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承担着捍卫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运行,司法部对工作人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展开讨论。
一、忠诚法律职业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首要的职责是对法律的忠诚。
他们应当热爱法律事业,具备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正确适用能力。
在履职过程中,他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秉持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处理案件,确保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执行。
二、廉洁自律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他们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求保持廉洁,遵循廉洁自律的原则。
同时,他们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和监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的行为。
三、保守秘密保守秘密是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他们要始终对工作所知悉的案件信息、当事人个人隐私等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同时,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要严格控制案件材料的流转,确保其安全可靠,防止信息泄露。
四、廉洁司法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坚决抵制腐败现象,维护司法的清廉和公正。
他们要积极参与反腐倡廉教育,提高自身的廉洁意识,严肃组织纪律审查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只有保持廉洁司法的原则,才能确保司法部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五、公正裁判在司法活动中,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始终坚守公正裁判的原则。
他们应当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因个人或其他利益干扰公正判断和裁决。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严守法律规定,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学习进取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时刻保持学习、进取的态度。
法律的发展日新月异,工作人员要持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他们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能,与时俱进地适应法律事业的发展。
总之,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始终坚持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司法系统的一员,司法部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证司法工作的高效运行和公正执行,司法部工作人员需遵守一系列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本文旨在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从而提高司法部门的工作效能,保障司法公正。
一、守法合规,维护司法公正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正义的仲裁者,必须具备高度的法律素养,要时刻严守法律红线,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职。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公正裁判,不为权钱交易敛财,不徇私舞弊,不以私情影响公正判决的结果。
同时,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办案程序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只有这样,司法部门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二、保守秘密,确保信息安全司法部工作人员处理的案件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和敏感信息,必须保守秘密,确保信息安全。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严守职业操守,遵守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工作。
同时,对于办案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案情细节等,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此外,司法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信息安全,严禁非法获取、篡改和传播信息。
三、廉洁奉公,拒腐防变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秉持廉洁奉公的原则,反对腐败,防止权力滥用。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廉洁教育,增强抵制诱惑和腐败的意识,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其次,司法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公正执法,服务人民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要以人民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坚守公正执法的原则,不偏袒一方,不滥用权力,确保公正判决。
其次,司法部门应积极推动司法便民服务,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诉求得到及时解决。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要注重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在司法部工作的人员,作为从事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其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举足轻重,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以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法律职业道德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本着的基本道德准则,是法律从业人士行为规范的核心。
首先,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具备独立公正的原则。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他们应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公正无私,维护司法透明、公正和权威。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应保守秘密。
他们接触到的许多案件和文件都涉及机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必须严守职业保密责任,妥善保管相关材料,避免泄露和滥用权力。
此外,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应保持高度的自律和廉洁,杜绝贪污腐败行为,确保绝对的清廉和高效的工作态度。
而职业规范则是对司法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首先,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以避免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他们应加强学习和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保持对法律知识的更新和了解。
第三,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因个人因素或外部压力而偏离公正原则,始终坚持案件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原则。
此外,他们还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程序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将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贯彻于工作的方方面面。
首先,在侦查、审理、执行等环节中,他们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查证、审理和执行案件。
同时,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应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其次,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坚守公平正义,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滥用权力对他人进行打压或打击。
此外,他们应与执业律师、法官等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合作,共同为司法事业的正常运行作出贡献。
总之,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他们应以独立公正、保守秘密、自律廉洁为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始终保持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高度。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诺。
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在法治社会里,律师作为执业法律人员,肩负着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正义的使命。
而在执业过程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往往会成为衡量律师是否符合职业要求的重要标准。
本文将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进行探讨。
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以律师行业规范为指导,树立正确职业道德观念,在执行职业职能、对待当事人、行使职权等方面秉持恪守职业操守、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格尊严等基本要求。
具体如下: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要不偏不倚地代理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勇于为当事人申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另外,律师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财富等方面的优势,滥用职权获取和谋取利益。
二、遵纪守法,尊重职业规范。
律师要明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道德规范;尊重职业规范,勤勉尽责;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工作规程;不得调动和挪用当事人咨询、委托的资金和物品等。
三、保守律师行业秘密。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往往会获得当事人秘密信息,此时,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当事人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秘密。
四、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质。
律师应当保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注重法律成长,精通法律知识;并且对于社会热点问题,也应当积极学习和了解,提高综合素质。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从事执业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原则。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包括以下方面:一、法律职业操守。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职业操守,保持独立、正义、公正,勤勉尽责;严格保护和维护当事人安全,严禁出卖当事人或者泄露相关机密信息。
二、业务执照规范。
律师应当合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向有关机构注册备案;律师不得用其他律师执业证号或者业务许可证号、不得冒用其他人的姓名、身份和律师职务。
三、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和服务。
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表示真诚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尽量为全体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向当事人或者相关机构索取、收受财物等;四、职业表现和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中华人民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专政和国家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纪律约束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纪律约束司法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纪律约束,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纪律约束。
一、忠诚于法律职业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忠诚于法律职业。
首先,他们应当遵守法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不能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始终恪守职业操守,保持政治中立和公正的原则,严禁干预司法活动,维护审判独立。
同时,他们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权利。
最后,司法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守秘要守信的原则,保护涉密信息,确保国家的安全利益。
二、廉洁奉公,防止腐败行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秉持廉洁奉公的原则,坚决反对腐败行为。
首先,他们应当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贪污、受贿和利益输送,严禁以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廉洁意识,自觉筑牢防腐倡廉的思想防线。
同时,他们应当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及时揭露和报告腐败违法行为。
最后,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发挥廉洁警示教育的作用,引导他人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共同营造廉洁司法的良好氛围。
三、保守秘密,守口如瓶司法部工作人员所涉及的司法信息十分敏感和机密,因此他们必须具备保守秘密的能力,守口如瓶。
首先,他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加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防止泄露机密信息。
同时,他们应当明确责任,在工作中严格保守秘密,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保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四、自律自省,确保专业素养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自律自省,时刻提醒自己确保专业素养。
首先,他们应当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完善自己的素质。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法律行业的一份子,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只有通过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奉公、公正廉明,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权威。
下面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进行探讨。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法律职业道德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法律人员,他们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做到公正、廉洁、忠诚、勤勉。
法律职业道德的遵守,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同时,强调法律职业道德还可以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树立公信力,对于提高司法权威和尊严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1.公正廉明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公正廉明,不受贿赂,不徇私情,对每一个案件应该公平、公正地进行处理。
无论案件的当事人是地位高低、富贫,都应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2.廉洁奉公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品德操守,始终坚持廉洁奉公的原则。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他人贿赂,不得从事权钱交易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严守保密法律事务处理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义务。
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律师、律所的商业信誉。
4.诚实守信司法部工作人员应该诚实守信,言行要合乎真实,不得捏造证据,不得伪造鉴定,不得提供虚假陈述。
遵守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
5.尊重法律、崇尚正义作为法律人员,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法律,并且要崇尚正义。
对于法律的过错和缺陷,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改革和完善,而不是任意颠覆或者逃避。
三、纪律规范的意义和要求除了法律职业道德之外,司法部工作人员还需遵守一定的纪律规范。
纪律规范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有助于保持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1.守法遵纪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恪守法律法规,严守法律的红线,不越轨行事。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四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颁布单位】司法部【颁布日期】19931227【实施日期】19931227【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章名】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章名】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最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最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司法部发布的最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旨在规范律师的职
业行为,保障法律规定的权益和义务的履行。
这一规范对于维护司法
公正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律师职业道德方面,规范规定了律师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职业
操守。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隐瞒事实,
不得帮助违法犯罪行为。
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此外,在执业纪律方面,规范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
纪律规定。
律师应当严格依法从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律师在
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
律
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利用职
权滥用权力。
律师应当尊重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总的来说,司法部发布的最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旨在
促进律师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
司法公正。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
业道德准则,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
服务。
希望广大律师能够认真履行职业义务,积极配合司法部的要求,做一个遵纪守法、诚信守法的优秀律师。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要求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要求至关重要。
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师应该秉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纪律标准,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环境。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进行论述。
一、忠诚与独立作为律师,忠诚与独立是其职业道德的核心要素。
律师应当履行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无论面对何种困难或诱惑,律师都应坚守职业道德及伦理,保持独立的立场与意见,绝不因利益、压力或其他因素而屈从。
二、保守职业秘密律师应当严守职业秘密,确保案件及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他们在接触案件过程中获悉的任何信息都应该予以保密,除非依法或经客户同意可以透露外。
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律师披露情况时,他们才能进行必要的披露。
三、公正与诚信公正与诚信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基石。
律师应当秉持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事实、篡改证据、误导法庭或任何其他不当行为。
四、尊重法律与职业规范司法部工作人员律师应当对法律及职业规范表达敬重之情。
律师应该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他们应该遵循专业准则和职业规范,从而确保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为客户提供合法、合规的服务。
五、维护司法公信力律师应该以身作则,维护司法公信力。
他们的行为与言论应当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制度,并为公众树立正面榜样。
司法部工作人员律师应该积极参与建设性的法律改革和司法实践,共同维护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六、避免利益冲突司法部工作人员律师应当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出现。
他们应当主动申明与客户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冲突。
律师应当切实保护客户的利益,确保不因其他利益影响客户案件的代理工作。
七、自我约束与监督司法部工作人员律师应该接受自我约束与监督。
他们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的规则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接受相关的考核和审查制度。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作为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律师身负着维护法治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使命。
因此,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专业素养、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一、专业素养作为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首先,律师应该具备广博的专业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判例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等。
只有具备全面的知识背景,才能在案件审理中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其次,律师应具备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复杂的案件。
此外,律师还应保持学习的态度,及时跟进法律领域的最新发展,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二、行为规范作为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律师在行为上应遵守一定的规范。
首先,律师应该尊重和遵守法律。
他们应该秉持法律公正,不得为了谋取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应该遵循程序正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他们应该诚实守信,严正公正地履行律师职责,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最后,律师要遵循职业操守,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泄露与客户相关的任何信息。
三、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从业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首先,律师应该秉持正义、公正、诚信和职业操守的精神,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他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当事人提供真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他们应该保持与当事人的良好沟通,及时反馈案件进展,并积极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律师应该保持对法律职业的敬畏之心,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总结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律师,其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至关重要。
他们应该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遵守行为规范,秉持职业道德。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正、公平的司法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诺。
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爱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同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差不多准那么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爱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奋尽责,尽职尽责地爱护托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把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爱护律师职业声誉,榜样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隐秘,保守托付人的商业隐秘及托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关心。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同意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治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同意托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2.02.26
•【文号】司发[2002]3号
•【施行日期】2002.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司发[2002]3号2002年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司法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深入学习,认真执行。
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党中央“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各地要把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做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贯彻工作,推进律师队伍建设,促使广大律师做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模范,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件:《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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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与国司法部令(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得职业素质与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得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暂行条例》得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得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得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得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得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与违反执业纪律得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得,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与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得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得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得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得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得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她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与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与掌握执业所应具备得法律知识与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与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得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与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得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得案件;
(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得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得案件得当事人得委托;
(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得案件当事人得委托,已接受委托得,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
(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得代理人;
(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得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她费用;
(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得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得实物礼品;
(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与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第十三条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与仲裁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仲裁机关威信与名誉得行为,在诉讼文书与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
(二)不得违反审判庭与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与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与仲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与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得裁决与处理;
(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与其她人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仲裁人员或者其她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得亲属或者其她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得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得直系亲属直接承办得诉讼案件与仲裁案件。
第十四条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得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得动机与行为就是非法得、不道德得或具有欺诈性得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得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与委托人得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其她公民得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得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得委托人得隐私、秘密与委托人不愿公开得其她事实与材料;
(五)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得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得法律事务无关得活动;
(六)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得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得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她法律事务得委托;
(八)不得非法阻止与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得正常活动。
第十五条律师在处理与其她律师之间得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得代理律师得威信与名誉,妨碍与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
(二)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怂恿对方当事人得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得活动;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她律师受托代理得法律事务;
(四)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她律师参与代理,共同代理得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得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贬损与抵毁其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得业务能力与执业声望;
2、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
3、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得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得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得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6、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之间具有密切或特殊得关系;
7、其她不正当得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律师应遵守得其她执业纪律:
(一)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得工作纪律与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得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
(三)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得兼任其她有报酬得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职务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得律师事务所实行责任赔偿得,该律师事务所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律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需要惩戒得,由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惩戒规则》得有关规定给予惩戒;触犯刑律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建立当事人对律师得投诉制度,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司法部以前制定得有关律师执业得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得,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