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569《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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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

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6
(一)企业重组(填写 A10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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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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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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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二)政策性搬迁(填写 A105110)
38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 A10512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 39
A105010)
40
(五)其他
41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42 六、其他
43 合计(1+12+30+35+41+42)
22.第 22 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 1 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 2 列“税收 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将第 1-2 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 4 列“调减金额”。
(A105010)填报,第 2 列“税收金额”为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金额;第 4 列“调减金额” 为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2 列金额的绝对值。
14.第 14 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第 1 列 “账载金额”为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为表 A105050 第 13 行 第 4 列金额;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若≥0,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 对值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18.第 18 行“(六)利息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A06566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

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

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

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合计金额。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 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 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 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3.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 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 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 额”为第1-2列的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 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 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 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21 (九)赞助支出
*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 认收益”: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 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
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
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 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7.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8.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

9.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税收计算为处置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10.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7.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8.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

9.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税收计算为处置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10.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A06569《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A06569《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A06569《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分类索引】➢业务部门所得税司➢业务类别自主办理事项_税费申报➢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表单】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的纳税人,若投资收益的项目类别不为本表第1行至第8行的,则在第9行“九、其他”中填报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13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13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处置收益 处置投资 的计税基 础 7 会计确认 的处置所 得或损失 8(4-6) 税收计算 的处置所 得 9(5-7 ) 纳税调整 金额 10(9-8 ) 纳税调整金 额 11(3+10 )
3
4 5 6 7 8 9 10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
四、衍生工具 五、交易性金融负债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短期投资 八、长期债券投资 九、其他 合计 (1+2+3+4+5+6+7+8+9)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处置收益 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 9(5-7) 纳税调(3+10)
第 8 列“会计确认 的处置所得或损 失”:填报纳税人 收回、转让或清算 处置投资项目,会 计核算确认的处置 所得或损失,为第 4-6 列的余额,损 失以“-”号填列
第 9 列“税收计 算的处置所得”: 填报纳税人收回、 转让或清算处置 投资项目,按照 税收规定计算的 处置所得,为第 5-7列的余额。
第6列“处置 投资的账面价 值”:填报纳 税人收回、转 让或清算处置 的投资项目, 会计核算的处 置投资的账面 价值。
第 7 列“处置投 资 的 计 税 基 础”:填报纳 税人收回、转 让或清算处置 的投资项目, 按税收规定计 算的处置投资 的计税金额。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A105030
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 8(4-6)
对填报说明“有关项目填报说明”进行明确和细化,指导执行新金融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明确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的纳税人,若投资收益的项目类别不 为本表第1行至第8行的,则在第9行“九、其他”中填报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 “扣除类调整项目” “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 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 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 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 行第1列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 第3 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20 第14行第2列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V 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20 第14 行第6 列金额的绝对值。

4. 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会计确纳税调整金会计确税收计处置投处置投税收计账载金税收金纳税调整认的处纳税调认的处算的处资的账资的计算的处额行项目额额金额置所得整金额次置收入置收入面价值税基础置所得或损失1 2 3(2-1) 4 5 6 7 8(4-6) 9(5-7) 10(9-8) 11(3+10) 1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2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 4 四、衍生工具 5 五、交易性金融负债 6 六、长期股权投资 7 七、短期投资 8 八、长期债券投资 9 九、其他 10 合计(1+2+3+4+5+6+7+8+9)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保险企业填写A105060)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
25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
*
*
26
(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28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
*
*
29
(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
39.7
6.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填写A105120)
*
*
4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
*
41
(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42
(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43
(七)其他
*
*
44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45
六、其他
*
*
46
合计(1+12+31+36+44+45)
*
*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
*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
21
(九)赞助支出**来自22(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25写A其10中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 * *
26 (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28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 *
29 (十六)其他
30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
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 额”等于第1列金额。
21.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 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
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
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2.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 *
38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
39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填写A105010)
*
40 (五
* *
42 六、其他
* *
43 合计(1+12+30+35+41+42)
* *
表单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9.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政财政性资 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40第 7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10. 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 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 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 “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 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 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 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 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

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A06566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2341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2(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3(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4(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5(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6(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7(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8(七)不征税收入**9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10(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11(九)其他12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13(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14(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15(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16(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17(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18(六)利息支出19(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0(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21(九)赞助支出** 22(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23(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24(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25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26(十三)跨期扣除项目27(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28(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29(十六)其他30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31(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32(二)资产减值准备金*33(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34(四)其他35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6+37+38+39+40)** 36(一)企业重组(填写A105100)37(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38(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39(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40(五)其他**41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42六、其他**43合计(1+12+30+35+41+42)**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相关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指引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指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指南2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表样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主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调整项目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调整项目分析

2018-03-26孙炜房地产纳税服务网房地产企业对外或多或少都有股权投资,并会收到投资收益。

那么投资收益在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写填报表呢?投资收益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里面进行调整。

在A105030表的项目当中,既包含了股权投资,也包含了债权投资。

同时,A105030表调整的内容是: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两种。

需要说明的是,在A105030表中既包括债权投资也包括股权投资,由于债权投资与会计核算基本是一致的,没有差异,所以本文不涉及。

主要讲解的是股权投资,而且是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例。

投资业务的所得税相关规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所得税的法规很清楚了,股息、红利的所得税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股东会做利润分配的日期来确认的。

那么在会计上它是按照被投资方公布业绩时确认的。

很显然,税会是存在差异的。

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调整,其实调整的是税会的差异。

持有收益税会存在什么差异?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的会计核算与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是基本一致的,没有差异,不用考虑。

投资收益的权益法核算与所得税的收益确认,存在比较大的差异,重点考虑。

举例来说,假设2016年被投资企业公布业绩,投资方甲公司应得800万。

那么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0,000贷:投资收益 8,000,000假设到了2017年6月份,被投资方开股东会决定派息,投资方甲公司分回500万。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3)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 (投资收益)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3)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 (投资收益)

由于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由投资企业弥补,因此,甲公司按照权益法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负
数),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300万元。
3.原持有 D 公司 40%的股权,2017年 1 月 20日将其出售。出售时账面上对 D 公司长期股权
投资的构成为:投资成本 120万元,损益调整 1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为 150万元。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账载金 额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持有收益
税收金 额
纳税调 整金额
2
3(2-1)
会计确 认的处 置收入
4
225
税收计 算的处 置收入
5
225
处置投 资的账 面价值
6
230
处置收益
处置投 会计确认
资的计 的处置所
税基础 得或损失
7
8(4-6)
税收计 算的处 置所得
纳税调整 金额
纳税调整 金额
9(5-7) 10(9-8) 11(3+10)
-150
0
150
150
150
130
120
20
30
10
160
的计税基础不受持有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的影响,维持不变。这种税收和会计的差异,会影响 企业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所得,因此,在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A 的核算: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5 万元,而税收确认的处置收益 115 万元-100万元=15万元,因此,本项业务应当纳税调增 10万元;会计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B 的核
二、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 4 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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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569《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的纳税人,若投资收益的项目类别不为本表第1行至第8行的,则在第9行“九、其他”中填报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金额。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7.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8.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按第4-6列金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按第5-7列金额填报。

10.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按第9-8列金额填报。

11.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

2.第3列=第2-1列。

3.第8列=第4-6列。

4.第9列=第5-7列。

5.第10列=第9-8列。

6.第11列=第3+10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0行第1+8列=表A105000第4行第1列。

2.第10行第2+9列=表A105000第4行第2列。

3.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表A105000第4行第3列;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4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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