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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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一、不得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F10、12)
1、婚姻、继承
2、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劳动)
3、请求给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三费)
4、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两金)
5、请求给付社保待遇、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两待遇)
6、国家赔偿、行诉、刑诉案件
7、群体性诉讼案件
二、实习禁止性规定(市律协实习人员须知及实习指引F1)
1、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2、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代理意见;
4、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5、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6、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7、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9、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律师法F40)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的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禁止性规范)
1、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2、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3、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4、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行语言;(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5、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员
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
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诉讼、仲裁活动中纪律)6、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属关系,不得
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诉讼、仲裁活动中纪律)
7、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
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诉讼、仲裁活动中纪律)
8、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诉讼、仲裁活动中纪律)
9、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10、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
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11、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
纪律)
12、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家律师事
务所的除外;(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13、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
事务无关的活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14、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
纪律)
15、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拒绝为委托人代理;(与委托人、对
方当事人的纪律)
16、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17、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与委托人、对方当
事人的纪律)
18、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与委托人、对
方当事人的纪律)
19、不得非法组织和干预对方当事人以及代理人进行的活动;(与委托人、对方
当事人的纪律)
20、不得以下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五、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章
1、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国家)
2、应当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国家)
3、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国家、社会)
4、应当自觉履行法援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社会)
5、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社会)
6、应当遵守律协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行业)
7、应当正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行业)
8、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行业)
9、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第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委托人)
10、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自己)
六、三个至上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七、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