国土 资 源局 各 区 ( ) 县 财 市 县 分局 、 京 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财 政 局 、 国土 资 源局 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分 局 : 北 市
公厅关于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0 6 1 0 ) ( 20 ]0 号 以及《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印 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通知 》财综 [0 6 6 )《关 于印发< 京市 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侧办 ( 2 0 ]8号 、 北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京财经二[2007]2367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2367号)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土地储各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上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费用构成 (2)第一节概述 (2)第二节工程施工费 (3)第三节设备费 (7)第四节其他费用 (7)第五节不可预见费 (8)第三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9)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9)第二节工程施工费单价编制 (9)第三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 (11)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际要求,规范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三、本规定应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配套使用,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补充,如未涉及则视为遵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包含费用构成、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补充定额。

五、本规定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费用构成第一节概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由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如下图所示:第二节工程施工费工程施工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

(一)直接工程费1.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1)基本工资。

由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以及年应工作天数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组成。

①岗位工资。

指按照职工所在岗位各项劳动要素测评结果确定的工资。

②年功工资。

指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随工作年限增加而逐年累加。

③生产工人年应工作天数以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开会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土地整治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1. 资金管理(1)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3)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0%。

后续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

2. 财务人员管理(1)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照章办事。

(2)财务人员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汇总、上报各类会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成本管理,如实反映经营、财务成果。

3. 会计核算(1)项目会计职能与要求项目会计隶属于集团财务部管理,应对项目的各类票据进行审核,对原始票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重点关注票据的附件是否完整、发票是否合规、报销单据填写的是否规范等等。

审核无误后,需在报销单据的会计主管栏签字确认。

(2)项目会计应对已经复核无误的各类票据在金蝶K3中进行账务处理填制凭证;每月结账前,需对资金进行实地盘点,形成书面的盘点记录,随同报销单据递交集团财务部,盘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财务汇报。

4. 票据结算管理(1)加强票据结算管理,不准出借、出租银行帐号。

(2)适用票据结算的业务,必须用票据结算;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过期支票。

(3)与客户实行支票结算的,出纳人员要做好支票登记手续,经办人员必须按时到财务部门完善手续。

5. 备用金管理(1)各部门使用备用金,应报帐及时,按月结算,不按时结算者从当月起扣发经办人工资。

(2)个人借款一般不予办理,确需借款者,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借款人员应按时归还借款,还款不及时者扣发工资。

三、监督检查1. 项目法人要定期对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

2. 集团财务部要定期对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土地整理项目财务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财务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安全、有效,提高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土地整理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土地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五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项目经济效益和财务安全。

第六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应加强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节约用款、优先使用、合理配置的原则,确保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风险管理和防范的原则,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九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应加强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每个土地整理项目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项目财务预算、支出、收入、监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岗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土地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机构应定期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支出和收入的安排。

第十三条土地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机构应每月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汇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土地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土地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经济效益评估和财务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

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土地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对项目财务活动进行全面记录和备份。

第十八条土地整理项目的各项财务活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土地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土地整理财务管理制度

土地整理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土地整理项目,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平整、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

第三条土地整理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使用合法;(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冒领、挪用资金;(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土地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四)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六条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支付方式:(一)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三)支付给其他相关单位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四)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七条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提出支付申请;(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支付申请;(三)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四)项目管理部门对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结余:(一)结余资金应当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后续工作;(二)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九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核算应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核算内容:(一)资金收支核算;(二)工程成本核算;(三)其他相关费用核算。

第十一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一)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二)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三)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三)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资金使用效率是否提高。

财务视角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财务视角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ACCOUNTING LEARNING33财务视角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李跃龙 湖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摘要:在可持续发展大环境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推进,需做好土地规划,保证耕地总量处于动态平衡,土地资源利用率也得到显著提升,进而促进土地开发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实现。

本文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特点进行阐述,分析项目资金管理的问题,进一步从财务视角出发探究问题解决的有效策略,旨在提升项目资金管理水平,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综合效益。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问题;对策引言湖南省土地整治机构紧紧围绕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例如:2017年共组织实施各类项目444个,建设规模12.3万公顷,新增耕地185.08公顷,总投资39.42亿元,其中省级财政投资37.23亿元,整合其他涉农资金2.2亿元。

2018年组织申报下达了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289个,市县级土地整理项目168个,项目建设总规模142.5万亩,总投资24.87亿元,全部为省级财政投资37.23亿元。

在推进全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上实现了新的跨越,为全省每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湖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局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扎实加强各项基础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推进项目管理规范化、透明化、制度化和精细化。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特点(一)来源广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来看,其专项资金的来源广泛,比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中央与省级所分配的;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自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此外还包含社会自筹、银行融资等其资金来源。

(二)数额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数额较大,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

在不同阶段下项目投资金额也有所不同,早期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仅为几百万元,而今项目投资在千万元以上,重大工程项目达几十个亿。

对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与农业投资项目可以发现,前者的资金数额明显较大。

北京市财政支持“两田”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1998]338号

北京市财政支持“两田”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1998]338号

北京市财政支持“两田”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财政支持“两田”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1998〕338号1998年4月20日北京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九五”期间改造中低产田50万亩,建设高标准粮田50万亩的目标(以下简称两田),加快首都现代农业建设步伐,管理用好农业综合开发“两田”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开发的目标根据北京市农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要求,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来,通过对水土资源的开发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业发展后劲;建设高标准粮田,起到示范作用,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达到农业增产,农民致富的目标。

二、开发原则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投入产出的效益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统一规划,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科学技术,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三、资金投入与管理“两田”开发建设,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以农民和农村集体为投资主体,各级财政配套投入。

“两田”开发建设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市确定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农业适用技术、水利设施、农机化发展、农田林网建设。

中低产田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2的比例配套,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配套资金。

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配套投入。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两田”开发建设,实现项目管理。

各区县申请的项目,由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北京市农业发展规划共同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开发项目计划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11、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2、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3、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0%。

后续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预算的85%。

4、严格拨款手续,监理认真审核并填写工程量进度表,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审核工程量并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付款。

5、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6、项目法人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7、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接受决算审计。

8、因项目调整而节余的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拨款单位,用于其它土地整理项目。

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9、在“四不变”(即:项目位置、建设规模、投资额、新增耕地面积不变化)情况下组织评审项目设计变更,预算调整工作。

10、项目必须竣工决算和审计。

通过公开竞争性招标或集体会审的方式选定有相关资质,信用和职业道德水平较高的单位承担竣工决算和审计。

确保决算和审计结论的公正准确。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21、凡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由各科室统一交到办公室进行归档文件整理。

2、多份文件为一件的文件材料必须要用卷绳三孔一线装订到一起,永久或定期的文件材料都要装订。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支付和管理流程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支付和管理流程
简易流程图
1
石景山区土地整 理储备中心复核
1
北京公司咼管
北京公司财务部
集团公司
担当
依据或标准
工作内容
石景山区土地整理 储备中心
拆迁补偿协 议及评估报 告、测绘报告
1、由石景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审核 《拆迁补偿款支付申请表》、拆迁补 偿协议等手续是否齐备、计算是否正确,并签署意见、盖章,出具资金支
付备案有关文件。
3、上传北京公司成本部
1、复核进度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复核付款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2、返回项目部/土地部,由项目部/土地部上报石景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 心进行复核备案。
1、由石景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手续是
否齐备、计算是否正确,并签署意见、盖章,出具资金支付备案有关文件。
2、项目部/土地部将石景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出具的资金支付备案有关 文件上报北京公司咼管审批。
返回项目部/土地开发部。
、拆迁款支付流程
简易流程图
担当
依据或标准
工作内容
附送表单
拆迁单位申请
拆迁单位 项目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主管/专员)
成本工程师
拆迁补偿协 议
拆迁补偿协 议及评估报 告、测绘报告
1、 到项目部领取《拆迁补偿款支付申请表》。
2、 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认真填写《拆迁补偿款支付申请表》。
2、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法规,评定该段工程质量。
3、审核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4、就进度、质量、文明施工、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签署付款意见。
5、上传现场工程师
1、复核工程进度,核定付款金额。检查文明施工情况,收取阶段性工程 资料和民工工资签收表,签署付款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京财经二[2012]2288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2]2288号)朝阳、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通州、昌平、顺义、大兴、怀柔、密云、平谷、延庆财政局、国土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京政办发[2012]4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意见》(京政办发[2012]42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用于区县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定额补助资金。

第二章定额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第三条定额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支出。

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升,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适应现代农业生产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土地平整(含客土改良)和为开展基本农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建[1997]140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7.09.16
【实施日期】1997.09.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6日京财建〔1997〕140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以下简称“土地收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收入资金指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财政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二、区、县财政取得的土地收入返还资金;
三、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土地收入返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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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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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核算的要求
•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 采用集中核算形式的,应单独设置账户,单独反映项目资金 收支情况和项目成本构成情况; • 采用二级核算形式的,应按照单独核算要求,完整地设置账 薄,反映项目资金运行全过程;要严格划清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 的界限,项目资金与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同项目资金之间的界限, 项目资金与留存基金的界限,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全成本核 算。
• 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对收到的项目拨款,应进行专款管理, 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需求,上级单位根 据规划设计、招投标协议及工程合同等要求,结合工程进度, 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保留一部分专款作 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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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上报会计报表和项目竣工决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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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六)监督检查的要求
• 首先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构对项目 资金管理的监督作用; • 其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构等的监 督检查,并对检查中的问题及时整改。
•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预算 •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年度资金计划,原则上不得 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应按有关规 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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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 (四)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
•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支出标准安排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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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 (一)财务机构设置的要求
•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单独设有财务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 在财务管理上,应按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设置管理岗位,明 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 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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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资金管理的依据
•(三)地方专业性法规制度规定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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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财务机构设置的要求 •(二)建章建制的要求 •(三)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的要求 •(四)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 •(• 五)会计核算的要求 •(六)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背景介绍
•(一)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来源 • (二)近年来资金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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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二、项目资金管理的依据
• (一)通用性法律、法规和制度
•《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制度
•• 涉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主要是项目预算的编 制、审批、执行、监督、拨款、支出核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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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资金管理的依据
•(二)专业性法规制度规定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 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316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03]122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定额》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
• 按资金使用用途的不同,项目资金使用管 理分为工程施工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其 它费用管理和不可预见费管理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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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项目资金请拨款管理 •(二)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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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项目资金请拨款管理
• 项目资金请拨款管理主要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收到专项拨 款并拨付下级项目管理单位和下级项目管理单位收到专项拨 款的管理。具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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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 (二)建章建制的要求
• 必须建立项目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实物资产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项目成本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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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 (三)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的要求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 目财务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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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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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 背景介绍 ▪ 项目资金管理的依据 ▪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 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 ▪ 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 理
用。 • 不得挪用、侵占和转移项目资金; •配套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 • 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 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 不得用于捐赠和赞助
• •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超预算支出,
一律不予补助。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度
••涉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是项目专项资金收支 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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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涉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是内部审计监督、 外部审计监督以及项目预决算审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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