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协议范本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民法典对个人合伙纠纷的解读
民法典对个人合伙纠纷的解读
个人合伙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在合伙事务上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根据我国最新颁
布实施的民法典,个人合伙纠纷的解决适用民法典相关的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人合伙关系应当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
个人合伙双方在合伙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尊重、协商解决合伙事务。
如果个人合伙出现纠纷,应当以协商解决为原则。
其次,如果个人合伙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合伙协议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调解、裁决。
诉讼解决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纠纷可以选择进行
仲裁解决。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合伙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解决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适用于一些争议相对较小、当事人关系较为和谐的情况。
此外,《民法典》还详细规定了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以及合伙过程中的管理、分配、退出等相关事项的规范。
个人合伙双方应当清楚了解合伙协议的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合伙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个人合伙纠纷的解决原则是先协
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
同时,个人合伙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权益。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If you don't work hard, your future wife's wedding dress will be rente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双方是否有书面的协议;是否还有该合伙的组织登记;双方是否还存在有口头的协议,但这个口头协议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才可以认定,这些都是可以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的条件。
一、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3、是否有口头协议。
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二、个人合伙的成立和登记个人合伙的成立,是通过订立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尽管一般认为合伙的成立需要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囿于中国独特的乡土社会特色,《民通意见》第50条也规定了对符合合伙其他条件的无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的认定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合伙不必苛求合伙协议的形式,尽量要求有书面合伙协议,不具有书面协议但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也应当认定为合伙。
成立个人合伙,仍应鼓励签订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除载明合伙协议的内容,即出资份额、经营权重、成立目的等外,还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签字、盖章。
就出资而言,各合伙人应当实际缴付。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个人合伙的经营管理就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计划、经营项目、经营收益分配等,在个人合伙中这些都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如何认定合伙协议无效
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如何认定合伙协议无效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核心内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伙是合伙纠纷的基本问题之一。
有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是否为合伙关系,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对合伙关系没有争议,但实际双方并非为合伙关系。
对合伙关系的正确认定是审理合伙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合伙关系认定的要件,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也不同于法人,有其独有特点。
法官判断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合伙,应从合伙的特定入手,即看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成员,是否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共同的经营利益。
具体而言: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一般应反映出合伙的实质内容,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的经营方式等。
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法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断:(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书面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资为成立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
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3)是否有口头协议。
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合伙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有口头协议。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合伙当然是指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在生活当中经营相关的事项了,比如说合伙创办公司等这些特定的民事行为。
一般在法律制度当中提到合伙以后,很多人第一时间可能就会想到的是合伙创办公司,可是公司作为法人,自然就有人会特别的关心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合伙当然是指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在生活当中经营相关的事项了,比如说合伙创办公司等这些特定的民事行为。
一般在法律制度当中提到合伙以后,很多人第一时间可能就会想到的是合伙创办公司,可是公司作为法人,自然就有人会特别的关心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一、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我国《民法总则》中没有专门规定合伙的内容,合伙的内容主要有《合伙企业法》调整。
1、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
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协议中约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平均分配股东利润。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由各工商所和行政审批大厅审查员审查,报注册科长核准。
办理时限对材料齐全准予登记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照。
受理科室由各工商所和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咨询电话41419342决定机关璧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副本每份1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每年3月至6月年检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大量存在,以某一项经济项目的开展而成立,也以该经济项目的完成而终结。
就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个人合伙的基本条件来看,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个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合伙个人在合伙过程中均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以保障合伙事务的顺利开展,但也有部分个人合伙无书面合伙协议,在这里,我们主要探究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结合法律规定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对个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即通常情况下,成立个人合伙应当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但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就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此处,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合伙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做很多生意或者创业的时候需要合伙人一起来进行努力,我们也知道只有团队合作才能完成很多不可思议的任务,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合伙的详细规定,那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合伙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做很多生意或者创业的时候需要合伙人一起来进行努力,我们也知道只有团队合作才能完成很多不可思议的任务,在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合伙的详细规定,那民法总则中个人合伙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
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
合作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处理)
合作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处理)合伙协议纠纷是2023年新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在合同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不同于“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项下的合伙企业纠纷,它是针对个人合伙产生的民事纠纷设立的案由,其法律适用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部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
因为个人合伙较合伙企业及联营的组织形式相对简易,合伙主体通常具备一定的信用基础,民间运用较为普遍。
但通常个人合伙存在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合伙收入支出证据难以举示及合伙清算存在各种人为障碍等原因,加之我国现行法律中用以指导个人合伙纠纷案件审理的内容过于单一,使得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成为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之一一、个人合伙的形式及经营特点易导致合伙协议纠纷案件难审理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组织易于发起,且组织形式较为随意,当事人可以口头约定合伙协议,实际经营中也可以及时对合伙事务及相关约定进行调整,故对不少创业者具有不小的吸引力。
但与合伙企业和联营相比,后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通常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充分的界定,合伙企业经营中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伙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界定双方的责任,同时,在相关约定不明确的时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但个人合伙由于其组织的松散性带来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财务账目管理不够规范,合伙经营事务不够清晰透明,由此带来合伙人之间的分歧、失信,进而导致个人合伙产生纠纷。
正是因为个人合伙存在上述实践困境,当合伙人发生纠纷时,审理中会产生诸多较难处理的问题。
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不够明确或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要求。
如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出资款、合伙财产转让费、赔偿经营亏损的损失或者支付合伙亏损补偿款等,这些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对个人合伙的诸多错误认识,这也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诸多障碍。
个人合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个⼈合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想要成⽴合伙企业之前必须要了解我们国家对于合伙企业的⼀些法律规定,那具体的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个⼈合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个⼈合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和合伙企业法都规定个⼈合伙。
这些法律规定个⼈合伙的组成,经营活动范围,合伙⼈的责任等。
个⼈合伙在我国民法中是等同与⾃然⼈对待的,因此,个⼈合伙像⾃然⼈⼀样对外承担⽆限连带责任。
这种⽆限连带⾃认是⼀种对外责任,⽽合伙⼈内部关系的考点常常会与之相互结合。
掌握个⼈合伙,必须主意三点:
第⼀,个⼈合伙责任的确⽴有待于合伙⼈⾝份的确定,⽽合伙⼈的认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的⾓度来判断;
第⼆,个⼈合伙连带责任不以合伙⼈内部有不同的约定⽽转移;
第三;若⼀个合伙⼈超过⾃⼰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其他合伙⼈有追偿权。
⼤家看完本⽂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前⽐较重要的法律知识。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
《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目录《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法典》视角: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大陆法系存有先民后商的立法惯例,民事法律中一般规范往往可以准用于商事事宜。
《民法典》在正视合伙的团体契约性质后,在合同编典型合同中增加了“合伙合同”一章替代《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的6个条文。
我国在1997年即出台了规范商事合伙事宜的《合伙企业法》,导致本应由民事立法先行规定的一般规则被商事立法事先规定,这便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本文从《民法典》“合伙合同”新规和《合伙企业法》出发,试说明民事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则。
一、合伙概述按照《民法典》第967条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这一概念较之于原《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更为准确。
原《民法通则》仅说明了共同出资、经营和劳动,而未提到了共担风险和共享利益这一显著特征。
在合伙主体的规定上,将个人合伙和企业间非法人联营上升到两个以上合伙人,这便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得以囊括,厘清了合伙合同的主体。
从《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规制的对象来看,法律将那些组织性极强的合伙划入到《合伙企业法》调整,将那些组织性较弱的合伙划入《民法典》“合伙合同”中。
如在合伙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方面,形成组织的合伙,财产归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先承担;未形成组织的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当然这不是说二者没有交集,商事合伙的组织性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来源于合伙合同。
因此,《民法典》第967条属于合伙的一般规定,也准用于商事合伙。
另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可以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四章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
合伙人需要共同出资,这种出资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属于双务契约。
既然属于双务契约,那么合伙人在出资事宜上是否可以享有《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呢?如某一出资合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时,被请求的合伙人能不能以其他合伙人未出资为由拒绝履行?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先生的观点,若合伙人为二人,则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通则合伙
民法通则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适用本条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群租,可分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两种,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资给多个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现为房屋中介与“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后者属于本条属于的转租行为。
(2)再转租、多手转租行为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应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该6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效力上属无效行为,出租人既可起诉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归于终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则此承租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因此,本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由两个或更多个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在法律上,个人合伙同样受到一系列规定的制约和管理。
以下是个人合伙的主要法律规定。
1. 合伙协议:个人合伙必须制定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出资比例、利润分配、经营管理、决策程序等内容。
2. 出资责任:每个合伙人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出资,出资额度可以是货币或实物,出资形式可以是现金、动产、不动产等。
合伙人需按时履行出资义务。
3. 经营责任: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有义务对合伙事务进行管理和经营,但没有明确任命管理者的要求。
合伙人可以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也可以按照合伙协议指定特定的合伙人负责管理。
4. 利润分配:根据合伙协议,利润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也可以按照其他约定的方式分配。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利润会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 义务和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合伙人个人财产可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并且合伙人对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受其出资比例限制。
6. 解散和终止:个人合伙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解散,也可以在合伙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解散意愿时解散。
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合伙人的死亡、破产、失踪等情况将导致个人合伙的终止。
7. 纳税义务:个人合伙的纳税义务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也可以按照当地税法规定。
个人合伙通常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合伙企业的所得,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以上是关于个人合伙的主要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合伙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安排和约定。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个人合伙的合伙协议应当明确明确详细,并由各方充分理解和遵守。
个人合伙最新判决案例
个人合伙最新判决案例
基本案情
姜某于2012年承包经营某砖瓦厂。
陈某同年向姜某汇款25万元,但未参与该厂经营与劳动。
姜某在2016年向陈某出具投资证明并载明:陈某投资某砖瓦厂25万元,某砖瓦厂复垦拆迁,全额款项按拆迁比例分成。
2016年11月,姜某陆续通过某居委会领取了310余万元补偿款,其未与陈某结账还款。
陈某遂主张返还投资款25万元及收益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主张该款项是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而交付的,但陈某并没有提交相关合伙协议或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共同经营、管理砖瓦厂并进行过合伙分成和共担债务的事实,故应认定陈某向姜某支付的款项名为合伙经营实为借款。
法官提醒
个人合伙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即便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名为合伙的书面协议后,仍需审查各方权利义务是否符合个人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
合伙协议约定一方按照协议向合伙组织提供物品的使用权或资金,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盈余分配,也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合伙人,应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个人合伙的名词解释
个人合伙的名词解释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个人或公司共同投资、共同运营的企业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共享利润和风险,并且根据事先协商的合伙协议来管理企业。
合伙企业是一种灵活的商业模式,不同于独资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形式的企业。
它的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共享利润与风险。
每个合伙人的责任和责任份额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合伙企业有几种不同的形式。
最常见的形式是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对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除了有限合伙人外,还有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出资的数额。
合伙企业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首先,合伙企业便于融资。
由于存在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作伙伴的贡献来筹集更多的资金,从而扩大业务或实施新的项目。
其次,合伙企业灵活而高效。
与大股东和董事会决策相比,合伙企业通常更加敏捷,能够更快地做出决策和执行计划。
此外,合伙企业还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因为合伙制度可以使员工参与决策和分享企业的成功。
然而,合伙企业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首先,合伙企业的决策制定可能会变得复杂。
由于合伙人的不同意见和冲突,决策过程可能变得缓慢且不一致。
其次,合伙企业的责任问题可能会成为负累。
如果合伙企业陷入经济困境或遭受重大损失,合伙人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财产的风险,这可能导致合伙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争端。
此外,合伙企业可能面临转型和继承的问题。
如果某个合伙人退伙或离职,需要重新协商和调整合伙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和经营方式。
在经营和管理合伙企业时,合伙人需要制定详细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包括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资金和利润分配机制,决策和管控机构,合伙企业的目标和业务计划,以及合伙人之间的解散和终止规定等。
总的来说,合伙企业是一种灵活而多样化的企业形式,它能够吸引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和经营,从而实现更大的商业机会和成功。
公司和个人间存在合伙关系的情况说明
合伙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个体或实体为了共同实施目标,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建立的一种经济关系。
在商业社会中,合伙关系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它能够将各方的资源和能力有效地整合起来,实现合作共赢。
合伙关系通常存在于公司和个人之间,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合伙关系的形成1.个人自由意愿在合伙关系的形成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自由意愿是合作的基础。
合伙关系的形成必须是各方自愿、平等的,没有任何强制性的约束。
个人或者公司之间如果要建立合伙关系,首先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认可,确定所有合作条款和条件,确保双方的权益平等。
2.明确的合作目标合伙关系的形成通常是为了共同实施某一项目或经营某一业务,因此在合作关系的建立阶段,需要双方明确合作的目标和规划。
只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双方才能在合作中共同努力,达成共同的利益。
3.合作协议的签订一旦确定建立合伙关系,个人或公司之间往往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细则,包括双方的权责、收益分配、决策程序、风险分担和合作期限等内容。
合作协议是合伙关系的法律依据,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二、合伙关系的特点1.风险共担在合伙关系中,各方共同面临着商业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在合伙关系中,各方一般会共同承担这些风险,并在协议中明确风险的分担比例和方式。
2.利益共享合伙关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利益共享。
在合伙关系中,各方共同参与权益,共享商业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双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来共享利润。
3.管理共同决策在合伙关系中,各方一般会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决策。
各方需要共同商讨、共同决策,确保合作的方向和进程符合双方的利益。
三、合伙关系中的风险1.缺乏有效管理由于合伙关系中各方通常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旦合伙关系中出现管理不善或者不当的情况,就会影响到整个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利益。
2.利益分配的纠纷合伙关系中,由于利益的共享和分配,一旦出现利益分配的不公平或者纠纷,就会影响到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关系。
个人合伙怎样认定
个⼈合伙怎样认定
个⼈合伙⼜称“合伙”。
⼆个以上公民按约各⾃提供资⾦、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为或组织形式。
各当事⼈为合伙⼈。
个⼈合伙怎样认定?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个⼈合伙】
(1)⽋缺书⾯合伙协议个⼈合伙的认定:
《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之间没有书⾯合伙协议,⼜未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有⼝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缺书⾯合伙协议个⼈合伙的认定条件有两个:
A.具备合伙的实质要件;
B.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有⼝头协议存在。
(2)⽋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形式要件的个⼈合伙认定条件:合伙投资和约定盈余分配。
A.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
B.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
①书⾯合伙协议是认定个⼈合伙的⾸要条件:
A.没有书⾯合伙协议,可以是经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的⼝头合伙协议;
B.没有书⾯和⼝头协议,也可以是合伙盈余分配约定。
②提供资⾦、实物或技术性劳务,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是认定合伙的主要条件。
③是否参加合伙经营、劳动是个⼈合伙的次要条件,并⾮个⼈合伙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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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合伙制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
在合伙制度中,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是两种常见的形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合伙制度,但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介绍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定义个人合伙是指由两个或更多个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关系。
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结成协议,共同出资经营一项业务或企业。
合伙人享有共同决策权并共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拥有和经营的企业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通常会成立一个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来进行运营。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作为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法律地位个人合伙通常没有分离的法律地位,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没有严格的法律分离。
个人合伙企业中的债务和责任是合伙人个人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合伙企业遇到债务问题或法律纠纷,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可能会受到损失。
合伙企业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具有与个人合伙不同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可以独立拥有财产、参与合同和进行诉讼。
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的责任通常限于合伙企业的资产,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在一般情况下不受到威胁。
税务责任个人合伙由于其与合伙人的无分离性,通常采用联合申报的方式纳税。
合伙企业通常通过分离的法律实体进行纳税,具有独立的纳税义务。
个人合伙的盈利通常直接计入合伙人的个人收入中,合伙人需要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申报并纳税。
而合伙企业的盈利通常按照公司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纳税,合伙企业需独立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可持续性与转让个人合伙的可持续性和转让性相对较低。
由于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之间的无分离性,当其中一名合伙人退出或离开时,合伙企业通常会终止。
此外,个人合伙企业的成立和解散通常较为简单,但在合伙人变更时可能涉及到合同的重新谈判或更改。
合伙企业相对更具有可持续性和转让性。
合伙企业作为法律实体可以在合伙人之间进行股权的转让或交易,从而实现合伙企业的持续经营。
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通常需要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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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对内负连带责任,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经济联合组织。
个人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四、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五、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
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必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由于合伙能优势互补,融通资金、财产、技术等诸方面的因素,提高经济实力,分担经营风险,具有许多比个体经营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资金微薄,或只具有开业的部分条件而不具备全部条件的人,往往跃跃欲试。
然而,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因此,在利益分配或债务承担上极易发生纠纷。
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伙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合伙组织产生利润时,个人往往争相认定为合伙人并争取较高的利润分配,当合伙组织出现亏损时,则往往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个人合伙中的纠纷,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至35条对个人合伙问题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49条至57条又作了司法解释。
现时有关个人合伙中的法律问题,基本依据上述法律规范调整。
解决个人合伙的纠纷,首先须明确认定个人合伙的标准。
综合法律规定,结合社会实践,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一、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二、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
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成立的有关事项、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三、个人合伙应当到相应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四、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但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
有的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的没有登记注册,无照经营;有的符合合伙条件,有的仅是部分符合条件;有的有书面协议,有的仅仅口头约定。
《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意见》第50条规定,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由此可见,法律对个人合伙的认定采取比较放宽的态度,笔者认为只要符合个人合伙的实质条件,就应当认定是个人合伙。
确认是否合伙,不能只看表面形式,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例如,A与B从2005年6月开始合伙经商,A投资10万元,无办理工商登记。
2005年11月,由于B个人债务过多,A与B拆伙,双方为此签订《关于结束参与管理的协议》,约定:“B于2005年6月向A借款10万元,不收取利息;B聘用A经营管理企业,利润按3:7分成。
由于经营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双方决定B结束参与经营,经营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及其他财产归A享有或承担,与B无关。
”2005年8月,A向C订购货物3万元,B负责提货并签收。
2006年4月,由于A无意付款,C起诉A和B,要求两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B以雇佣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A与B虽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而债权人C客观上也难以获得合伙协议,但综合本案案情,A与B构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A向B借款10万元,是以B参与管理并因此获得利润分成为前提条件,A向B的借款实际条件是分享利润,既非无息借款,也非收取固定利息,10万元实质是投资款;雇佣关系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即便没有劳动合同,也应当有基本工资,工资支付凭证、纳税凭证予以证实,按利润分成违背雇佣关系的本质特征;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没有实质的区别,合伙企业某些实质条件可以适用于个人合伙中,《合伙企业法》允许以劳务投资,B参与企业管理,分享利润,是用劳务作为投资的方式;如果确实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无必要特别约定财产、债权、债务的分担。
《关于结束参与管理的协议》实际是B以10万元及劳务投资,A与B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退伙协议,B以该协议抵抗债权人C,目的是逃避债务。
有鉴于此,对一些欠缺形式要件的个人合伙,简单一概否定或一概肯定合伙的实际存在,必然损害合伙人一方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以事实为依据的准则,必须实事求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是否属于合伙的认定。
如何把握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应当以是否具备合伙的实质要件为准则:
1.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3.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得固定报酬,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佣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在实践中合伙的纠纷是纷繁复杂的,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和群体法制水平的提高,合伙中的各类纠纷终会得到妥善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