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与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得职业素质与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得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暂行条例》得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得全部行为.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得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得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得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与违反执业纪律得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得,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与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得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得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得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得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得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她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与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与掌握执业所应具备得法律知识与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与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得名誉.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与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得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得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得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得案件得当事人得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得案件当事人得委托,已接受委托得,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得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得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她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得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得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与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第十三条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与仲裁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仲裁机关威信与名誉得行为,在诉讼文书与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二)不得违反审判庭与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与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与仲裁;(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与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得裁决与处理;(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与其她人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仲裁人员或者其她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得亲属或者其她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得信息;(七)不得代理本人得直系亲属直接承办得诉讼案件与仲裁案件。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是一种具有特殊社会职责的职业,其行业最为重要的设计是维护公正和正义,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维护公正和正义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执业纪律规范为基础,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首先,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的核心,是律师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如忠诚、勤勉、保密、独立、尊重职业道德和规则等。
这些准则确保了律师能够始终遵循法律的精神,并提供保护客户利益的法律建议。
律师的职业道德本质上便是维护客户利益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微妙平衡,只有建立在职业道德基础之上,才能真正满足客户的需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职业道德实践的重要参照。
规范确保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会违反法律和其他相关行业规则。
律师需要依照规范进行行为,如遵守规模、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等。
律师遵循执业纪律规范,可以在律师与其他法律行业之间建立起强劲的互信关系,也可以使他们建立起卓越的法律声誉,从而为客户提供持久的收益。
此外,律师还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秘密或客户信息。
律师应该始终把客户利益放在前面,认真听取客户的要求,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提供建筑多元化的建议。
在具体细节上,律师需要特别注意,例如,应当严格保护涉案人的隐私权,不得随意泄漏对方住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还应对被委托处理的案件进行不断的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洞察案件进行的方向。
在律师职业道德基础上,执业纪律规范在整个律师行业的体系建设中起着核心作用。
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业道德准则并遵守执业纪律规范,以实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诚信、公正的服务的目的。
同时,律师行业也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职业规定,建立行业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以确保律师群体的规范化执业,并保障职业声誉和公众利益的权益。
综上所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行业发展的核心,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保护当事人权益并维护职业信誉至关重要的要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是保障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重要保证。
作为一名律师,除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持高度的诚信和职业操守,以维护客户权益和法律公正。
一、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从业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律师职业生涯中的核心价值观。
律师职业道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诚实守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真相,不得编造虚假证据或陈述虚假事实。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二)保守机密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必须保守客户机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三)公正正义律师是司法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必须维护公正和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律师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任何外部压力和干扰。
(四)尊重人权律师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不得歧视任何人,不得参与任何违反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行为。
二、律师执业纪律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从业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和职业规范,它是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
律师执业纪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法律法规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必须遵守诚信、公正、保密、勤勉等职业要求,不得违反律师执业纪律。
(二)独立行使职权律师必须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干扰和影响。
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必须独立决策,不受任何人的指示和压力。
(三)勤勉尽责律师必须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必须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办案,不得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
(四)不得收受贿赂律师不得收受贿赂,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当事人或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为当事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便利。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颁布单位】司法部【颁布日期】19931227【实施日期】19931227【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章名】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章名】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在法治社会里,律师作为执业法律人员,肩负着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正义的使命。
而在执业过程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往往会成为衡量律师是否符合职业要求的重要标准。
本文将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进行探讨。
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以律师行业规范为指导,树立正确职业道德观念,在执行职业职能、对待当事人、行使职权等方面秉持恪守职业操守、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格尊严等基本要求。
具体如下: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要不偏不倚地代理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勇于为当事人申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另外,律师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财富等方面的优势,滥用职权获取和谋取利益。
二、遵纪守法,尊重职业规范。
律师要明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道德规范;尊重职业规范,勤勉尽责;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工作规程;不得调动和挪用当事人咨询、委托的资金和物品等。
三、保守律师行业秘密。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往往会获得当事人秘密信息,此时,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当事人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秘密。
四、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质。
律师应当保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注重法律成长,精通法律知识;并且对于社会热点问题,也应当积极学习和了解,提高综合素质。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从事执业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原则。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包括以下方面:一、法律职业操守。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职业操守,保持独立、正义、公正,勤勉尽责;严格保护和维护当事人安全,严禁出卖当事人或者泄露相关机密信息。
二、业务执照规范。
律师应当合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向有关机构注册备案;律师不得用其他律师执业证号或者业务许可证号、不得冒用其他人的姓名、身份和律师职务。
三、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和服务。
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表示真诚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尽量为全体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向当事人或者相关机构索取、收受财物等;四、职业表现和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一讲 律师职业道德
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 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5.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 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6.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 私。
第一讲 律师职业道德
二、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 1.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其中,律 师包括事务所的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 此外,还包括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等。 2.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其 约束的范围主要是律师执业行为,但也不排除与律师职业形 象直接相关的执业以外的活动。 3.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对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良好的 律师职业道德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国家的法治建 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 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案。(诋毁办案人员、 进行不实宣传都有案例)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 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贿法官、检察 官、仲裁员)
1、利用办案人员或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向 其馈赠礼品、金钱等;
第四讲 律师(所)行政处罚工作 (一)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
原则是处罚工作始终遵循的准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司法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个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公平对待,没有偏袒;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基本相同的处罚即是该原则的表现之一; 公开:依据公开、处罚公开。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注意: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当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行政法规时,不应作出两次以上行政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六 条
,
律师 必 须遵守 宪 法 遵守 法 律 法
“
,
促进律师 事 业 的健康 发 展
根据
,
《 中
规 在全部 业 务 活 动 中坚 持 以 事实为 根据 以
法 律为准 绳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律师 暂行 条例 》 的 规 定
制定本
、
严 格依 法执行 职务
,
。
规范
。
第七 条 本 规 范适 用 于 律 师 在执 行职 务
;
;
证 据等手段 影 响 和 妨 碍 司 法 机关
( 四 ) 不 得 诱 使委托 人
、
仲 裁 机关 和
;
( 三 ) 不 得 拒 绝 承 办 人 民法 院 为刑 事被 告 人
行政 执 法 机 关对纠 纷案件 的裁决 和 处 理
、 、
指 定 辩 护 人 的案件
证 人 和 其 他 人 在诉 作 虚假陈 述
,
认真履行 职 责
职 尽责 地 为 当 事 人 提 供法律 帮 助
积极履 行 为
,
确 实施
,
维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有 经 济 困 难的 当事 人 提供 法 律 援 助的 义务
力 满 足 当事 人 的 正 当 要求
, , 。
努
第四 条
各级 司 法 行 政机关 和 律师协 会 应
对 不遵
,
维 护 当 事 人 的合 法
(五 )
。
例 》 和 双 方 所签订 的合 法 有效 的合同 处 理
人 民 法 院审理劳 动 争议 案件
,
并 做好 双 方当事
( 四 ) 法 院可 否 变更 用 人 单 位的决 定 间题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四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员,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被视为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目标之一。
律师作为社会公正和法律公正的守护者,他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对整个社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两个方面来介绍律师的职业规范,希望能够为广大律师朋友提供一些参考。
一、律师职业道德1. 律师的业务基础和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执业的基础和起点。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固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和职业规范,确保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保证法律制度正常运转。
2. 律师的责任和义务律师职业道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律师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一名律师,人们通过他们的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因此,律师有责任确保他们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政府和公众的利益。
作为法律行业中的专业人员,律师还应该尽力确保他们的客户遵循法律和道德准则。
3. 律师保密义务律师保密义务是律师职业道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律师应当谨慎处理有关客户的所有信息,包括客户在讨论中透露的信息和律师最终做出的策略分析。
必须尊重客户对私人信息的保护,并根据需要使用合适的合法程序来保护这些信息。
四、律师执业纪律1. 律师诚实守信原则执业时首先要遵循的原则是诚实守信,这是律师社会位置和律师职责所要求的根本行为准则。
律师始终保持廉洁,坚持公正,以诚实和正直的方式向客户提供正确和准确的法律意见。
2. 律师服务质量和效率法律行业竞争激烈,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是律师执业中的关键。
律师需要使用最新的技术和工具来提高生产效率和准确度,在需要的时候提供服务和支持,以确保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3. 维护律师声誉维护律师声誉是律师执业纪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尽力维护律师职业的公信力和声誉。
必须确认和遵守公众对律师的期望,以保证法律系统的公正和透明。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修正)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1.11.26•【文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颁布单位】司法部【颁布日期】19931227【实施日期】19931227【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章名】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章名】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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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
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