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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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师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规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

(一)国家、自治区、兵团在师市举行的会议、检查、视察等活动;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领导机关举行的重要会议、接待、视察等活动;

(三)师市举办的节会、庆典等活动;

(四)经师市政府批准,师市直属部门、团场、社区举办的大型会议等活动;

(五)上级业务部门和师市领导机关及其办公室安排的活动;(六)其他需要保障的活动。

第四条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师市行政

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所属监督所具体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计划和实

施方案,组织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监测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负责收集、整理、上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组织调查处理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职责

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向承担餐饮服务的单位和食品安全保障部门提供重大活动的背景资料;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部门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职责

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配合监督管理人员对主要餐饮食品实施48小

时冷藏留样工作;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妥善保留采购票据等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食

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的调查处置工作。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主要内容第六条.

(一)审查食谱、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二)对食品加工制作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三)实施食品安全计划监测和现场快速监测。

第七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主要程序

(一)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7日内向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包括: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供餐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情况;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二)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通报主办单位予以确认,必要时报市政府和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办公室批准;

(三)师市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应做好人员、物质、车辆、后勤等食品安全监管准备工作,必要时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四)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选派执法人员进驻重大活动餐

饮服务现场,实施具体保障工作。

第八条重大活动前,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食品安全评估:(一)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

许可证;(二)具备与重大活动就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三)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和业务培训证明,档案记录完备;(五)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重大活动期间,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选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加工烹调过程、二次供水等实行全程或重点监督,加强关键控制环节和危险因素的监督监测,必要时对采购的重点原料、食品和饮用水进行采样检测,及时发现加工制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控制纠正措施。执法人员应携带食品快速监测箱,对食品、调味品、饮用水等直接入口食品进行毒物监测,重点开展亚硝酸盐、农药残留、毒鼠药、有毒重金属的定性监测。检出可疑阳性样品应立即封存暂停使用,并将可疑样品送具有认证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定量检测。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应停止使用:(一)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检验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直接入口食品;

半成品和成品;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四).(五)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禁止食用的食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期间,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时,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单位要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和供餐活动;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立即整改。如确定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权限启动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对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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