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
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扶恤金发放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2009/09/29 16:38[劳保政策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殡葬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殡葬薪酬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规范殡葬行业的薪酬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我们制定了殡葬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解决当前殡葬行业薪酬不公、不透明的问题,为殡葬从业人员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推动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薪酬调整标准。
根据殡葬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我们将对其薪酬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具体来说,我们将根据从业人员的职务等级、工作年限、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薪酬标准,确保薪酬与工作负荷相匹配。
二、薪酬透明度。
为了保障殡葬从业人员的薪酬权益,我们将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制度,确保薪酬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具体而言,我们将建立薪酬核算和发放的标准流程,明确各项薪酬构成和计算方式,使薪酬的发放过程更加规范和透明。
三、薪酬评定机制。
为了确保薪酬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我们将建立健全的薪酬评定机制。
具体来说,我们将建立薪酬评定委员会,由行业内的专家和权威人士组成,负责对殡葬从业人员的薪酬进行评定,确保薪酬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薪酬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殡葬从业人员的薪酬权益,我们将建立薪酬保障措施。
具体来说,我们将建立薪酬保障基金,用于解决殡葬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薪酬拖欠和支付困难问题,确保他们的薪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薪酬改革宣传教育。
为了使殡葬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薪酬改革的意义和举措,我们将开展薪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具体来说,我们将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殡葬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普及薪酬改革的政策内容和实施方案,引导他们积极支持和配合薪酬改革工作。
六、薪酬改革的落实。
为了确保薪酬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我们将建立薪酬改革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具体来说,我们将建立薪酬改革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项薪酬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薪酬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总结。
殡葬薪酬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殡葬行业薪酬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们相信,通过这一方案的实施,将为殡葬从业人员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推动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殡葬服务。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人社部发200842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全镇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林业局、宗教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区有关文件民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基础殡葬公益化,乱埋乱葬现象持续降低,全镇实现遗体火葬率达到87.5%以上,树葬、花坛葬年节地生态安葬逐年提高,文明丧葬新风基本形成,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殡仪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群众切实得到殡改实惠。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多措并举,持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加大力度,加强公墓建设。
镇政府要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布局选址,完善审批手续,抓紧推进实施,以解决殡葬设施服务的基本需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依法打击未批先建、违规扩建、非法经营、建超规格豪华墓等行为。
(二)以民为本,落实惠民殡葬。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对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短期存放和骨灰存放等“四项基本”殡仪服务应实行公益化。
根据我区目前财政情况,先落实好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惠民殡葬工作,惠民殡葬费用由区财政负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不断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
(三)源头管控,整治殡葬市场。
镇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殡葬用品市场及在可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公墓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依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木墓穴场所。
(四)以人为本,改进殡葬服务。
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服务需求。
民政部关于检查评比殡葬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通知-[85]民民函第166号
民政部关于检查评比殡葬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检查评比殡葬改革、殡葬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通知([85]民民函第166号1985年8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指示,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提高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我部决定在今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全国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评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比组织办法检查评比活动按照全国六个大区划为六片,京、津、沪三市单独划为一片,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在自查的基础上互查互评。
各片的组织领导:华北区委托河北省民政厅负责;东北区委托辽宁省民政厅负责;华东区委托山东省、江苏省民政厅负责;中南区委托湖北省、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西南区委托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西北区委托陕西省民政厅负责;京、津、沪三市委托北京市民政局负责。
二、检查评比内容(一)法制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1983)7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殡葬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殡葬职工守则》,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实施办法或具体规定。
(二)殡葬改革:是否制定了殡葬改革规划,划分了火葬区和改革土葬区;是否积极推行火葬、火化率明显上升;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是否进行了土葬改革、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
(三)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有条件的单位是否实行了经营承包,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经费自给的单位逐年增多,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和进行场容场貌建设有显著成绩。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郑冰珊|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殡葬管理和丧葬补助政策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殡葬管理和丧葬补助政策殡葬管理作为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旨在规范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丧葬事务,既是为了保障逝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文明风尚。
与此同时,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家庭承担丧葬费用,民政部还制定了丧葬补助政策。
本文将对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和丧葬补助方面的相关政策进行介绍。
一、殡葬管理1.殡仪服务标准化为了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保障逝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民政部要求各地设立殡仪服务机构,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
这些机构必须符合相关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提供规范、专业的殡葬服务。
2.丧葬用地管理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民政部要求地方政府合理规划和管理丧葬用地。
禁止擅自占用农田、耕地用于丧葬,加强对墓地规模、数量、位置等方面的监督。
此外,还鼓励使用绿化陵园、骨灰堂等环保型丧葬设施,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
3.殡葬费用管理民政部对殡葬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布了相关收费标准,并要求各地公开透明地进行费用收取。
同时,要求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明细账单,确保费用合理、合规,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丧葬补助政策1.丧葬补助对象范围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民政部确定了丧葬补助的对象范围。
一般情况下,丧葬补助主要面向经济困难家庭,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烈士家属等。
同时,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申请也会进行审查和评估。
2.丧葬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和人员需求,民政部制定了不同的丧葬补助标准。
这些标准一般涵盖了丧葬费用中的殡葬服务费、丧失劳动力补偿费、骨灰寄存费等方面。
丧葬补助资金主要来自地方财政预算,并通过统一渠道拨付到各地,确保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3.丧葬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民政部规定了丧葬补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丧葬费用清单等。
相关工作人员会对申请资格、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符合标准,最后由上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 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1月12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 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它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
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时间:2012-02-17 22:16来源:凭栏听雨作者:父母亲征文大赛郑州律师点击:11 15668次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扶恤金发放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2009/09/29 16:38[劳保政策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42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
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
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时间:2012-02-17 22:16来源:凭栏听雨作者:父母亲征文大赛郑州律师点击:11 15668次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人社部发200842
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1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2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3人社部发〔2008〕42号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5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6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7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8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9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10(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11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12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13[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14(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15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6[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18(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19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20(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1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 2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3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5原渠道解决。
6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7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8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9(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10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11(二)离退休人员。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作者:赣民发[2012]3号等来源:《老友》2012年第06期各设区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明确了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20504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 作者:郑冰珊 | 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1983]民50号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6月4日民(1983)民50号)《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已根据各地意见进行了修订。
办法中有关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和火化的收费标准等规定,已征得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同意。
现颁布试行。
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殡葬改革和广大群众办理丧事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
殡葬管理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殡葬事宜和对本地区其他殡葬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
第三条殡葬管理所和殡葬事业单位的任务:1.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这项改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意义;2.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3.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事宜;4.搞好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和公墓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保持整洁、幽美、庄严、肃穆;5.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殡葬事业单位的编制定员,应根据任务大小,本着精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合同工制度。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殡葬事业单位应经办多种殡葬服务项目,增收节支,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经费暂时不能自给的单位,实行收支相抵,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一年一定或者一定几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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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人薪[1986]13号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财政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6.02.14
【实施日期】1986.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2月14日劳人薪(1986)13号)
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殡葬服务站、火葬场、公墓、殡葬管理所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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