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导则
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
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13
•【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0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00号
《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浩
2023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和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以及乡镇、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
相关法规、规章对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作应当坚持城乡同质、县级统管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护、公益化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农村供水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首次达标评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首次达标评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4.01.06
•【字号】浙水电[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首次达标评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水电〔2014〕2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根据《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浙水电〔2013〕15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首次达标评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1月6日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首次达标评级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事故可以预防,安全源于责任”的安全理念,强化规范运行和隐患排查治
理,推动全员管理安全,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总体目标
从2013年至2016年,全省农村水电站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基础上,完成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上农村水电站首次达标评级工作。通过创建与评级,落实水电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构建完善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全省农村水电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饮水困难人口的分布范围与人口,项目实施后受益范围及人口。
2、供水工程工艺平面布置图(1:500):包括水源地、净(配)水厂、加压泵站、高地水池等枢纽工程,净(配)水厂还应有工艺流程图。
3、输水管道平面布置图(1:1000~1:2000):并注出控制点的管中心高程。
4、各主要建筑物建筑图(1:100):应包括平、立、剖面图和设备及主要材料表构成。
浙江省农田水利总站
二〇〇四年五月
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3.10.22
•【字号】浙水农[2013]48号
•【施行日期】2013.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农〔2013〕48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3〕3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努力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全省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实事之一,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经过十年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近年来在国家、省组织的有关检查、稽察中仍发现不少问题,如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建设内容随意变更、地方资金不到位、资金使用不合规、质量管理不严格、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验收不及时、长效机制不落实等,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随着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不断深入,加强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要求显得越发迫切。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饮用水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的目标要求,做好政府参谋,并强化部门协
调,形成合力,努力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每一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能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巩固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供水规模小于3000吨/日的乡镇及以下公益性农村饮用水工程,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达标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达标考核资格.
第四条申请达标考核的县(市、区)必须具备“三个落实"(落实职责、落实经费、落实管理制度)条件,且前一年度未因管理问题发生饮用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管理(30分)。包括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水质监测、宣传培训、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
(二)运行管理(40分).包括日常管护、水质消毒、水质检测、水源保护、水费征收、管理制度等。
(三)资金管理(30分).包括经费落实、财务管理等。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每年5月底前,申请达标考核的有关县(市、区)向各市水利局和财政局提交考核申请书(附件1)、所属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汇编成册)。
(二)每年7月底前,各市水利局和财政局根据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组织对辖区内申请达标考核的县(市、区)进行预评考核,
根据考评结果,向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推荐达标县(市、区),并附考核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04号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夏宝龙
2012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用水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资金的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31—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技术规程说明书
备案号:J1xxxx-20xx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J
DBJ33/T12xx-20xx
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istrict metering area
of water supply network
(征求意见稿)
20xx-00-00发布20xx-00-00施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20〕3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浙江省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技术的实践运用,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6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管网分区,计量,数据应用,运行维护。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68号供水大厦,邮编:310009,邮箱:*****************),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
杭州上城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
•【公布日期】2011.07.15
•【字号】浙农水[2011]20号
•【施行日期】201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农水〔2011〕2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省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项目建设信息旬报工作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根据水利部要求,年度计划任务必须年内完成。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信息是及时、全面地反映项目建设进展,查找和分析问题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信息报送工作,落实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的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将相关统计人员信息于7月23日前报送省农水总站。“市(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统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信息报送要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工作执行旬报制度,并根据进展情况作出适时调整。各地市在每月3日、13日、23日前(节假日顺延)完成对各县(市、区)旬报表的审核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省农水总站,逾期未上报的视为进展无变化,2011年第一次旬报时间为7月23日。“2011年中央投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旬报表”详见附件2。
二、做好2012年中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水利部要求, 2012年前要全面解决2010~2013年规划内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我省建设任务繁重。尚未报送“2012年中央投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议计划”或人口申报不足的县(市、区)必须对照规划任务,于7月底前补报,否则剩余人口将不再上报中央,不再安排省级计划。同时做好2012年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政策处理和资金筹措等各项前期工作,尽早将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由发改局和水利局联合发文的立项申请文件、由财政局和水利局联合发文的资金申请文件、由政府或财政局盖章的资金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及实施方案批复)一式两份报送省农水总站。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二〇一六年七月
目录
一.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1)
1.4 使用对象 (2)
1.5 导则定位 (3)
二. 建设任务 (4)
2.1 资料整编 (4)
2.1.1 组织管理 (4)
2.1.2 工程信息 (5)
2.1.3 管理设施 (5)
2.1.4 划界限权 (5)
2.1.5 注册登记(备案) (5)
2.1.6 档案资料 (6)
2.1.7 安全鉴定 (6)
2.1.8 工程面貌 (6)
2.2 信息采集 (6)
2.2.1 台帐信息 (6)
2.2.2 实时信息 (9)
2.3 平台建设 (15)
2.3.1 平台定位 (16)
2.3.2 总体描述 (16)
2.4 环境建设 (16)
2.4.1 系统软件 (16)
2.4.2 硬件环境 (17)
2.4.3 系统安全 (17)
三. 建设要求 (19)
3.1 工作要求 (19)
3.1.1 建设主体 (19)
3.1.2 实施方式 (19)
3.2 技术要求 (19)
3.2.1 数据要求 (19)
3.2.2 平台要求 (21)
3.2.3 接口要求 (22)
3.2.4 安全要求 (22)
附录 (23)
附表1-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信息表 (23)
附表1-2 水利工程岗位设置表 (24)
附表1-3 水利工程人员信息表 (24)
附表1-4 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信息表 (25)
附表1-5 水利工程管理手册信息表 (25)
附表1-6 水利工程人员培训信息表 (2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2.12
•【字号】浙政办发〔2018〕114号
•【施行日期】2018.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8〕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水平,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将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作为我省打好高质量发展组合拳的重要举措,坚持城乡饮用水同质标准,落实县级统管责任,以水质和水量达标为出发点,以建设和管理提标为着力点,以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为突破点,大力推进农村供水工程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努力构建起以城市供水县域网为主、乡镇局域供水网为辅、单村水厂为补充的三级供水网,基本建成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的农村饮用水体系,完成涉及农村803万人的饮用水达标提标建设任务,全省农村饮用水达标人口覆盖率达到95%、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达到95%、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达标率达到90%、全省城乡规模化供水工程(包括城市水厂和乡镇水厂,其中乡镇水厂含联村水厂,下同)覆盖人口比例达到85%,全面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同质饮水:到2022年,努力实现全省农村饮用水达标人口全覆盖。
DB36T-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 第7部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编制说明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第7部分:农村集中供水工
程》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起草单位
1.任务来源
本标准依托江西省水利厅课题《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课题编号:202322BZKT09)相关研究成果,项目组历时数月起草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第7部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初稿),并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的专家立项评估,8月24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2023年第四批拟立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公示》,本标准被予以立项。
2.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江西省水利科学院、江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水利职业学院,江西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共同起草。主要起草人如下:
自2005年国家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来,我省各地已实施了6.3万余处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其中集中供水工程近3.4万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点多面广,“重建轻管”现象依然严重,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如技术力量薄弱,管理粗放、净水设施不齐全,水质达标率不高、工程维修养护任务艰巨等,制约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而截至目前,国家层面和我省暂未出台针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标准化运行管理规程,一致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
2017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56号),提出通过实施“五个一措施“实现标准化"管理十化”,其中"五个一措施”中就包含制定一套标准,通过标准来规范工程管理行为,支撑标准化管理理念向纵深发展。由此可见,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十分必要。本标准的出台对规范管理单位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提高工程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3.03.13
•【字号】浙水农[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宣传贯
彻工作的通知
(浙水农〔2013〕9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颁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为我省农村供水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提供了有效依据,将对推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发挥重要作用。为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贯彻工作组织领导
我省农民饮用水工程自 2003年启动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至2012年底已累计完成投资132.7亿元,解决了1860余万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扶持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规范部门职责,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健全法律制度,巩固提高建设成果,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省政府制定了《办法》。各地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强基础、惠民生的高度来认识宣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宣传贯彻工作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全面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认真学习,切实掌握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丰富,专业性强。它强调了农村供水工程“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地位性质;明晰了政府和部门职责;确定了扶持政策;规范了建设程序;提出了建后运行管护措施;强化了供水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容,是正确贯彻实施《办法》的前提和基础,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供水建设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办法》,准确理解,依法开展农村供水工作。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7
•【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4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2012〕304号)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7日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用水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资金的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圩区工程管理手册(参考本)》的通知
浙江省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圩区工程管理手册(参考
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浙农水函[2016]3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村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6.08.16
【实施日期】201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圩区工程管理手册(参考本)》的通知
(浙农水函【2016】3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局:
为指导各地圩区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管理手册,有效推进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圩区工程
1 / 1
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1
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水电的规划、建设、运行、报废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电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工程。
第三条农村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保护生态、安全高效、综合治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水电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村水电管理专门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装机容量达10000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2000千瓦(含)—10000千瓦以及市属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的其它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级农村水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农村水电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农村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农村水电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农村水电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组织编制农村水电发展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
农村水电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日供水规模200吨及以上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日供水规模小于200吨的农村供水工程,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或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 689《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SL 687《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
CJJ 58《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43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SL 255《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DL 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T 572《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与浙江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等的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3.0.1集中式供水
由水厂统一取水净化后,集中用管道输配至用水点的供水方式。
3.0.2工程责任主体
一般为工程的产权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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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导则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7月
前言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依据农村供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现行标准规定,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导则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规划布局、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与安装、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9个方面内容,以及1个验收鉴定表附录。
本导则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导则起草单位:浙江省河湖与农村水利管理中心、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本导则解释单位:浙江省河湖与农村水利管理中心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曹鑫、张清明、陈晓东、贾怡、颜成贵、王培风、江锦红、李爱霞、邵红艳、林锐、麻勇进、王恺、万俊毅
目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2)
4 基本规定 (3)
5 规划布局 (3)
6 工程设计 (4)
6.1 一般规定 (4)
6.2 供水规模与用水量 (5)
6.3 供水水质和水压 (5)
6.4 水源 (5)
6.5 取水工程 (6)
6.6 输配水管网 (7)
6.7 调节构筑物 (8)
6.8 水厂的总体设计 (8)
6.9 净化与消毒 (9)
6.10 水质检测与自动控制 (11)
7 工程施工与安装 (12)
7.1 一般规定 (12)
7.2 土建工程 (13)
7.3 材料设备准备 (13)
7.4 管道设备安装 (14)
8 工程验收 (14)
8.1 一般规定 (14)
8.2 试运行 (15)
8.3 合同完工验收 (15)
8.4 竣工验收 (15)
8.5 工程移交 (16)
9 运行管理 (17)
附录 A (推荐性附录)验收鉴定表 (18)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布局、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内容。
本导则适用于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延伸管网部分,城市水厂按城市供水相关标准执行。
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应根据农村村镇发展建设规划、下山安置规划等优化供水布局,逐步推进集中式供水;对零星分散的农户难以实施集中供水的应创造条件配置简易的水净化和消毒设施提高饮用水水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5001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14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1《防洪标准》
GB 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8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 687《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
SL 688《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L 689《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CJ 3020《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
CJJ 58《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T 182《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3.1 农村供水工程
指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或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等。
3.2 规模化供水工程
日供水规模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以及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m3或供水人口小于10000人的乡镇、联村(行政村)供水工程。
3.3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直接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20人以上的用水户的供水方式。不能满足集中式供水要求的供水称为分散式供水。
3.4 净水构筑物
用于水的净化的处理构筑物、设施的总称。根据原水水质、供水规模以及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等条件和要求,常规处理工艺采用的主要有混合、絮凝、沉淀(澄清)、过滤等相关的净水构筑物。
3.5 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洁净、负担得起的生活饮用水。即水质符合GB 5749的要求,水量不低于120L/人•d,水龙头入户,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3.6 一体化净水设备
将絮凝、沉淀(澄清)和过滤等常规净水工艺组合为一体的净水设备。通常分为重力型一体化净水设备和压力型一体化净水处理设备。
3.7 输水管道
从水源地到水厂(站)(原水输水)或当水厂(站)距供水区域较远时,从水厂(站)到配水管网(净水输水)的管道。
3.8 配水管网
用以向用户配水的管道系统。有环状管网和树枝状管网两种形式,农村供水工程以树枝状管网为主,有条件的可以环状、树枝状结合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