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租用合同(数字电路通信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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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租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帐户:

联系人:

乙方【出租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帐户:

联系人:

鉴于:甲方拟使用乙方提供的数字电路通信线路,乙方予以同意并由丙方提供技术支持。为此,合同各方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 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 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骨干网络接入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3 月租费: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用费。

1.4 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租用数量及期限

2.1 甲方租用乙方电路共本地_________条,跨区_________条【下称租用电路】(详见附件一),用于【内部数据传输/互联网接入】。

2.2 甲方租用乙方电路的有效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止。

2.3 甲方续租需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电路开通

3.1 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用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3.2 电路接通后,乙方向甲方出具电路开通通知书。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开通通知书后未及时签字确认,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电路已开通。

第四条电路租费及付费方式

4.1 甲方租用乙方电路,每月单条线路租费共计:【大写】________元/月。详细电路租金见附件一

4.2 乙方自每条电路开通日起对租用电路计收电路月租费。

4.3付费方式为:

从电路开通后的次月开始计费,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半年租用费【大写】____________元。

4.4 甲方提前退租租用电路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租金。

4.5 支付账户及发票

4.5.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款项转入乙方帐户,甲乙双方帐户如有变更,应提前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4.5.2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租用费款项时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第五条三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 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和电路故障可向丙方申报。

5.1.2 甲方保证对所租用电路用于合法用途,并采用相应的技术及管理措施,防止传播含有宣传封建迷信、反党、反政府、黄色、赌博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电路转租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5.1.3 如因甲方设备故障、操作不当或甲方计算机受病毒、黑客攻击等非乙方原因影响乙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5.1.4 甲方应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5.1.5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甲方承诺并确认:甲方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甲方的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由于此原因所停止网站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5.2乙方权利义务

5.2.1 甲方租用电路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在租用期内享有使用权。

5.2.2 乙方负责电路全程连接、调通、电路及接入技术故障。乙方应保证甲方的通信畅通,对相关网络传输设备及传输路由采取相应的备份及迂回措施。

5.2.3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符合技术标准的设备型号、品牌,向甲方提供并安装传输设备。5.2.4 甲方租用电路因业务发展需要搬迁的,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免费为甲方租用电路提供搬迁服务。

5.2.5 乙方负责建立和完善租用电路的相关资料,并向甲方提供租用电路线路编号、对应时隙等维护所需资料。

5.2.6乙方客户经理全年每日8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报,并负责甲方申报故障的全程处理。跨

省专线平均修复时间小于等于8小时,省内跨区专线平均修复时间小于等于36小时,本地专线平均修复时间小于等于24小时。

5.3 丙方权力义务

5.3.1 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

第六条电路的新增与退租

6.1 甲方若有新的电路租用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开通条件的,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在乙方设备、端口,以及线路资源具备开通条件的情况下,____个工作日内开通电路。

本合同条款除4.1条外均对新增电路适用。

6.2 甲方因机构撤销或合并提前退租租用电路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停租时间以发出确认停租的通知并经乙方确认后所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7.1 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开通时间开通甲方所租用的电路。如新增电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迟的,开通时间顺延。由于乙方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的电路,迟延时间在____日内,乙方以免费延长该条电路一个月租期或全额减免该条电路当月租费形式给予补偿;迟延时间超过____日,乙方以免费延长该条电路二个月租期或全额减免该条电路二个月租费形式给予补偿。

7.2 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乙方需在合同承诺时限内修复故障。电路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报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电路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修复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或实际恢复使用时间为准。若电路单次障碍修复时间超时小时减免该条电路当月租费的2%;电路单次障碍修复时间超过72小时的,减免该条电路当月租费的5%;电路单次障碍修复时间超过120小时的,则甲方不予支付该条电路当月电路月租费。

7.3 如甲方逾期支付电路租用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____%的违约金。若甲方逾期付费累计超过____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____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租用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服务,但不免除甲方支付欠费以及违约金的义务。

7.4乙方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进行施工、网络割接、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暂时影响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障碍、恢复线路。

7.5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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