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3)-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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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山阳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全县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小微型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山阳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孵化园的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的用途。

第2章准入条件及申批程序第四条申请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绿色食品加工、轻纺、电子产品、加工制造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等行业;企业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3、入园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企业入园审批程序1、提出申请:拟入园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受理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审批意见:评审通过后,由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与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中小企业孵化园协议书,双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租金标准及其它第六条租金标准及调整1、原则上鼓励新入园企业整栋承租。

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每月为7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每月为5元/平方米/月。

厂房租赁标准规范

厂房租赁标准规范

厂房租赁标准规范1. 租赁目的与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对厂房进行出租的各方,包括租赁方和承租方。

租赁方可以是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商、个人房东等,承租方可以是生产企业、工厂、研发机构等。

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应明确规定,双方可根据需求协商确定。

通常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同时应注明是否可续租及续租条件。

3. 厂房面积与布局3.1 厂房面积应明确规定,包括总面积、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等。

3.2 厂房布局应满足承租方的生产需求,包括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等,合理规划空间布局,确保生产流程的顺畅进行。

4. 租金与支付方式4.1 租金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确定租金的标准和支付周期。

租金计算通常以每平方米每月或每年为基准。

4.2 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可以选择月付、季付、半年付或年付等,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和相关处罚。

5. 设施与设备5.1 厂房所配设施应明确列出,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等,确保设施齐全并符合安全标准。

5.2 承租方在使用期间需自行维护和保养租赁设施,并按规定负责相关设施的维修费用。

6. 使用权与管理6.1 租赁方应保证向承租方提供相应的使用权,确保承租方依法享有对厂房的使用权。

6.2 租赁方有义务对厂房进行合理管理和维护,确保厂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7. 保险责任7.1 双方应明确各自的保险责任,确保厂房及其相关设施在租赁期间的保险覆盖。

7.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厂房损坏或灭失,租赁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修复或赔偿。

8.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8.1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8.2 双方可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合同解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对于涉及法律责任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或诉讼。

9.2 本标准的解释、适用和修改均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约束。

租赁厂房管理规章制度

租赁厂房管理规章制度

租赁厂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厂房管理,加强对租赁厂房的监管,保障双方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租赁厂房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租赁厂房的承租方和出租方。

第三条出租方应当依法出具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厂房,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条出租方有权对租赁厂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租赁厂房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承租方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拖欠或减少租金。

第七条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进行信用评估,确保租赁双方的合作稳定。

第八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租赁厂房的使用第九条承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厂房,不得转租或转让租赁厂房。

第十条承租方在使用租赁厂房期间,应当保持厂房卫生清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承租方应当在使用租赁厂房期间,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或其他企业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十二条承租方应当保管好租赁厂房的钥匙和门禁卡等设备,避免丢失或泄露。

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当主动协助出租方和相关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防火检查。

第三章租赁厂房的安全保障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确保租赁厂房内安全。

第十五条承租方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设电器设备等,确保租赁厂房内电气设施的安全。

第十六条出租方有义务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确保承租方能够熟悉逃生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十七条承租方在发现租赁厂房设施的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并配合出租方进行处理。

第四章租赁厂房的维修和保养第十八条出租方有义务定期对租赁厂房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租赁厂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承租方应当在使用租赁厂房期间注意安全,避免破坏租赁厂房设施,如发生损坏应当及时维修。

第二十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维修和保养责任主体,建立维修保养档案。

租赁厂房管理制度

租赁厂房管理制度

租赁厂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厂房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提高企业租赁厂房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租赁厂房管理的工作,并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租赁厂房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协议签订、租金缴纳、厂房维护管理、安全监控等。

第四条所有使用本单位租赁厂房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租赁厂房管理流程第五条厂房租赁协议签订的程序:1.租户向出租方提出租赁申请,出租方提供相应的厂房信息及租赁条件。

2.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保证金等事项。

3.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4.双方共同巡视厂房,确认交接情况。

第六条租金缴纳的程序:1.租户按照《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租金。

2.出租方核对款项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租户调整。

第七条厂房安全管理的程序:1.出租方负责对厂房进行定期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租户负责对厂房内部设施及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3.厂房出现安全事故时,租户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配合处理。

第三章租赁厂房管理规定第八条租赁期限:1.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

2.租赁期限届满,租户如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递交中止通知。

第九条保证金:1.租户在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时应交纳相应的保证金,用于抵押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

2.租赁期满、租户无违约情况下,保证金应在一个月内退还给租户。

第十条租金调整:1.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方需要调整租金,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租户。

2.若租户不同意调整租金,可以中止租赁协议,出租方应在一个月内协助租户迁出。

第十一条厂房使用:1.租户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厂房,并保持厂房内部设施的完好。

2.租户不得将厂房租赁、转让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二次出租、使用。

仓库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仓库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仓库厂房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租赁的仓库厂房,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

第三条租赁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共同维护租赁场所的安全与秩序。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四条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2. 租赁房屋的名称、地址、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3. 租金及支付方式;4. 租赁期限及终止条件;5. 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责任;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7.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租赁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消防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六条租赁厂房、仓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规改变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租赁场所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租赁双方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条租赁场所内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乱堆乱放。

第十一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共同维护租赁场所的公共设施,如卫生间、楼梯、电梯等。

第五章设施设备维护第十二条出租人应确保租赁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场所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改造。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负责租赁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租赁房屋,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租赁厂房管理规定(3篇)

租赁厂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厂房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厂房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厂房,包括厂房的租赁、使用、维护、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租赁厂房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四条租赁厂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 租赁厂房的名称、地址、面积、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2. 租赁期限、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3. 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租赁厂房的维护、保养责任;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6.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章租赁厂房使用第八条租赁厂房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九条租赁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厂房,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结构和用途。

第十条租赁方在使用租赁厂房过程中,应保持厂房的完好状态,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变厂房设施。

第十一条租赁方应定期对租赁厂房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厂房整洁、安全。

第十二条租赁方不得在租赁厂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品。

第四章租赁厂房维护与保养第十三条租赁厂房的维护与保养责任由租赁双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担。

第十四条租赁方应定期对租赁厂房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租赁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租赁厂房进行维修,确保厂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租赁方在维修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租赁厂房造成二次损坏。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八条租赁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租赁厂房的安全。

第十九条租赁方应定期对租赁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范文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范文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范文厂房租赁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厂房租赁管理行为,维护租赁企业和房东的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的租赁活动,具体适用于厂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三条在租赁过程中,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第四条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互相尊重和理解,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第五条在租赁过程中,不得违法行为,不得实施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二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出租人应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厂房,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出租人应负责维护和修缮厂房,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并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收取租金。

第九条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厂房,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

第十一条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保证厂房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并保证租金的及时付清。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对厂房进行合理维护,并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十五条租赁合同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署,合同应明确记载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厂房的使用用途和租金标准,并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除、租赁期满、违约等情况。

第十八条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纠纷解决和争议处理第十九条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如果协商无效,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第二十一条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工业厂房租售管理制度范文

工业厂房租售管理制度范文

工业厂房租售管理制度范文工业厂房租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厂房租售管理企事业单位合理利用工业厂房资源,促进工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租售工业厂房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工业厂房租售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租售的程序是依法、公告,与价格指导挂钩的。

第四条工业厂房租售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

第五条工业厂房租售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科学规划、合理定价、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机构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第二章租售流程第七条租售审批程序(一)租售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合同、过户。

(二)企事业单位需要租售工业厂房时,须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租售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件、资料。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租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甲方和乙方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监督下签订合同。

(五)签订合同后,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业厂房过户手续。

第八条租售合同的要求(一)租售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订,双方应明确工业厂房租售的用途、期限、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

(二)甲方和乙方应对租售合同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并确保签订合同自愿、公平。

第九条工业厂房租售价格的确定(一)工业厂房租售价格的确定应以市场为基础,经过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确定。

(二)工业厂房租售价格应根据地段、面积、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对工业厂房租售价格进行监督,确保价格公平合理。

第十条工业厂房租售合同的执行和终止(一)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租售合同,不得违反合同条款。

(二)甲方和乙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售合同,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如果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厂房租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租售程序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对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

厂区租赁企业管理规定(3篇)

厂区租赁企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区租赁企业的管理,保障厂区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厂区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区范围内租赁给企业使用的厂区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厂区租赁企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合法、合规、诚信原则;(三)安全、环保、高效原则;(四)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厂区租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符合厂区行业规划和发展要求;(三)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四)具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必要条件;(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第五条租赁申请程序:(一)租赁企业向厂区租赁管理部门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厂区租赁管理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四)租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厂区租赁管理部门应向租赁企业颁发《厂区租赁许可证》。

第三章租赁期限与租金第七条租赁期限:(一)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二)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可协商续租。

第八条租金标准:(一)租金标准根据厂区土地级别、位置、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二)租金标准应合理、公开,并符合市场行情。

第四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租赁企业的权利:(一)在租赁期限内,依法享有厂区使用权;(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受厂区配套设施服务;(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租赁企业的义务:(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二)遵守厂区管理制度,维护厂区秩序;(三)依法纳税;(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生产经营安全;(五)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厂区租赁管理部门的权利:(一)依法对厂区租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依法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租赁企业进行处罚;(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管理出租厂房规章制度

管理出租厂房规章制度

管理出租厂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出租厂房的租赁行为,维护出租厂房租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租户与出租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厂房的租赁行为,出租方和租户均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出租方应当依法出租厂房,维护良好的出租秩序,确保租户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租户在使用出租厂房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租方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乱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出租方有权对租户使用出租厂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出租厂房的管理第六条出租方应当对出租厂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出租厂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出租厂房的租金支付方式应当合法合规,租户不得擅自拖欠租金或以其他方式推迟支付。

第八条出租方应当对出租厂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做到信息真实有效。

第九条出租方有权对租户的人员、物资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出租方应当对出租厂房的维修和保养负责,保证出租厂房的基本设施齐全完好。

第三章租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租户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出租厂房,保证租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租户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租金,并且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厂房的结构或用途。

第十三条租户在使用出租厂房时,应当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环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租户不得擅自摊派或转租出租厂房,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操作。

第十五条租户应当保证出租厂房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洁和卫生,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四章违规惩处第十六条如果租户违反规章制度,出租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使用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规的租户,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租户迁出出租厂房。

第十八条如果出租方违反规章制度,租户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租厂房的租赁行为。

建筑租赁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租赁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租赁仓库的管理,保障仓库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租赁建筑仓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租赁仓库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仓库安全管理第四条仓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禁止在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

第五条仓库内电气线路、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等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仓库应设置安全通道,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确保人员疏散安全。

第七条仓库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八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第九条租赁方:(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二)合理使用仓库,不得擅自改变仓库用途。

(三)负责仓库内物品的保管,确保物品安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条承租方:(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二)合理使用仓库,不得擅自改变仓库用途。

(三)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仓库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四)不得在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四章仓库出入库管理第十一条仓库出入库应实行登记制度,明确出入库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仓库出入库物品应经仓库管理人员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或出库。

第十三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确保库存与账目相符。

第五章仓库卫生管理第十四条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扫、消毒。

第十五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好仓库内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仓库安全事故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甲方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租赁厂库管理制度

租赁厂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厂库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厂库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库内所有租赁活动,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的收取、租赁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等。

第三条租赁厂库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规范运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四条租赁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租赁方和承租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二)租赁厂库的名称、地址、面积、结构、设施等情况;(三)租赁期限、租赁用途;(四)租赁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五)租赁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六)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租赁合同应当由租赁方和承租方双方签字盖章,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七条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租赁费用应根据租赁厂库的地理位置、设施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租赁费用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租赁合同约定。

第十条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租赁费用可相应调整。

第四章租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租赁厂库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确保承租方的生产、生活安全。

第十二条租赁方应定期对租赁厂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应爱护租赁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损坏。

第十四条承租方因正常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租赁双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租赁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二)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三)损坏租赁设施,拒不赔偿;(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租赁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未按约定提供租赁设施;(二)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承租方合法权益。

公司房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房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房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产租入、租出业务管理,充分发挥资源使用效益,有效盘活闲置房产资源,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产租赁包括房产租入和房产出租。

房产租入指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租入的房产。

房产出租指公司将自有的办公用房、机房、营业用房、仓储用房、住宿用房、商铺及其他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整体或部分出租,以及租入房产再转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房产租赁包括集团各主体之间的内部租赁、集团公司与外部单位及个人的外部租赁。

第四条房产租赁应按照“集中管理、统筹规划、程序规范、决策透明、效益优先”原则规范运作。

第五条建立房产租赁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制,为持续、高效开展房产盘活,支撑生产经营发展,保障企业利益,提供有力的机制保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省级主业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房产租赁管理实行集团、省、地市三级管理。

各级单位在集团公司统一要求下管理和实施租赁业务。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部门职责(一)财务部负责房产租赁的价值管理,牵头制定集团公司房产租赁管理办法;按照内控审批权限参与出租事项审批,从定价流程规范性角度提出审核意见;负责集团 MSS 房屋土地管理相关系统(以下简称 MSS 房产系统)的需求管理。

(二)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指房产实物管理部门和房产租赁需求部门。

各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指导各单位房地产租赁的实际业务管理。

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办公等行政用房的租赁业务管理;前端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渠道用房等租赁业务管理;后端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生产用房等租赁业务管理。

(三)采购部负责指导、规范各单位房产租赁的采购工作。

第九条省公司各部门职责(一)房产实物管理部门房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自有房产产权综合管理;负责房产租入、出租的归口统筹管理;牵头组建省公司房产租赁管理工作团队,团队成员单位包括等部门;牵头组织工作团队依据本办法细化本省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牵头制定本省房产盘活年度计划并跟踪实施进度;负责本省房产租赁的规范操作及日常运营管理;按审批权限对租赁需求进行审核批复;负责本省各类租入及租出房产基础信息及租赁业务台帐管理;负责对房产系统提出开发与完善需求;组织开展全省房产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安排整改落实;负责所辖范围内租赁业务的具体实施。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区工业企业厂房租赁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提升工业企业土地亩产效益,高质量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内所有购地工业企业的厂房租赁行为。

二、基本条件(一)出租条件1.企业出租的厂房属合法建筑,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符合环保、规划、消防及安全生产等条件及要求,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

2.出租企业应按投资协议约定进行生产经营,确有闲置厂房出租的,须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出租。

(二)承租条件1.承租企业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属于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行业领域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承租企业需在我区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纳入我区工业企业数据统计范围。

3.承租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及其它废弃物须达国家标准,且应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4.承租企业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创新性强、成长性好,能够实现产业链互补。

三、管理机制(一)闲置厂房登记制区企工局对企业厂房实际使用情况及闲置面积实行定期统计登记,建立台账。

(二)企业(项目)准入机制1.申请。

由出租企业向区企工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出租企业合同履约情况、厂房竣工验收证明,承租企业项目计划书等。

2.会审。

由区企工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租赁双方出(承)租条件及准入企业(项目)进行会审,提出准入意见。

3.入驻。

会审通过后,租赁双方即可签订租赁协议。

承租企业须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等登记、变更手续;及时办理环评审批,审批前不得动工建设和生产。

若企业未经同意擅自出租,将不再享受合同内所有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若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三)企业管理责任制1.出租企业要督促承租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厂房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厂房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租赁程序1.公司申请厂房租赁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若厂房未租出为临时管理可以完成。

3.公司接到租赁申请后,需对租户进行资质审核,确保租户合法合规。

4.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押金。

第四条租赁管理1.公司对厂房进行定期巡检,确保厂房的正常使用。

2.发现厂房存在问题及时与租户沟通解决。

3.租户需要对厂房进行改造、装修等行为需提前向公司提交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4.对于违反租赁合同及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租户进行相应处罚,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条安全管理1.公司有责任对厂房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厂房的安全生产。

2.租户需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配合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3.不得擅自进行危险性大的工程操作,如有需要,需提前向公司提交安全方案,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卫生环境管理1.公司定期对厂房进行卫生环境管理,确保厂房的卫生环境良好。

2.租户需遵守相关卫生规定,保持厂房的整洁。

3.不得进行有害废弃物排放,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保养维护1.公司有责任对厂房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厂房设施的正常使用。

2.租户需对厂房设施进行合理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公司反馈,共同维护厂房设施。

3.对于因为租户过错而导致的设施损坏,租户需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八条费用结算1.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时间与租户结算租金及押金。

2.租户需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押金。

3.逾期未缴纳租金的,公司有权要求租户立即清缴,如租户拒绝清缴,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第九条终止合同1.在合同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1)租户违反租赁管理制度;(2)租户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使用厂房。

2.公司提前终止合同时,需向租户提前通知,并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针对厂房租赁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流程。

它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在进行厂房租赁活动时,能够合理、高效地管理和利用厂房资源,保障企业的利益和安全。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厂房租赁的流程和程序:规定了企业内部厂房租赁活动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包括租赁需求的提出和审批、寻找适合的厂房、签订租赁合同等环节。

2. 厂房租赁的合同管理:明确了对厂房租赁合同的管理要求,包括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管理措施,以确保企业的权益和义务得到充分保障。

3. 厂房租赁费用的管理:规定了厂房租赁费用的审批、支付和核算等管理措施,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4. 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要求对租赁的厂房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确保租赁厂房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5. 厂房租赁的维护和维修管理:规定了对租赁厂房的维护和维修责任,明确了企业和租赁方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6. 厂房租赁的退租管理:规定了租赁期满或提前解约时的退租
程序和要求,包括清理恢复厂房原状、结算最后一期租金等流程。

通过完善和执行厂房租赁管理制度,企业能够更好地规范厂房租赁活动,减少风险和纠纷,提升厂房利用的效率和安全性。

G2013北京厂区住房管理办法

G2013北京厂区住房管理办法

福田汽车集团管理制度FotonMotor GroupManagement System-—-—-——-—-—-—★——-——-—--—————北京厂区住房管理办法FTOP.10007。

14.2—20132013年3月4日发布Issued on3/4/201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Beiqi Foton Motor Co.,Ltd。

1。

目的为建立公司周转房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集团周转住房周转速度,切实保证周转房发挥真正作用,并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2。

术语周转房:指公司为解决已婚员工短期住房困难,为符合条件员工提供的只租不售、临时过渡性住房.过渡性社会住房补贴:指公司为解决员工短期住房困难,按期定额发放给符合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费用.3. 优惠租住周转房政策3.1 适用人员范围可申请优惠租住周转房的人员范围为:3。

1.1公司成立以来计划内招收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校园人才(以下简称应届校园人才);3.1.2签订1-4年往届毕业生招聘协议的往届校园人才(以下简称往届校园人才);3。

1.3 2005年7月1日之后签订社会人才招聘协议的全国招聘人才和调京人员;3。

2优惠租住人员条件申请优惠租住人员需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且满足租住条件,方可申请。

人员范围申请条件基本条件租住条件应届校园人才1、在京无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2、未领取过社会租房补贴已婚,在福田公司服务满三年;单职工申请前12个月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过8.8万元,双职工申请前12个月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6万元.往届校园人才已婚,试用期满考评合格后,社会工龄满四年或福田工龄满两年;单职工申请前12个月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过8.8万元,双职工申请前12个月年度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6万元。

全国招聘人才协议约定提供租住周转房调京人员已婚,因组织需要而调京工作,且夫妻双方同时在京工作3。

3周转房的租住和退出3.3。

1凡符合允许租住公司周转房条件人员,经个人申请(校园人才需填写《校园人才周转住房申请表》(附件1)),公司对个人基本情况公示核实后,统一纳入可以租住公司周转住房人员范围.3。

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稿)

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稿)

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稿)目录第一章租赁物资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租赁物资进退场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第三章租赁物资的验收与定损第四章转租租赁物资的管理第五章丢失报废赔偿标准与管理第六章租赁资产帐务与票据管理第七章租赁物资的结算第八章大模板租赁管理第九章运输业务管理第十章报废物资管理前言为适应建筑租赁市场的行业规则,加强对租赁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升企业运行水平,现对租赁管理办法进行系统修订。

本办法适应于集团下属建筑企业对租赁物资的使用管理及金属公司的租赁业务。

主要内容涉及了周转材料、大模板、临设、机械等租赁物资的租赁费用结算收款、丢失报废赔偿、进退场验收、定损、维修费收取标准,以及转租的管理办法、运输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基础上,借鉴租赁市场调研结果,经使用单位广泛讨论修改,以及集团领导、机关的审核把关,现正式下发试行,原租赁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为确保本办法的权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各企业以本办法为规范,加强对租赁物资的精细化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将其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本办法解释权在集团企业管理部。

第一章租赁物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市场行规原则本办法遵循租赁市场有关规则,结合集团内部租赁实际,主张以下原则1、有偿租赁的原则。

对租赁物资按项定出租赁单价,每月结算收款。

单价根据外部行情每年调整一次,个别单项租赁物资与市场行情涨、降幅超过20%时,可季度适当调整。

2、物资丢失、报废、损坏予以赔偿的原则。

规定丢失物资按当期市场价的120%赔偿,报废物资按当期市场价的80%赔偿,对损坏可修复的物资按损坏程度收取修理费。

3、视情免租的原则。

实行每年对冬季停工项目部已进场的租赁物资(不含临设物资)免一个月租费的规定。

4、服务保障原则。

自有物资按计划对项目部实施及时供应、优质服务,对在租机械实施现场维修服务。

大模板标准层以下合模实施现场服务。

5、部分(特定)物资不得转租的原则。

对涉及安全责任大,损坏率高的如各类卡扣、脚手板规定必须自保,不得由项目部转租。

厂房租赁规定

厂房租赁规定

厂房租赁规定1.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厂房租赁的公平、合理,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促进良好的经济合作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厂房租赁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业和组织等各方的租赁关系。

3.租赁期限3.1 租赁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双方应共同遵守。

3.2 双方可协商续租或终止合同,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租金支付4.1 租金金额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租金支付周期应根据双方约定,可以是月付、季付、半年付或年付等形式。

4.2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

双方应确保租金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

4.3 租金的调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调整租金金额。

5.租赁用途5.1 租赁用途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承租方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经营活动。

5.2 如需更改租赁用途,承租方应提前向出租方进行书面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6.维护和保养责任6.1 出租方应对厂房的基本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基本功能的正常运行。

6.2 承租方应对租赁厂房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确保不损坏房屋及相关设施。

如有损坏,应及时进行修复或赔偿。

7.违约责任7.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7.2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8.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根据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法院进行解决。

9.其他事项9.1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9.2 本规定自生效之日起适用,如果与之前的合同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结论本规定旨在确保厂房租赁关系的顺利进行,保护双方的权益,加强沟通和合作,为厂房租赁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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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园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承租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企业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审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鼓励引导相关未供地企业入驻。

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入驻申请
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方向园区提交入驻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2、入驻资格初审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和投资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准入评审。

3、签订入驻合同
项目通过评审后,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协议。

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入驻项目要求
1、入驻项目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达到22.5万元/百平方米
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4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年创税收1.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

3、重点支持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可再生产业、电子元件产业等项目。

鼓励高新技术、投资强度大、无环境污染、耗能低、产出效益高的市内外企业入驻。

三、租赁期限及费用
1 、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三年一签,租金一年支付一次,一个租期内第一年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后两年租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前一月内付清。

2、一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三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四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按照10.00元/㎡缴纳保证金。

退租时厂房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保证金如数退还入驻企业;退租时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4、入驻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应缴纳的相关税收,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四、优惠政策
1、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与供地企业同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2、鼓励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中小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企业,园区给予交易总价2%的补助;分期付款的企业,先期付
款60%,剩余房款一年内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80%收取。

其购买不动产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3、根据企业实际使用的面积,按照每月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实际承租半年以下的不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4、设立模范带动奖,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中国或省名牌产品、中国或省驰名商标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类企业以及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类项目,经园区管委会评审通过后,给予一定奖励。

5、设立200万元的标准化厂房入驻奖励资金,对于年创税收2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年15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连续三年年创税收2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年2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对于年创税收 2.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并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

6、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享有厂房的优先购买权。

7、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因扩能购地新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新进园区企业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8、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项目进度。

由园区牵头,成立专门服务工作组,为项目建设及入驻企业提供全过程、保姆式的服务,及时解决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各种咨询、代理、代办服务。

五、退出机制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2、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3、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港口生态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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