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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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一、申请前的准备阶段:
1.确定住宅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对老旧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进行维修和改造,因此在申请之前,需要先确认自己的住房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2.查看相关政策和文件:不同地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之前,需要查看当地相关的政策和文件,了解具体的申请要求和流程。

二、申请阶段:
3.办理审批手续:经过初步审核后,申请材料会被递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一般包括对材料的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审核等。

在审批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或进行补充说明。

4.审批结果公示:审批结果一般会在公示期结束后公布,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核结果,并提出异议。

5.补充材料或整改:如果审批结果为不通过或提出了补充材料或整改要求,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递交申请。

三、资金使用阶段:
1.签订协议和合同:在获得资金后,申请人需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与相关部门签订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2.开展维修工作:在签订合同后,施工单位将按照约定的工程方案,进行住房的维修和改造工作。

3.审核验收:维修工作完成后,申请人需要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验收。

审核验收一般包括对施工质量的核实和工程量的检查等。

4.资金拨付和结算:通过审核验收后,相关部门会将维修资金拨付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结算证明和发票等。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尹恒斌2022年5月31日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以下统称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综合信息系统,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旅游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审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流程第一步:项目申报1.物业管理公司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计划。

2.业主委员会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成立项目申报小组。

3.业主委员会或项目申报小组向业主发送特别维修基金使用申报通知,告知业主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

4.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特别维修基金使用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计划、必要的资料等。

第二步:审批1.物业管理公司成立审批小组,负责审核项目申报书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2.审批小组对项目申报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补充材料的要求。

3.申报人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

4.审批小组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通过项目申报。

5.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和相关业主。

第三步:资金拨付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审批结果编制资金拨付计划。

2.拨付计划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金额、拨付时间等。

3.拨付计划需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4.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拨付计划向申报人拨付资金。

第四步:使用管理1.申报人收到资金后,需按照项目计划进行使用,不能超出预算。

2.申报人在使用过程中需按规定进行备案,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

3.申报人须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五步:结算1.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结算。

2.申报人提交项目结算申请书,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人员和材料使用情况、财务报表等。

3.物业管理公司成立结算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

4.结算小组核对实际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合规性,决定是否予以结算。

5.结算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和相关业主。

以上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流程的主要步骤。

不同地区和组织有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但总的来说,这个流程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供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参考和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资金管理资金来源专项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业主的缴费。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发放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明细报告,保障资金来源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资金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房屋常规维护保养等方面。

在资金使用前,物业公司应该制定详细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审批。

资金监管物业公司应该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规范。

同时,物业公司应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维修管理维修计划物业公司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具体的维修计划。

维修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维修项目、维修期限、维修预算等。

维修计划应在业主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维修工作维修工作的实施应当按照维修计划进行。

物业公司应选取信誉良好的维修服务商,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期限。

维修过程中,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督促,以确保维修工作按照要求完成。

维修验收维修工作完成后,物业公司应组织业主委员会对维修工作进行验收。

验收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物业公司应根据验收结果支付维修款项。

维修保养维修工作完成后,物业公司应建立维修保养档案,并根据要求进行定期保养工作。

维修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洁保养、设施检查等。

故障处理物业公司应建立快速故障处理机制。

业主可以通过电话、在线平台等方式报告故障问题,物业公司应尽快派出相关人员处理。

对于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的故障,物业公司应及时和业主委员会沟通,共同商定解决方案。

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应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切实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建立业主服务中心,负责接待业主来访、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维修工作安排等。

收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应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收费,严格审计收支情况,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

总结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格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格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一、项目概况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结构为,共有幢,共户,共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楼栋号)存在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容及施工工艺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元,涉及户、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

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拟聘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

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工程竣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拟于年月日起,以方式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业主书面确认。

六、决算费用约定决算费用未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时,业主视为同意,最终按照决算费用进行分摊,并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业主委员会盖章)(物业服务企业盖章)附件2: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为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根据实际情况,项目拟于年月对已超过保修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户业主,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预算元。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经业主书面确认,户业主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占应确认业主户数的% ,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应确认建筑面积的%。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一、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和使用1.1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通过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来筹集。

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小区管理规定,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一般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在物业费的基础上,如果小区需要进行大型维修项目,需要额外征收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一般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且需要向所有业主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

1.2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改造。

公共部分包括小区的基础设施、绿化景观、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电梯等。

在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公司需要严格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结合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向所有业主进行公示和报备。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成本,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2.1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需要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流程,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结余等工作。

2.2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物业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包括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使用标准、使用监督等。

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台账和档案,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2.3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物业公司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独立的监督机构组成,拥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权力和义务。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定期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账目和资料,并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表三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如下:
一、项目概况:座落于(区)项目由
开发建设,年竣工,已超过保期。

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现场勘察,存在
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三、本次维修工程涉及栋户,本次维修工程由申请单位选聘维修企业进行施工,依据预算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元。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五、本次维修工程需由(业主委居委会)组织(相关业主)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参与验收。

(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作业指导书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作业指导书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作业指导书1.0目的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0范围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管理。

3.0职责3.1项目负责人按照本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流程向业委会、所在地政府房办主管部门进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申报。

3.2工程主管(设备管理负责人)负责按照本作业指导书提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方案。

4.0工作流程4.1专项维修资金适用范围:1.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4.12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5.1.3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4.2.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办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4.2.2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4.2.3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小区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通知

小区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通知

小区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通知尊敬的小区业主:大家好!为了保障小区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小区专项维修基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此,我们将向各位业主详细通报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便大家了解基金的去向和用途,共同监督和管理小区的维修事务。

一、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基本情况小区专项维修基金是由各位业主在购房时按照规定缴纳的一笔专项资金,旨在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截至目前,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总额为_____元。

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维修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按程序使用原则:使用专项维修基金需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批和公示程序,确保使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

3、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原则:维修费用由相关受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近期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1、屋顶防水维修由于小区部分楼栋的屋顶防水层出现老化和渗漏现象,严重影响了顶层业主的居住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对_____栋、_____栋等共计_____栋楼的屋顶进行了防水维修。

维修工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共花费_____元。

2、电梯维修与更新小区内的部分电梯运行时间较长,零部件磨损严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业主的出行安全,我们对_____号楼的_____部电梯进行了全面维修,并对_____号楼的_____部电梯进行了更新。

此次电梯维修与更新工程共花费_____元,工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启动,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3、小区道路和排水系统改造为了改善小区的交通状况和排水能力,我们对小区内的道路和排水系统进行了改造。

重新铺设了_____平方米的道路路面,修复和更换了_____米的排水管道。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一、维修基金制度的现状分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维修基金征收难、管理乱、使用不透明等问题,导致了许多小区出现了维修资金累欠、维修难以落实的情况。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住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也给物业管理和社区治理带来了诸多困难。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的必要性针对目前维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进行改革。

对维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要有更严格的制度规定,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

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保障维修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要采取措施解决维修基金累欠的问题,确保小区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1.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起符合实际情况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社会监督。

2.规范征收程序:建立统一的维修基金征收程序,杜绝强制征收、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的维修基金专户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挪用、滞留、私分等行为。

4.制定使用标准:细化维修基金使用标准,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开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计划,接受业主监督和检查。

6.妥善处理累欠问题:对于已经累欠的维修基金,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清理和追缴,确保小区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改革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实施改革方案时,要注重制度的完善和实施的落地。

同时要注重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增强社会公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为广大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总结回顾通过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改革至关重要,对于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津住建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10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简化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手续,提高维修资金划拨效率,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28日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决策、专款专用、分摊到套、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资金清缴实施方案范本

维修资金清缴实施方案范本

维修资金清缴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与意义。

维修资金清缴是指对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维修资金进行合理使用和清缴的管理工作。

在日常物业管理中,维修资金的使用和清缴是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改善,对于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目的。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和清缴流程,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清晰透明的清缴情况,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居民的满意度。

三、实施方案内容。

1. 维修资金使用。

(1)根据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改善需求,由物业管理方提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委员会审批。

(2)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物业管理方需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

(3)在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物业管理方需严格按照使用计划进行资金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维修资金。

2. 维修资金清缴。

(1)物业管理方需定期向业主公示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金额,确保业主对资金使用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2)业主需按照物业管理方的通知,及时缴纳维修资金清缴款项,确保维修资金的充足和及时清缴。

(3)对于拖欠维修资金清缴的业主,物业管理方需依法进行催缴,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实施保障。

1. 相关制度建设。

物业管理方需建立健全维修资金使用和清缴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2. 监督检查机制。

业主委员会及相关监督部门需加强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宣传教育。

物业管理方需定期开展业主大会和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和清缴的重视程度,增强业主的参与意识。

五、总结。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清缴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和清缴流程,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居民的满意度,希望能够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生活环境。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附件: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为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红河州物业管理条例》、《红河州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弥勒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需要,拟订如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请业主审议。

一、工程名称物业区域名称:熙和小镇瑞安、瑞康、瑞福、瑞禄福地工程项目名称:道闸系统工程类型:道闸系统更新(维修\更新\改造)二、工程项目内容及业主列支范围(1) (维修\更新\改造涉及的具体项目内容)(2) (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内容涉及的业主范围)三、维修服务相关单位的名称和选择方式(1)在“成都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服务相关机构名录”中选定参与单位:①工程施工单位: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③工程监理单位:④工程审计单位:⑤公证单位:(2)采取招标方式选定参与单位:①工程施工单位: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③工程监理单位:④工程审计单位:⑤公证单位:(3)其他合法方式:选定参与单位(可填写多个)。

四、工程预算金额组成工程承包方式:(按量计价、固定单价)。

工程预算总金额元,组成内容如下:1、施工项目预算金额元,具体如下:(1) (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预算金额为元。

预计业主分摊资金为:元/平方米(或元/户);(2) (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预算金额为元。

预计业主分摊资金为:元/平方米(或元/户);2、本次工程列支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工程造价咨询费:元;工程监理费:元;工程审计费:元;公证费:元;其他项内容:,费用:元。

用于维修工程咨询、监理、审计、公证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采取以下方式列支:□计入当期维修工程成本□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五、工程项目的增加施工中如发生工程数量增加或工程设计变更,维修机构认为需要增加工程项目内容并变更合同价款的,超过预算 %以上金额应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同意后,新增维修项目及变更价款内容始得生效。

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近年来,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成为了社区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住宅小区的老化程度不断加剧,维修修缮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然而,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到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决策机制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使用方案,以保证住宅维修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公正。

一、资金来源住宅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于业主的缴纳,另一部分来自于政府的支持。

业主的缴纳应按照楼栋面积比例确定,缴纳形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政府的支持可以通过专项资金拨款或贷款形式提供,具体政策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资金使用范围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包括常规维修、改造提升和应急维修三个方面。

1.常规维修:指的是对住宅小区的日常维修工作,包括门窗翻新、管道维修、电路检修等,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改造提升:指的是对住宅小区的整体改造和提升工作,包括外墙保温、室内装修、景观绿化等,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3.应急维修:指的是对住宅小区因突发事件(如地震、火灾等)而造成的损坏进行紧急修复,确保居民的安全。

三、资金使用决策机制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决策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机制,充分保证资金的公平公正使用。

1.成立居民委员会:在每个住宅小区成立居民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管理和使用住宅维修资金。

2.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优先级。

3.广泛征求意见:居民委员会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前,应广泛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意见充分表达,决策公正透明。

4.决策公示:居民委员会在决策后应及时将决策结果公示,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5.监督机制:居民委员会的决策应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资金使用监管为了确保住宅维修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防止滥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三篇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三篇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三篇篇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一、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概况据业主反映(有关部门检查),小区(院)的损坏,并已过保修期,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选择打√)二、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清单。

四、参与监督的业委会委员或业主代表名单方案制定、施工单位选择等重要事项由下列业委会委员或抽选的业主代表参与监督,欢迎其他业主参与监督。

五、在业委会委员或业主代表参与监督下采用招标(比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维修费用结算拟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方式。

(选择打√)六、维修范围内有户业主未交维修资金,户余额不足,这些业主应交齐维修资金或以现金补足应分摊的费用。

七、由业委会(业主代表/公房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负责办理申请维修资金手续。

(选择打√)本方案已经业委会委员或业主代表审核同意,自今日起公示7日。

业委会委员或业主代表签字申请人:(签章)姓名:电话:年月日篇二: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为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建筑区划的实际需要,拟订如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请业主表决。

一、工程名称建筑区划名称: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二、工程项目涉及的业主分摊范围1、涉及的业主分摊范围:2、涉及的业主总户数: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和选择方式(一)施工单位名称:选取方式:(1)公开招标;(2)询价或竞争性谈判:(3)简易比选;(4)单一来源采购。

(二)第三方维修服务机构名称:1、服务类型:(1)工程造价;(2)工程财务核算审计;(3)工程监理;(4)公证服务。

2、选取方式:(1)成都市房屋“维修服务机构信息”;(2)其它。

四、工程项目预算(一)工程项目预算总金额元,根据具体情况分列如下:1、2、(二)用于维修工程咨询、监理、审计、公证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采取以下方式列支:1、计入当期维修工程成本2、由施工单位承担3、其他五、列支范围业主分摊金额(1) 工程项目内容一:,预算金额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案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案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案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案例:
案例一:电梯维修:某小区的电梯因长期使用而出现故障,需要进行维修。

业主委员会向住建部门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维修电梯。

经过审核和批准,该笔资金被用于支付维修费用,使电梯得以修复并投入使用。

案例二:屋顶维修:某小区的屋顶出现漏水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

由于该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业主委员会发起了一项筹款活动,并得到了业主的支持。

最终筹集到的资金被用于维修屋顶,解决了漏水问题。

案例三:公共设施维护:某小区的公共设施因长期使用而出现损坏,需要进行维护和修缮。

业主委员会向住建部门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

经过审核和批准,该笔资金被用于支付维护和修缮费用,使公共设施得以修复并继续为业主提供服务。

佛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指引

佛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指引

佛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指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佛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指引佛山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由政府和社会共同筹集的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部分,确保住宅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良好。

为了保障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有效使用,特制定以下使用指引,帮助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正确使用维修基金。

一、使用范围:1. 佛山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修缮和维护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走廊、水电设施、屋顶、外墙等公共结构和设施。

2. 维修基金不得用于私人住宅的装修和维护,不得用于商业场所和办公楼的维修。

3. 维修基金应当用于紧急和必要的修缮项目,以保障住宅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二、使用程序: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发现问题后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并提出修缮方案和预算。

2.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的修缮方案和预算,组织业主代表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使用维修基金进行修缮。

3.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修缮项目进行招标,选择合格的承包商进行修缮工作,并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

4.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在业主大会上报告,并征求业主的意见,确保透明和公正。

5. 修缮完成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修缮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使用注意事项:1. 维修基金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挪用或滥用维修基金。

2.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修缮项目的进展情况,向业主汇报工作。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5.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维修项目提出建议和意见,保障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篇示例:佛山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指引为了保障佛山市住宅区内的建筑物安全和维护,佛山市政府设立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用于支持住宅区建筑物的维修和加固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Microsoft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Microsoft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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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概况
据业主反映(有关部门检查),小区(院)的损坏,并已过保修期,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选择
打√)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清单
三、主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可附页)。

四、参与监督的业委会委员或业主代表名单
方案制定、施工单位选择等重要事项由下列业委会委员或抽选的业主代表参与监督,欢迎其他业主参与监督。

五、在业委会委员或业主代表参与监督下采用招标(比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维修费用结算拟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方式。

(选择打√)
六、维修范围内有户业主未交维修资金,户余额不足,这些业主应交齐维修资金或以现金补足应分摊的费用。

七、由业委会(业主代表/公房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负责办理申请维修资金手续。

(选择打√)
本方案已经业委会委员或业主代表审核同意,自今日起公示7日。

业委会委员或业主代表签字申请人:(签章)
姓名: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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